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填报单位(盖章):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或 “双随机”抽查对象(含总数及比例)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年度检查频次 | 承办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 备注 |
1 | 对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情况的行政检查 | 1.《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管理规定》(人社部发〔2022〕57号)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国资监管等部门负责对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等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查处工资分配违规行为。 2.《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十六):健全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国资监管等部门,定期对国有企业执行国家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规发放工资、滥发工资外收入等行为。加强与出资人监管和审计、税务、纪检监察、巡视等监督的协同,建立工作会商和资源共享机制,提高监督效能,形成监督合力。 3.《湖南省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办法》(湘人社发〔2019〕25号)第四条: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隶属关系,监督检查实行分级负责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国资监管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所属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的监督检查工作。 4.《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8〕32号)第七章第5条:健全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国资监管等部门定期对国有企业执行国家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滥发工资外收入等行为。 5.《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湘人社发〔2023〕16号)。 |
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总部及独资、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各层级子(分、支)公司、分(支)行等子企业 | 国有企业执行国家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情况,查处滥发工资外收入等行为。 | 2025年9月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每年1次 | 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劳动监察科)、县市区人社部门承担行政处罚职能的机构 | 牵头部门市人社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 专项 检查 |
2 | 对劳务派遣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第二十三条:许可机关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进行核验,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
辖区内劳务派遣企业 |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情况。用人单位(包括有缴纳社保业务的劳务派遣和用工单位)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是否存在超比例、超“三性”岗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问题。 | 3月-11月 | 现场检核或书面审查 | 1次 | 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劳动监察科)、县市区人社部门承担行政处罚职能的机构 | 否 | 专项 检查 |
3 | 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3.《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 (二)社会保险登记、待遇支付等经办情况; (三)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 (四)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和服务协议履行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4.《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9号)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5.《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条例》第二十条。 |
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单位、享受失业保险培训补贴的培训机构、承办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的商业保险机构等)、合作银行等 | 1.服务提供监督检查。包括服务协议履行情况。 2.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包括遵守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情况;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内部控制情况。 |
根据工作需要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根据工作需要,每年1次。 | 市人社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各县市区人社部门承担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职能的机构 | 否 | 专项 检查 |
4 | 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执法监督检查(对民办培训机构的不定期日常质量抽查) |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2.《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办学非法集资,或者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的; (二)未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挪用办学经费的; (三)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或者非法从学校获取利益的; (四)与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或者与其他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的; (五)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六)干扰学校办学秩序或者非法干预学校决策、管理的; (七)擅自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型和举办者的; (八)有其他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侵犯学校法人权利或者损害教职工、受教育者权益的行为的; 3.《湖南省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按照“谁审批、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的方式,加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进行日常巡检。检查中发现机构不再具备办学条件或者达不到《设立标准》的,通知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审批机关不予延续办学许可。同时,机构应当主动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终止办学。 |
民办培训机构(抽查比例10%) | 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不定期质量抽查,民办学校是否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7、49、50、51条的情形。 | 5月-11月 | 以“双随机、一公开”方式,采取现场检核或书面审查 | 1次 | 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劳动监察科),县市区人社部门承担行政处罚职能的机构 | 否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5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 |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二)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服务台账等服务信息档案;(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对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按照“谁许可、谁监管,谁备案、谁监管”的原则,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备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3.《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2019年12月31日修订)第14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依法指导、检查和监督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的日常管理和业务开展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其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依法进行检查或抽查,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其报送有关材料。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应接受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将检查结果进行公布。” 4.《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2019年12月31日修订)第3条第1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外经贸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批、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
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经营主体(抽查比例20%) | 是否存在未经许可备案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情形,是否存在参与残疾人虚假就业行为,是否存在发布的网络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行为,是否存在违规哄抬市场价格的行为,是否违规开展社保代理等服务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 4月-11月 | 现场检核或书面审查 | 1次 | 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劳动监察科)、县市区人社部门承担行政处罚职能的机构 | 否 | 专项 检查 |
填写说明: 1.检查事项、实施依据、承办机构栏应与本单位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其中,“实施依据”栏需列明以下内容:①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含规章令号);②具体条、款、项、目;③引用相关条文原文。 2.根据投诉举报、转(交)办、数据监控等实施的触发式行政检查,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执行,不列入本计划。 3.“检查方式”栏主要包括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三种,各单位在该栏目中可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具体检查手段等表述。 4.第四栏中“具体检查对象”应列明具体检查对象名单,或者精准描述检查对象具体范围;“备注”栏,需明确本项检查是否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或一般检查等情形。 5.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本表应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备案后,由制定机关15日内协调本级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6.各单位与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沟通一致后,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在表格栏目外适当增加栏目,或者以附件形式补充明确相关内容。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