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实施对象 |
是否涉企 |
备注 |
1 |
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
行政检查 |
市人社局 |
局属机关内设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二)项 |
用人单位 |
是 |
|
2 |
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解除劳动合同后,不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人社局 |
局属机关内设机构 |
1.《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八条、第三十一条 2.《湖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第二十条 |
用人单位 |
是 |
|
3 |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职业介绍许可证》;职业介绍机构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提供虚假信息;超标准收费;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伪造、涂改、转让批准文件;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人社局 |
局属机关内设机构 |
《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三十三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条。 |
职业介绍机构 |
是 |
|
4 |
对未经批准设立职业介绍机构或未经批准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人社局 |
局属机关内设机构 |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423号)第二十八条 2.《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 3.《湖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二十九条 |
职业介绍机构 |
是 |
|
5 |
对职业中介机构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人社局 |
局属机关内设机构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第七十一条 |
职业介绍机构 |
是 |
|
6 |
对单位、职业中介机构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人社局 |
局属机关内设机构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七条 |
职业介绍机构 |
是 |
|
7 |
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发布虚假培训信息;非法颁布或者伪造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职业培训许可证;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职业培训许可证;恶意终止培训、抽逃或者挪用职业培训经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人社局 |
局属机关内设机构 |
《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
是 |
|
8 |
对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的;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非法颁布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办学经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人社局 |
局属机关内设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五十一条 3.《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 第三十三条 |
民办学校 |
是 |
|
9 |
对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超出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活动;严重违反职业技能鉴定程序或者降低职业技能鉴定标准;伪造、变造、买卖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人社局 |
局属机关内设机构 |
1.《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 2.《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 |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 |
是 |
|
10 |
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提供虚假招聘信息;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向被录取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违反国家规定,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妇女的录用标准;残疾人可以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以残疾为由拒绝录用残疾人;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人社局 |
局属机关内设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2.《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 3.《湖南劳动力市场条例》 第三十条 4.《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 第六十七条 。 |
用人单位 |
是 |
|
11 |
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按照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人社局 |
局属机关内设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 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四条 |
用人单位 |
是 |
|
12 |
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人社局 |
局属机关内设机构 |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第七十五条 2.《湖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十五条 |
用人单位 |
是 |
|
13 |
对外国人和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人社局 |
局属机关内设机构 |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7号)第二十九条 |
用人单位 |
是 |
|
14 |
对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人社局 |
局属机关内设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 不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三条 3.《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
用人单位 |
是 |
|
15 |
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保护规定,安排女职工产假低于90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人社局 |
局属机关内设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三条 3.《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
用人单位 |
是 |
|
16 |
对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人社局 |
局属机关内设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三条 3.《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
用人单位 |
是 |
|
17 |
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人社局 |
局属机关内设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九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三条 3.《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
用人单位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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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人社局 |
局属机关内设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四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三条 3.《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
用人单位 |
是 |
|
19 |
未按规定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人社局 |
局属机关内设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五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三条 |
用人单位 |
是 |
|
20 |
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人社局 |
局属机关内设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三条 3.《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
用人单位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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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解除劳动合同后,不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人社局 |
局属机关内设机构 |
1.《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八条 2.《湖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208号)第二十条 |
用人单位 |
是 |
|
22 |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人社局 |
局属机关内设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五条 3.《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
用人单位 |
是 |
|
23 |
对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人社局 |
局属机关内设机构 |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第三十三条 |
用人单位 |
是 |
|
24 |
对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许可证;以承包、转包等方式交由其他未经批准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开展境外就业中介活动;拒不履行《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义务,严重损害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 |
行政处罚 |
市人社局 |
局属机关内设机构 |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第三十四条 |
中介机构 |
是 |
|
25 |
对违反规定未将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和劳动合同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人社局 |
局属机关内设机构 |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第三十五条 |
中介机构 |
是 |
|
26 |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人社局 |
局属机关内设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
用人单位 |
是 |
|
27 |
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人社局 |
局属机关内设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二十五条 |
社会保险服务机构 |
是 |
|
28 |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人社局 |
局属机关内设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是 |
|
29 |
对违反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有违法所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人社局 |
局属机关内设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一条 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二十六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是 |
|
30 |
对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责令改正而逾期不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人社局 |
局属机关内设机构 |
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二十四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 |
用人单位 |
是 |
|
31 |
对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提供、复制、公办、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有违法所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人社局 |
局属机关内设机构 |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三十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是 |
|
32 |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人社局 |
局属机关内设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2.《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第十六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是 |
|
33 |
对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人社局 |
