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益人社监决字〔2023〕3号)
发布时间:2023-01-19 10:39 作者: 来源:益阳市人社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被行政执行人:姚丽宾

  身份证号码:432301XXXXXXXX1520

  户籍地址:益阳市资阳区古道街49号附3房间号

  2022年11月28日,我局收到益阳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社保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执法事项移送书》,认为你涉嫌违反《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监察条例》,现将有关材料移送我局。经查,姚丽宾,女,身份证号码432301XXXXXXXX1520,市社保中心参保职工,1964年2月出生,1987年4月参加工作,2014年2月在我局申报办理退休,核定月发养老金1483.97元。你于2009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实际执行刑期为2007年11月至2015年3月,因你在退休申报时隐瞒判刑事实,市社保中心在核实后于2018年6月13日对你的养老金做了停发处理,2018年12月13日我局对你作出《判刑人员处理意见书》,要求你退回2014年2月至2018年5月多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93300.37元,你一直未履行退还义务。2022年12月15日,我局依法邮寄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益人社监理告字〔2022〕17号),责令你将违规多领的待遇93300.97元退回,你仍未进行改正,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市社保中心提供的《姚丽宾违规领待情况调查》、《判刑人员处理意见书》、《城镇职工退休待遇核定表》、《姚丽宾多领待遇明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益人社监理告字〔2022〕17号)等证据佐证。

  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理:责令你自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将违规多领的待遇93300.97元退回至市社保基金账户,户名:益阳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账户:100321641440010001,开户行:邮政储蓄银行益阳市分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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