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人社监决字〔2019〕6号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单位名称:湖南城市学院
单位地址:益阳市迎宾东路518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奇
2019年8月6日,我局接到益阳市社会劳动保险处案件移送书(益市社险案移字〔2019〕6号),反映劳动者孙克忠于2018年12月25日投诉你单位未依法按时足额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该处向你单位下达《养老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书》后,未执行,请求我局依法查处。我局于2019年8月9日依法立案,经调查,违法行为属实。2019年9月17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益人社监令字〔2019〕8号),在规定时限内,你单位仍未改正。2019年10月14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2019〕6号﹚,并告知了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但逾期未提出,违法行为亦未改正。
以上违法行为有益阳市社会劳动保险处向你单位下达的《养老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书》,核算的《基本养老保险补缴费》,我局对委托代理人和孙克忠作的《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益人社监令字〔2019〕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益人社监告字〔2019〕6号)及送达回执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湖南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二第一款的规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理决定:限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益阳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孙克忠办理补保补缴手续,并为其补缴2006年9月至2017年2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59298.5元(单位补缴42278元,个人补檄17020.5元),滞纳金64010.17元(滞纳金缴纳标准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实际金额以缴交日为准),共计123308.67元。并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如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