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益人社监决字〔2023〕1号)
发布时间:2023-01-19 10:40 作者: 来源:湖南文明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被行政执行人:刘建辉

  身份证号码:432301XXXXXXXX3013

  户籍地址:湖南益阳市资阳区五一西路准提庵巷11号

  2022年10月28日,我局收到益阳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社保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执法事项移送书》,认为你涉嫌违反《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监察条例》,现将有关材料移送我局。经查,刘建辉,男,身份证号码432301XXXXXXXX3013,市社保中心参保职工,1964年7月出生,1980年12月参加工作,2019年7月在我局申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核定月发养老金3204.24元。你于2009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实际执行刑期为2008年10月至2012年5月,因你在退休申报时隐瞒判刑事实,自2019年8月开始违规领取养老待遇,经市社保中心核算违规领取的养老金共94709.9元,市社保中心于2022年5月6日责令退还,你一直未履行退还义务。2022年12月15日,我局依法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益人社监理告字〔2022〕14号),责令你将违规多领的待遇94709.9元退回,你仍未进行改正,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市社保中心提供的《刘建辉违规领待情况调查》《城镇职工退休待遇核定表》《责令退还社会保险待遇的通知》《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益人社监理告字〔2022〕14号)等证据佐证。

  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理:责令你自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将违规多领的待遇94709.9元退回至市社保基金账户,户名:益阳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账户:100321641440010001,开户行:邮政储蓄银行益阳市分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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