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30 10:52 作者: 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人社发〔201940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通湖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二级机构:

现将《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1029

 




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全面推行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

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制度的实施方案

 

    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3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益政办发〔201910号)要求,结合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实际,现就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市人社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行为时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过程全程记载和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确保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提升、行政执法行为被纠错率明显下降、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在本部门网站设立行政执法公示专栏,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

1、强化事前公开。行政执法事前环节应当公开下列信息:(1)主体和人员信息,包括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职能、办公地址、联系方式以及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执法领域、所持《湖南省行政执法证》编号等。(2)事项和依据信息,包括本部门依法承担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等具体行政执法事项及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事项和依据信息应当经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后予以公开。3)程序信息包括行政执法方式方法、时限及行政执法流程图等。(4)涉及行政检查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信息。5)监督信息,包括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以及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举报投诉的方式、途径等。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应当经合法性审核后,按“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运行要求,在政府或部门门户网站统一公示。

2、规范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事中环节应主动公示下列信息:(1)身份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进行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亮明身份,出示《湖南省行政执法证》或由国家人社部颁发并经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的行政执法有效证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标识。(2)执法窗口岗位信息。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3)当事人权利义务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依法主动及时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相关的执法事实、理由、依据以及法定权利和义务等内容。情况紧急时,可以采用口头等其他方式,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告知的除外。

3、加强事后公开。行政执法事后环节应公开下列信息:(1)行政执法结果。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信息应当采取全文公开的方式。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其他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上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决定书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对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执法决定书,应当不予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执法决定书信息,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依法确需公开的,要对行政执法决定书作适当处理后公开。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决定书在有效期内一般应长期保留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检查结果等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上保留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年。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在前述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书。(2)年度执法情况。各级人社部门应当于每年131日前在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及有关数据,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全市人社部门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予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完善文字记录。全市人社部门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省人社厅制定的统一格式文本,省人社厅没有制定的,由市人社局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根据有关要求统一制定全市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经法规科审核汇总后报市司法局备案。制定的行政执法决定文书要充分体现执法决定说明理由制度。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对证据采信、依据选择和决定裁量三个方面说明理由。

    2、规范音像记录。全市人社部门要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采取相应的音像记录形式。

    1)配备音像记录设备。要根据行政执法实际需要,对行政执法机构合理配备照相机、摄像机、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和相关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对劳动监察、工伤认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任务较重的机构,原则上按照人手1台的标准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

2)明确音像记录范围。要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工作,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调查取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没收违法所得、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张贴公告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应当进行音像记录。

3)加强音像记录管理。全市人社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行政执法人员或者记录人员应当在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24小时内,将记录信息存储至指定的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或者专用存储器,不得自行保管; 连续工作、异地执法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无法及时存储相关记录信息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进行存储。

    3、严格记录归档。全市人社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行政执法记录资料的保存、使用和管理。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保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对作为行政执法证据使用的音像记录,应当按照视听资料证据审查和认定的有关要求,制作为光碟并附文字说明,注明制作方法、制作人、制作时间和证明对象等信息,附卷或者归档保存。积极探索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防删改的信息化记录存储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进行集中存储。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大数据、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

    4、发挥记录作用。要加强对记录资料的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在解决行政争议中要注重发挥全过程记录资料的证据作用,依法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和行政执法人员正当执法行为。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调阅监督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切实加强监督,确保行政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规范、合法、有效。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阅与其相关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但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不予公开的除外。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全市人社部门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由本部门负责法制审核工作的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1、明确审核机构。全市人社部门法制机构为本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机构。要加强法制审核队伍建设,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配强工作力量,使法制审核人员的配置与形势任务相适应,原则上各级人社部门的法制审核人员数量不少于本部门执法人员总数的5%。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实际,探索建立全市人社系统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

2、明确审核范围。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以及情节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在作出决定之前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1行政强制决定;(2)依法应当进行听证或者本部门认为需要进行听证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决定; 3)根据抽查、检验、检测、鉴定结果以及根据考试成绩、考核结果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决定;4)对行政相对人的生产、经营、生活具有重大影响或者直接关系第三人重大权益的行政确认决定。(5)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201911月底前,完成市本级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编制工作,201912月底前,各区县(市)人社部门完成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编制工作。

3、明确审核内容。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的内容包括:(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法定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2)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3)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是否准确; 5)是否说明理由或者说明理由是否充分;6)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7)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8)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适当性相关的其他内容。

    4、明确审核程序。1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在收到送审材料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案情复杂的,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在作出前,应当预留法制审核时间,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初步意见连同下列审核材料报送本部门法制审核机构审核:立案或者程序启动审批表、受理凭证等;进行审查、核查或者调查取证所采取的措施情况及相关行政执法文书,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进行陈述、申辩等权利的行政执法文书;收集调取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笔录、勘验笔录等证据材料;经过听证、专家论证或者评审、评估的,需提供听证、论证或者评审、评估材料;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书;其他相关材料。执法承办机构报送的材料不齐备、不符合要求的,法制审核机构可以要求其在指定时间内补充提交;经补充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法制审核机构可以不予审核并退回相关材料。2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审核意见:行政执法主体合法,行政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依据适用正确,说明理由充分,程序合法,拟定的处理意见适当的,提出同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的,提出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超出行政执法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并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的意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补充调查或者补充证据的意见;经进一步补充证据,事实仍然不清的,提出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违反法定程序,且无法补正的,提出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程序上存在轻微瑕疵或者遗漏,未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提出补正的意见;未说明理由或者说明理由不充分的,提出补正的意见;行政执法文书不规范、不完备的,提出补正的意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意见。(3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5、明确审核责任。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以及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局成立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其它局领导任副组长,承担行政执法工作的科室、二级机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法规科承担,具体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各区县(市)人社部门要制定实施方案,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组织领导。全市人社部门主要负责人要积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把全面推行“三项制度”作为建设法治人社、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力抓手,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切实抓好本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组织实施工作。

