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益人社监决字〔2022〕12号
发布时间:2022-10-10 14:48 作者: 来源:益阳市人社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被告知人:益阳市朝阳学校(变更前名称:朝阳国际实验学校,地址:益阳市朝阳开发区海棠路)

  2022年6月7日,我局接到夏梦芳等20名劳动者投诉,称你单位未依法为其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并缴费,要求你单位为其补缴2012年3月至2021年7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我单位于2022年6月8日依法立案。经调查,情况属实。2022年8月5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益人社监令字〔2022〕25号),责令你单位在收到该指令书之日起15日内,为夏梦芳等20名劳动者向益阳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保补缴手续并缴费。但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改正。2022年9月16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益人社监告字〔2022〕12号),并告知了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但你单位逾期未提出,违法行为仍未改正。

  以上违法行为有夏梦芳等20名劳动者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工资支付银行流水、劳动合同等书面资料,我局对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益人社监令字〔2022〕2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益人社监告字〔2022〕12号)及送达回执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湖南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二第一款的规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理决定:

  一、限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益阳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为夏梦芳等20名劳动者办理补保补缴手续,并为其补缴2012年3月至2021年7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具体补缴费用见附件),金额共计1472394.79元,其中养老保险费830539.5元,滞纳金641855.29元(滞纳金缴纳标准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计算截止2022年9月15日,实际金额以缴交日为准);

  二、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如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1.益阳市朝阳学校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明细表

  2.引用法律法规条款内容

  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0月10月      

  附件1

序号

姓名

欠缴时间段

单位部分本金

个人部分本金

滞纳金(截止2022年9月15日)

合计(元)

1

夏梦芳

2012年3月-2021年7月

48276.7

23039.7

60471.93

131788.33

2

李静

2015年6月-2021年7月

32225.9

16618.6

38000.03

86844.53

3

徐艳飞

2015年3月-2021年7月

33681.5

17200.9

40037.93

90920.33

4

陈月明

2016年8月-2021年7月

25137.2

13750.7

28043.43

66931.33

5

曹伟民

2017年8月-2021年7月

18992

11163.5

19319.03

49474.53

6

肖军辉

2014年2月-2021年7月

39480.9

19520.7

48157.13

107158.73

7

胡霞

2017年8月-2021年7月

18992

11163.5

19319.03

49474.53

8

欧阳学先

2017年9月-2021年7月

18479.9

10947.9

18610.61

48038.41

9

陈群辉

2016年8月-2021年7月

25137.2

13750.7

28043.43

66931.33

10

曹益红

2012年9月-2021年7月

46145.5

22187.1

57488.13

125820.73

11

蒋平

2016年4月-2021年7月

27212.5

14613.1

30981.13

72806.73

12

卜立飞

2012年4月-2021年7月

47921.5

22897.6

59974.63

130793.73

13

彭礼红

2020年1月-2021年3月

2259.3

3705.5

2426.46

8391.26

14

臧立平

2012年3月-2014年4月

10117.8

4053.8

14167.6

28339.2

15

贾拓

2017年2月-2021年7月

22064.6

12457.1

23677.23

58198.93

16

文立群

2020年9月-2021年7月

3969

2813.1

2153.65

8935.75

17

王妹英

2016年12月-2021年7月

23088.8

12888.3

25132.63

61109.73

18

肖小辉

2012年3月-2021年7月

48276.7

23039.7

60471.93

131788.33

19

李志和

2019年9月-2021年7月

6283.9

5668.7

4907.42

16860.02

20

贺美荣

2012年3月-2021年7月

48276.7

23039.7

60471.93

131788.33

合计

546019.6

284519.9

641855.29

1472394.79

  益阳市朝阳学校补缴员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明细表

  附件2

  引用法律法规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三条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四条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

  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已经依法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向社会公布:

  (一)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

  (三)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节严重的;

  (四)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节严重的;

  (五)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

  (六)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有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有本条例第九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