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服务事项证明材料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证明材料 | 证明用途 | 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 | 索要机构 | 开具单位 |
1 | 申请工伤认定 | 受伤(患职业病)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 证明受伤(患职业病)人员身份 |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四条: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明 | 工伤保险科 | 申请人 |
2 | 申请工伤认定 | 工伤认定申请表 | 证明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 工伤保险科 | 申请人 |
3 | 申请工伤认定 | 劳动关系(人事关系)证明 | 证明存在劳动人事关系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 工伤保险科 | 用人单位或受伤职工 |
4 | 申请工伤认定 | 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提交《用人单位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职工死亡,近亲属申请工伤认定的,提交《职工近亲属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 证明被授权人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关系,受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委托申请工伤认定 |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与行政程序,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必须亲自参与行政程序的,还应当亲自参加行政程序 | 工伤保险科 | 用人单位或受伤职工 |
5 | 申请工伤认定 | 受到事故伤害的,提交医疗诊断证明书;患职业病的,提交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证明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工伤保险科 | 医疗机构或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 |
6 | 申请工伤认定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公安部门的证明或其他证明。 | 证明因工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四条: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四)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证明 | 工伤保险科 | 人民法院或者公安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 |
7 | 申请工伤认定 |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其他相关部门证明 | 证明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四条: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五)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 工伤保险科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 |
8 | 申请工伤认定 |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提出因工死亡认定申请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文书 | 证明因工外出期间因工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四条: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六)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证明;因发生事故下落不明,提出因工死亡认定申请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文书 | 工伤保险科 |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 |
9 | 申请工伤认定 |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 证明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四条: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 工伤保险科 | 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 |
10 | 申请工伤认定 | 因战、因公负伤致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 | 证明原系军人身份及旧伤复发 |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四条: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九)因战、因公负伤致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 | 工伤保险科 |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11 | 申请工伤认定 | 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工伤事故报告表;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单位设立登记或设立批准证明网络打印件或复印件(如营业执照等) | 证明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发生事故伤害和未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依法登记备案 | 1.《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二条: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工伤事故报告制度。2.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四条: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还应当提交用人单位的设立登记或者设立批准证明。 | 工伤保险科 | 用人单位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 |
12 | 申请工伤认定 | 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48小时内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死亡证明。 | 证明突发疾病职工已死亡 | 1.《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七)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48小时内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二批取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决定》(人社部发﹝2019﹞115号)附件1《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材料取消清单》第三项: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抢救证明。 | 工伤保险科 | 医疗机构 |
13 | 申请人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 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 证明实缴注册资本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2、人社部第19号令《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八条需提交的材料第三项规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 劳动关系科 | 验资机构(会计师所) |
14 | 申请人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 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 证明有合法的经营场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2、人社部第19号令《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八条需提交的材料第四项规定“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 劳动关系科 | 经营场所所有者 |
15 | 申请人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 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 | 人社部第19号令《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八条需提交的材料第五项规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 劳动关系科 | 申请单位 |
16 |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 《就业创业证》复印件、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灵活就业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 | 核实补贴对象身份,核定补贴金额。 | 《湖南省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湘人社规〔2020〕22号)第四条(三)(四):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灵活就业的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灵活就业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 | 就业科 | 相关机构 |
17 | 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 | 《就业创业证》复印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年限证明材料、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 | 核实补贴对象身份、核定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 | 《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社〔2018〕25号)第二十五条: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年限证明材料、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 就业科 | 相关机构 |
18 | 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领 | 《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灵活就业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 | 核实补贴对象身份,核定补贴金额。 | 《湖南省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湘人社规〔2020〕22号)第十条: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申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灵活就业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 | 就业科 | 相关机构 |
19 | 新单位参保 | 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 核实单位性质、规模、参保资格 | 《失业保险条例》 | 就业服务中心 | 相关机构 |
20 |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 免申即享 | 无需提供任何材料 | 《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益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益阳市税务局关于印发<益阳市稳岗位提技能保就业十八条措施>的通知》(益人社发[2022]42号) | 就业服务中心 | |
21 |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 省内的系统内直接办理,省外的在部级系统办理。 | 省内的无需提供资料,省外的提供转移函 | 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4号: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成建制在本省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迁移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迁出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该单位迁出前12个月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含个人缴纳部分)转拨给迁入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职工个人跨统筹地区迁移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但不转拨失业保险费。职工迁移前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连续计算。 用人单位和职工跨省迁移的,失业保险关系应当随之转迁,其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是否转拨,由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与对方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对等原则协商解决。 |
就业服务中心 | 相关机构 |
22 | 技能提升补贴 | 可线上办理,无需材料 线下提供:(一) 在职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请表; (二) 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 本人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复印件; (四) 本人社会保障(银行)卡复印件。 |
线上办理无需提供任何资料火 线下申请的用于核实、资格证书信息 、人员基本情况 |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 就业服务中心 | 相关机构 |
