益人社发〔2022〕46号
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市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及省在益单位,各院校人事(职改)部门,有关系列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人事(职改)部门:
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湖南省畅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10条实施意见》(湘人社发〔2019〕67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省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函〔2022〕93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做好2022年度全市职称(含高、中、初级)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与评审时间
材料报送时间。2022年度全市初、中级职称申报材料报送时间为8月22日至8月31日。高级职称申报参评材料集中报送时间为9月1日至9月15日。参评材料中有关业绩、资质等的有效时间截止日为2022年9月30日(含)。其后取得的学历、奖项、专利、论著及业绩成果等,不作为2022年度有效参评材料。
评审工作将从10月下旬开始进行,各评委会组建单位须在开评前5个工作日,向市职改办报送评审方案,提交开评报告并得到批复后才能组织评审。根据相关规定,评审结果备案时间为各评委会投票表决日加5个公示工作日。为避免评审结果备案跨年度,各评委会原则上需在2022年12月24日(含)前完成评议投票工作。
二、申报评审条件
(一)职称申报评审条件。年度评审按照国家和省现行的职称政策规定及各系列(专业)评审标准条件执行。截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国家已出台改革指导意见的(27个,见附件),按国家评价标准条件执行;未出台的,执行省里的标准条件。民营企业专技人才职称评审优惠政策遵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3号)、《湖南省创新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10条措施》(湘人社发〔2019〕67号)等文件要求执行。
(二)评审职数要求。事业单位原则上应完成岗位设置且有空缺岗位,并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对应空缺岗位组织差额推荐。各事业单位按照《关于做好全省事业单位高级职称年度评审职数申报与管理的通知》(湘职改办〔2020〕3号)要求,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在空缺岗位范围内提出年度评审职数,报市职改办审核。2022年度评审职数申报审核工作,应在2022年8月20日前完成,逾期不予受理。(1)有空缺岗位单位的申报。用人单位根据岗位设置和人员聘任情况,科学确定当年度职称(高级和中级)申报评审职数,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填写本单位《 年度事业单位(高、中)级职称评审职数申报核准汇总表》(高级附件2-1、中级附件3-1)及《 年度事业单位政工专业(高、中)级职称评审职数申报核准表》(高级附件2-2、中级附件3-2),并附公示情况截图,报市职改办审核。(2)无空缺岗位单位的申报。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事业单位无空缺岗位但存在以下特殊情况可以申请特殊评审职数。①国家或省重大科研专项、重点学科、战略性新兴产业、文艺领域等急需紧缺人才,且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定服务年限的,所在单位提交专项报告并填写《 年度事业单位特殊情况(高、中)级职称评审职数申报核准表》(高级附件2-3-1、中级附件3-3-1)和《 年度事业单位特殊情况申报(高、中)级职称花名册》(高级附件2-3-2、中级附件3-3-2)。②处于消化职数阶段的事业单位,为形成结构合理的人才梯队,可根据现在岗在聘下一评审年度年底前退休的高级、中级职称人数,申请“退多补少”评审职数。按照“退多补少”的原则,用人单位根据现在岗在聘下一评审年度年底前退休的(高级或中级)职称人数,提交专项报告并填写 《 年度事业单位“退多补少” (高、中)级职称评审职数申报核准表》(高级附件2-4-1、中级附件3-4-1)和《事业单位高(中)级岗位年底前退休人员花名册》(高级附件2-4-2、中级附件3-4-2)。国家已明确“即评即聘”系列(专业)除外。③单列评审职数的申报。根据《湖南省畅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 10 条实施意见》(湘人社发〔2019〕67 号)规定,依托省市重点学科、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含备案的其他引才工程),从境外引进来益创新创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急需紧缺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在乡镇专业技术岗位累计服务满 20 年且业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中小学教师、基层卫生系列除外)、扎根基层(与基层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服务期)特别优秀的青年博士,经考核合格出站的博士后科研人员,可优先使用单位空缺岗位,无空缺岗位的可申请单列评审职数。由用人单位提交专项报告并填写《 年度事业单位特殊情况(高、中)级职称评审职数申报核准表》(高级附件2-3-1、中级附件3-3-1)和《 年度事业单位特殊情况申报(高、中)级职称花名册》(高级附件2-3-2、中级附件3-3-2),于2022年7月15日之前报市职改办审核,高级职称特殊评审职数经市职改办审核汇总后将于2022年7月20日前向省职改办提交专项报告及相应表格,报省职改办审批。对使用特殊政策超岗评审职数取得职称的专技人才,事业单位在岗位出现空缺时优先聘用。
(三)继续教育、年度考核等要求。继续教育情况、外语、计算机能力不作为申报高级职称和中级职称的必备条件,但可在年度评审量化评审环节,赋予一定的评价权重或作为加分项。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要求,专技人才参加继续教育情况需作为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原则上要求提供《湖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证书》。
部分职称系列(专业)国家评价标准条件对年度考核有明确申报要求的,从国家规定。年度考核结果由评审委员会评议,可在量化评审环节作为现实表现或工作业绩,赋予评价权重进行量化加减分,也可作为“一票否决”的评议内容。因涉嫌经济或其它重大问题正在立案审查尚未结案,或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期间的,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事业单位人员受到行政处分记过或党纪处分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三、申报审核流程及材料要求
职称申报审核一般包括单位初审、人社局职称管理部门形式审查、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复核等环节。
