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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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制 第二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 第四条 失业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缴。
【章名】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
第五条 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七条 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 第八条 省、自治区可以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
失业保险调剂金以统筹地区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照 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地方 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筹集、调剂使用以及地方财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失业人员数量 第十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 (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 存入银行和按照国家规定购买国债的失业保险基金,分别按照城乡居 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第十二条 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 第十三条 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 【章名】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六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 第十八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 第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 第二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 第二十一条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 第二十二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 第二十三条 失业人员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规定 【章名】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
(二)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三)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 (一)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
(二)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三)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 (四)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
(五)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六)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
【章名】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失业人员开具领 第三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业 【章名】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4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