    (二)加强队伍建设。要开展“三项制度”专题培训,组织学习好行政执法程序规则,提高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业务能力。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组织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全省统一的执法资格考试,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要认真落实《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要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和人员激励机制,提高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工作积极性,保持队伍相对稳定。

    (三)加强经费保障。全市人社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管理规范、投入稳定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保障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履职所需的执法装备和经费。要加强行政执法经费管理,提高经费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将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四)加强督导问责。市局通过网络检索、案卷评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全市人社部门要把推进落实“三项制度”情况纳入法治建设考核内容,并列入年底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要完善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对落实“三项制度”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益阳市人社系统全面推行“三项制度”任务分解表》


附件:

益阳市人社系统全面推行“三项制度”任务分解表

序号

工作任务

具体要求

责任分工

完成时限

1

落实执法公示责任

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

行政执法机构。区县(市)人社局

201911月底前

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

法规科、行政执法机构

201911月底前

建立行政执法公示专栏,及时依法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在全省统一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建立前,通过部门专栏公开并链接进入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专栏公开。

办公室。区县(市)人社局

201911月底前

2

强化事前公开

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

行政执法机构、办公室、行改科。区县(市)人社局

持续推进

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事项、依据、程序、行政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监督和执法流程图。

行政执法机构。区县(市)人社局

201911月底前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经合法性审核后,按“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运行要求,在政府或本部门门户网站统一公示。

行改科。区县(市)人社局

3

规范事中公示

身份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进行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亮明身份,出示《湖南省行政执法证》或由国家人社部颁发并经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的行政执法有效证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标识。

行政执法机构。区县(市)人社局

持续推进

执法窗口岗位信息。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行政执法机构。区县(市)人社局

201911月底前

当事人权利义务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依法主动及时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相关的执法事实、理由、依据以及法定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行政执法机构。区县(市)人社局

持续推进

序号

工作任务

具体要求

责任分工

完成时限

4

加强事后公开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自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等其他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行政执法公示专栏予以公示。

行政执法机构。区县(市)人社局

持续推进

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并及时公开变更后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行政执法机构。区县(市)人社局

持续推进

每年131日前在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及有关数据,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行政执法机构、法规科。区县(市)人社局

持续推进

5

完善文字记录

使用省人社厅制定的统一格式文本,省人社厅没有制定的,由市人社局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根据有关要求统一制定全市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经法规科审核汇总后报市司法局备案。

行政执法机构、法规科。区县(市)人社局

201911月底前

落实行政执法说明理由制度

行政执法机构。区县(市)人社局

持续推进

6

规范音像记录

配备音像记录设备

财务科、行政执法机构。区县(市)人社局

持续推进

明确音像记录范围

行政执法机构。区县(市)人社局

持续推进

加强音像记录管理

行政执法机构。区县(市)人社局

持续推进

7

严格记录归档

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按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

行政执法机构。区县(市)人社局

持续推进

积极探索信息化记录储存方式

行政执法机构。区县(市)人社局

持续推进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

行政执法机构。区县(市)人社局

持续推进

序号

工作任务

具体要求

责任分工

完成时限

8

发挥记录作用

加强对记录资料的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积极作用。

行政执法机构。区县(市)人社局

持续推进

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

法规科。区县(市)人社局

持续推进

9

明确审核机构

明确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机构

法规科。区县(市)人社局

市局已完成,区县(市)人社局201911月底前

配强法制审核岗位工作力量,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

人事科。区县(市)人社局

201911月底前

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法规科。区县(市)人社局

持续推进

建立健全系统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协调机制。

人事科、法规科。区县(市)人社局

持续推进

10

明确审核范围

制定本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法规科。区县(市)人社局

市局201911月底前;区县(市)人社局201912月底前

 11

明确审核内容

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法定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2)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3)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是否准确; 5)是否说明理由或者说明理由是否充分;6)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7)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8)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适当性相关的其他内容。

法规科。区县(市)人社局

市局已完成,区县(市)人社局201911月底前

12

明确审核程序

制定本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流程

法规科。区县(市)人社局

市局已完成,区县(市)人社局201911月底前

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协调机制

法规科。区县(市)人社局

市局已完成,区县(市)人社局201911月底前

序号

工作任务

具体要求

责任分工

完成时限

13

明确审核责任

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责任

市及区县(市)人社局

持续推进

明确法制审核机构和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责任

法规科。区县(市)人社局

市局已完成,区县(市)人社局201911月底前

严肃责任追究

机关纪委。区县(市)人社局

持续推进

14

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明确主要负责人积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

市及区县(市)人社局

市局已完成,区县(市)人社局201911月底前

15

加强队伍建设

开展“三项制度”培训;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法制审核人员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和人员激励机制。

法规科、人事科。区县(市)人社局

持续推进

16

加强经费保障

建立执法经费保障机制;行政执法经费管理;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将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财务科。区县(市)人社局

持续推进

17

加强督导问责

开展“三项制度”监督;将推进落实“三项制度”情况纳入法治建设考核内容,并列入年底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完善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对落实“三项制度”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法规科、机关纪委。区县(市)人社局

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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