(一)畅通申报渠道。各级职称评审实行告知承诺制,参评人员须诚信参评职称,确保所提供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并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下称《评审表》)“个人承诺”栏内亲笔签名确认。
1.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及自由职业专技人才(含港澳台人才、外籍人才)等,原则上在劳动关系所在地自愿参加职称评审,合法权益受到同等保护,履行同等义务。民营企业专技人才被派驻外地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可按有关规定在派驻地申报参评职称。
2.凡被单位聘用且已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专技人才,不论其人事档案的管理形式,均通过所在工作单位申报参评职称,以其它渠道申报参评的按弄虚作假处理。凡被单位聘用但未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的专技人才,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未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的证明,由其人事代理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所在单位推荐申报。
3.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改制科研院所等)专技人才按照人事隶属关系,通过市人社局或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申报参评职称。
(二)单位初审。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并做好公示工作。
1.单位须对申报人的材料认真审核,运用大数据等手段,查询认证学历、奖项及相关证件,检索核实论文、项目等业绩材料,证明确认任职年限等。用人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伪负责,须在《评审表》中《真实性审核责任卡》上实名签字,严把材料初审关。
2.单位要按规定将申报材料(学历、资历、成果、论文、服务基层、工作业绩、是否破格申报、违纪违规情况等)、《评审表》和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或在单位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予报送。
3.公示结束后,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在《评审表》“用人单位测评、公示结果,初审及推荐意见”栏内注明相关结果及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
(三)人社职改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时对不完整、不规范的申报参评材料,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经办人和负责人在《评审表》“主管部门或市州形式审查及呈报意见”栏内注明审查结果、签名,并加盖公章。职改部门将建立诚信档案记录制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申报人将列入个人失信档案,作为今后申报、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复核。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将对申报人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是否符合申报参评条件等负责,复核合格者进入评审程序,不合格者终止当年度的申报参评。负责复核的部门将明确职责分工,确保责任到人。经办人和负责人将在《评审表》“评委会日常办事机构材料复核意见”栏内注明复核结果、签名,并加盖公章。
各系列(专业)高、中级职称具体申报材料要求、职称下设分支专业、评审职数申报表格及要求等,均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专题专栏-“职称和职业资格”栏目(http://rst.hunan.gov.cn/ztzl/zchzyzg/)查阅下载。
四、评审要求
(一)严格方案报备。参照《关于规范全省高级职称年度评审备案和公示的通知》(湘职改办〔2019〕5号)规定,各职改办或评审委员会组建单应在开评前5个工作日,按要求报送年度评审方案,未按要求做好年度评审准备工作并进行报备的,原则上不得开评。
(二)严格评委抽取。开评前1天,在人社部门及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机关纪委的监督下,根据年度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具体要求,抽取和通知评委。
(三)严格标准条件。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严格对标申报评审条件,结合行业实际,制定具体的年度评审实施方案和量化细则,合理设置评审权重,科学开展综合评议。所有系列(专业)需将服务基层一线(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年限效果和实际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为确保评审质量,继续实行比例控制,事业单位还须严格执行岗位职数控制。
(四)严格评审程序。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科学有序安排材料复审、分工初评、面试答辩、小组评议、大会审议等环节。评审委员会将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对未获通过的参评人员,一律不得进行复评。评审委员会将建立会议记录、材料归档制度,未通过人员写明原因。会议记录、面试试题、投票原始记录等,由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归档备查并严格保密。年度评审委员会将在当年度当次评审工作结束后即行解散,之后有关当年度的投诉、举报及处理等事宜,由高中级评委会组建单位和评委主任负责。
(五)严格评审纪律。各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加强对评审场所的封闭管理和保密管理,评审期间统一管理通讯工具。
五、责任追究
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要求,职称申报评审工作中若违反相关纪律,分类责任追究如下:
(一)申报人责任追究。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二)工作人员责任追究。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评委责任追究。凡违反评审纪律,故意泄露专家身份,或利用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通报批评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评审结果公示、备案及发证
(一)公示。年度评审委员会评议投票工作结束后,各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于3个工作日内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备案。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各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将公示及职数无异议人员向市职改办或者省职改办备案。公示等有异议人员由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按规定程序调查核实,待处理结束后再另行备案。