局属机关内设机构 |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二十三条 2.《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 3.《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二条 4.《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十二条 |
用人单位 |
是 |
|
34 |
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人社局 |
局属机关内设机构 |
1.《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十四条 2.《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42号)第三十三条 |
用人单位 |
是 |
|
35 |
对缴费单位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拒接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的;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人社局 |
局属机关内设机构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十五条 |
用人单位 |
是 |
|
36 |
对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人社局 |
局属机关内设机构 |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七条 2.《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二条 |
用人单位 |
是 |
|
37 |
对单位和个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人社局 |
局属机关内设机构 |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七条 2.《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是 |
|
38 |
对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人社局 |
局属机关内设机构 |
1.《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三十一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二十八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是 |
|
39 |
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人社局 |
局属机关内设机构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六十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是 |
|
40 |
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人社局 |
局属机关内设机构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六十一条 |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 |
是 |
|
41 |
对用人单位依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逾期仍不缴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人社局 |
局属机关内设机构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六十二条 |
用人单位 |
是 |
|
42 |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人社局 |
局属机关内设机构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六十三条 |
用人单位 |
是 |
|
43 |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制定的工资支付制度未向劳动者公布;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工资支付清单;未保存工资支付凭证;将按规定列支的工资用于非工资性支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人社局 |
局属机关内设机构 |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1号)第三十九条 |
用人单位 |
是 |
|
44 |
对用人单位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人社局 |
局属机关内设机构 |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1号)第四十条 |
用人单位 |
是 |
|
45 |
对用人单位和就业服务机构违反规定无故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毁灭证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人社局 |
局属机关内设机构 |
《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五条 |
用人单位和就业服务机构 |
是 |
|
46 |
对用人单位或相关单位和个人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人社局 |
局属机关内设机构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 |
用人单位或相关单位和个人 |
是 |
|
47 |
对违反《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人社局 |
局属机关内设机构 |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二十一条 |
用人单位及职工 |
是 |
|
48 |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人社局 |
局属机关内设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
用人单位 |
是 |
|
49 |
对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人社局 |
局属机关内设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
劳务派遣单位 |
是 |
|
50 |
对用人单位违反建立职工名册规定且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人社局 |
局属机关内设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第三十三条 |
用人单位 |
是 |
|
51 |
对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有关规定且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人社局 |
局属机关内设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第三十五条 |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 |
是 |
|
52 |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人社局 |
局属机关内设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是 |
|
53 |
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人社局 |
局属机关内设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 |
职业中介机构 |
是 |
|
54 |
对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人社局 |
局属机关内设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七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 |
用人单位 |
是 |
|
55 |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人社局 |
局属机关内设机构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第六十八条 |
用人单位 |
是 |
|
56 |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人社局 |
局属机关内设机构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第七十二条 |
职业中介机构 |
是 |
|
57 |
对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人社局 |
局属机关内设机构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第七十三条 |
职业中介机构 |
是 |
|
58 |
对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人社局 |
局属机关内设机构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第五十八条 |
职业中介机构 |
是 |
|
59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人社局 |
局属机关内设机构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令第4号)第三十三条 |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
是 |
|
60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人社局 |
局属机关内设机构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令第4号)第三十三条 |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
是 |
|
61 |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人社局 |
局属机关内设机构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令第4号)第三十四条 |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
是 |
|
62 |
对未经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人社局 |
局属机关内设机构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令第4号)第三十四条 |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
是 |
|
63 |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经营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人社局 |
局属机关内设机构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令第4号)第三十五条 |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
是 |
|
64 |
对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者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人社局 |
局属机关内设机构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令第4号)第三十六条 |
用人单位 |
是 |
|
65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介绍服务的人才中介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人社局 |
局属机关内设机构 |
《湖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二十九条 |
人才中介机构 |
是 |
|
66 |
对人才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招聘信息,或者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或者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人社局 |
局属机关内设机构 |
《湖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三十条 |
人才中介机构 |
是 |
|
67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反规定,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提供职业介绍服务,或者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或者以人力资源服务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人社局 |
局属机关内设机构 |
《湖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三十一条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
是 |
|
68 |
对侵害求职者或者用人单位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人社局 |
局属机关内设机构 |
《湖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三十三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是 |
|
69 |
对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人社局 |
局属机关内设机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二十四条 |
娱乐场所经营机构 |
是 |
|
70 |
加收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 |
行政处罚 |
市人社局 |
局属机关内设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 |
用人单位 |
是 |
|
71 |
工伤认定 |
行政确认 |
市人社局 |
局属机关内设机构 |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十七条 2.《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第十三条 |
用人单位、劳动者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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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人社局 |
局属机关内设机构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 |
劳务派遣单位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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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特殊工时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人社局 |
局属机关内设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
用人单位 |
是 |
只办理高新区园区内企业审批 |
74 |
民办职业培训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人社局 |
局属机关内设机构 |
《湖南省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实施办法(修订)》(湘人社发〔20144〕48号)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
是 |
只办理高新区园区内企业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