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延长三天春节假期是否属于休息日?工资如何支付?
答:《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为11天,春节期间仅含初一、初二、初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这三天在性质上不属于法定假日,应当认定为休息日,对于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需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2、湖南省办公厅通知的延期复工期是指哪段时间?期间应如何计算劳动者的工作报酬?
答: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我省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规定“全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涉及保障城乡运行的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境保护、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的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的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除外”,即2月3日至2月9日未复工期间,为延迟复工期。在此期间,未复工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但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期限限制的企业,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3、职工在被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或因政府紧急措施导致无法复工,企业是否能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应该如何处理?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不得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间以及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无法提供正常劳动期间,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若劳动合同在上述期间到期,应分别顺延至隔离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满、隔离期满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期间结束。
4、2020年2月10日以后受疫情影响的企业仍然无法复工或者职工无法返岗的,职工的工资待遇如何支付?
答:(1)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人社部发〔2020〕8号文件规定,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受疫情影响,企业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仍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根据《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标准支付停工津贴。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预防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45号)规定,从2015年7月1日起,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5%。
根据人社厅明电〔2020〕5号文件规定,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5、劳动者因疫情原因无法按时返工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推迟复工期间,如何安排?
答:人社部发〔2020〕8号文件规定,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建议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6、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可以如何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答:根据人社部发〔2020〕8号文件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由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7、用人单位确因疫情防控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是否受“每日不超三小时、每月不超三十六小时”规定的限制?
答: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下列情形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每日不超三小时、每月不超三十六小时”的限制:一是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是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是为完成国家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紧急任务的;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如用人单位在疫情防控中因上述四种情况安排劳动者加班的,不受“每日不超三小时、每月不超三十六小时”规定的限制。
8、推迟复工期间(2月10日以后)上班的,有无加班工资?
答:推迟复工,是为了防控疫情,并非是法定节假日,也并非是休息日。为了防控疫情而在推迟复工期间上班的,属于正常上班,自然没有加班工资。
9、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有无加班工资?
答: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第七条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期间内,如果劳动者在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此外,该复函第五条规定:“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因此,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照300%支付加班工资,其他时间则要看在综合计算期间是否超过工作时间总数,没有超过的不用支付加班工资,超过的则按照延长工作时间支付150%的加班工资。
10、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有无加班工资?
答:《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并不得以补休替代支付工资。”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可不执行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二)项工资支付规定,但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
因此,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只计算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其他时间加班均没有加班工资。
11、隔离期间、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根据人社厅明电〔2020〕5号文件规定,员工若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其在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12、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的工资待遇如何支付?
答:人社厅明电〔2020〕5号文件规定,隔离期结束后,由于新型冠状病毒影响仍需继续治疗并无法复工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适用职工患病医疗期的相关规定支付其治疗期间的工资。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支付其病伤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伤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13、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招聘时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对因疫情导致劳动者暂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是否可以解聘?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规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发布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招聘信息。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招用相关人员。对因疫情导致劳动者暂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
14、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工作范围是否受限制?
答:受到限制。《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由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具有高度的传染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及疑似病人在治愈或排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以前,应当接受隔离治疗或观察,不得从事任何工作。
15、防疫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答:应当承担。《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16、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劳动者披露感染、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情况,以及有关假期所在地、回岗路线等个人信息?
答:可以,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报告相关信息。《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虽然该类信息属于建立劳动合同之后的,但与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用人单位有权了解。
根据政府相关要求,用人单位完全可以依法向员工收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地址、轨迹、健康信息等。用人单位不得收集与疫情防控无关的信息,且收集、处理或者披露应当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人社部发〔2020〕8号文件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要指导企业全面了解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要求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17、员工不愿复工如何处理?
答:人社部发〔2020〕8号文件指出,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要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职工,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18、用人单位可以因疫情原因进行裁员吗?
答:不建议用人单位在此种情形下进行经济性裁员。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发生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原因时,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在当前情况下,即使因疫情原因导致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员,仍然不建议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
根据人社厅明电〔2020〕5号文件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返还。
根据人社部发〔2020〕8号文件规定,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要裁员的企业,由企业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19、由于疫情防控原因导致用人单位错过工资发放日,应如何处理?
答:建议用人单位及时将相关延迟发放工资的原因告知员工,待原因消除后立即支付。根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受疫情影响,国务院办公厅发文延长春节假期至2月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要求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用人单位可在2月10日复工后的合理时间内发放工资,如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复工的,可在疫情防控等客观原因消除后及时予以支付。
20、“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如何理解?
答:根据《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实行月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如遇法定休假日或者公休日,应当提前支付。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每月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期满时结清。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连续工作时间不超过一个月的一次性临时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在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21、受疫情影响劳动争议仲裁时效问题?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