(三)发证。对通过评审取得初、中、高职称的人员,核发职称证书。
七、其他相关事项
(一)25个职称系列国家评价标准条件要求所晋升职称须和下一层级职称为同一系列(专业),结合我市实际和专技人才转评、参考准备期限,设定2年过渡期。自2024年起,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晋升职称一律须提供下一层级同一系列(专业)职称。
(二)2022年3月31日(含)之后选派的援藏援疆援藏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聘工作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援藏援疆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聘有关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函〔2022〕14号)相关要求进行,之前选派的扔执行先前的有关规定。
(三)职称工作政策性强,涉及范围广,时间跨度长,未参加过职称业务培训的以及新到职称岗位工作的人员需仔细阅读《湖南省职称工作实务操作指南(2022版)》,准确熟练掌握职称工作要求,提高服务广大专技人才的能力和水平。
附件:
1、国家已出台27个系列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目录
2、 年度事业单位高级职称评审职数申报表格
3、 年度事业单位中级职称评审职数申报表格
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6月29日
附件1
国家已出台27个系列深化职称制度
改革指导意见目录
序号 |
标 题 |
文 号 |
1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15〕79号 |
2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17〕90号 |
3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
人社部发〔2019〕8号 |
4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
人社部发〔2019〕16号 |
5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深化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
人社部发〔2019〕19号 |
6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科技部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
人社部发〔2019〕40号 |
7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
人社部发〔2019〕53号 |
8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
人社部发〔2019〕89号 |
9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深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
人社部发〔2019〕109号 |
10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外文局《关于深化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
人社部发〔2019〕110号 |
11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
人社部发〔2019〕114号 |
12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深化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
人社部发〔2019〕122号 |
序号 |
标 题 |
文 号 |
13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
人社部发〔2020〕16号 |
14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
人社部发〔2020〕20号 |
15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文化和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
人社部发〔2020〕54号 |
16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深化艺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
人社部发〔2020〕68号 |
17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体育总局《关于深化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
人社部发〔2020〕76号 |
18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审计署《关于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
人社部发〔2020〕84号 |
19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
人社部发〔2020〕100号 |
20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深化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
人社部发〔2021〕9号 |
21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深化出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
人社部发〔2021〕10号 |
22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
人社部发〔2021〕15号 |
23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深化图书资料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
人社部发〔2021〕42号 |
24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深化新闻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
人社部发〔2021〕50号 |
25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
人社部发〔2021〕51号 |
26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
人社部发〔2021〕59号 |
27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深化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
人社部发〔2021〕6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