23 | 职业培训补贴申领 | 1.《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 2.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复印件; 3.身份证明材料(下同):贫困家庭子女提供街道、乡镇开具的贫困家庭有关证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提供初高中毕业证复印件;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提供户口簿复印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复印件或学生证复印件。4、开班申请备案表等。 |
核实补贴对象身份、培训过程,核定补贴金额。 |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8〕78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目录(2019-2021年)》的通知(湘人社发[2019]17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湖南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人社规〔2020〕6号)、《湖南省人社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湖南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通知(试行)》(湘人社规〔2022〕16号)等。 | 就业服务中心 | 相关机构 |
24 | 职业培训生活费补贴申领 | 1.《就业技能培训生活费补贴申请表; 2.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复印件; 3.身份证明材料: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身份证明材料等。 4、开班申请备案表等。 |
核实补贴对象身份、培训过程,核定补贴金额。 |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8〕78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目录(2019-2021年)》的通知(湘人社发[2019]17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湖南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人社规〔2020〕6号)、《湖南省人社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湖南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通知(试行)》(湘人社规〔2022〕16号)等。 | 就业服务中心 | 相关机构 |
25 | 失业保险金申领 | 可线上办理。均需先做失业登记 | 用以证明被申请人失业 | 《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s失业前单位和本人缴纳失业保险满一年,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 就业服务中心 | 有关就业服务机构 |
26 | 工程建设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 建筑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项目合同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建筑项目总平面图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 核实单位性质、资质;项目规模、缴费标准等 | 《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 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 相关机构 |
27 | 工伤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 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 核实人员参保信息、人员基本情况、发放银行。 | 《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4号) | 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 相关机构 |
28 | 工伤保险服务 | 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 核实人员参保信息、人员基本情况。 | 《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 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 相关机构 |
29 | 社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 营业执照,工资表、花名册;劳动关系证明。 | 核实单位性质、规模、缴费标准等 | 《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 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 相关机构 |
30 | 工伤保险费率审定 | 营业执照,工资表、花名册;劳动关系证明。 | 核实单位性质、规模、缴费标准等 | 《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 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 相关机构 |
31 | 工伤预防项目申报 | 宣传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项目合同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项目实施方案;企业或机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 核实单位性质、规模、项目实施方案等 | 《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4号) | 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 相关机构 |
32 | 协议医疗机构的确认 | 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机构简介;签订医疗服务协议。 | 核实单位性质、规模、医疗服务等 | 《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4号) | 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 相关机构 |
33 | 协议康复机构的确认 | 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机构简介;签订康复服务协议。 | 核实单位性质、规模、医疗服务等 | 《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4号) | 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 相关机构 |
34 | 异地居住就医申请确认 | 居住地医疗诊断证明;异地居住证明;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 核实人员参保信息 、人员基本情况等。 | 《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4号) | 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 相关机构 |
35 | 异地工伤就医报告 | 医疗病情诊断证明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 核实人员参保信息 、人员基本情况等。 | 《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4号) | 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 相关机构 |
36 | 工伤康复申请确认 | 医疗病情诊断证明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 核实人员参保信息 、人员基本情况、病情程度等。 | 《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4号) | 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 相关机构 |
37 | 辅助器具异地配置申请 | 医疗机构出具的伤害部位和程度的诊断证明;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 ;身份证复印件。 | 核实人员参保信息 、人员基本情况、病情程度等。 | 《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4号) | 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 相关机构 |
38 | 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申报 | 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票据、病历、汇总清单、处方及检查报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涉及第三人责任的提供事故伤害赔偿法律文书;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单位银行账号复印件。 | 核实人员参保信息 、人员基本情况、病情、费用合理性等。发放银行。 | 《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4号) | 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 相关机构 |
39 | 住院伙食补助费申领 | 住院发票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 核实人员参保信息 、人员基本情况、病情、费用合理性等。发放银行。 | 《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4号) | 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 相关机构 |
40 | 统筹地区以外交通、食宿费申领 | 住院发票复印件;交通费发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 核实人员参保信息 、人员基本情况、病情、费用合理性等。发放银行。 | 《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4号) | 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 相关机构 |
41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 |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解除劳动合同文书(原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 核实人员参保信息 、人员基本情况、伤残程度等。发放银行。 | 《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4号) | 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 相关机构 |
42 | 辅助器配置(更换)费用申报 | 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 ;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 ;辅助器具配置票据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单位银行账号复印件。 | 核实人员参保信息 、人员基本情况、病情、费用合理性等。发放银行。 | 《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4号) | 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 相关机构 |
43 | 伤残待遇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 核实人员参保信息 、人员基本情况、伤残程度等。发放银行。 | 《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4号) | 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 相关机构 |
44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金申领 | 工亡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领取人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 ;领取人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 核实人员参保信息 、人员基本情况、伤残程度等。发放银行。 | 《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4号) | 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 相关机构 |
45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本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 核实人员参保信息、资格证书信息 、人员基本情况 | 《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4号) | 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 相关机构 |
46 | 工伤保险待遇变更 |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 核实人员参保信息、人员基本情况、发放银行。 | 《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4号) | 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 相关机构 |
47 | 用人单位办理工伤登记 | 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批准证书复印件 | 核实单位性质、资质、规模、缴费标准等 | 《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 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 相关机构 |
48 | 变更工伤登记 | 1、 变更单位信息: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批准成立证件复印件。2、变更人员信息:新增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或其他劳动关系证明;减少人员花名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退休、死亡或其他相关资料。 | 核实单位性质、资质、规模、缴费标准等 | 《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 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 相关机构 |
49 | 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的确认 | 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机构简介;签订服务协议。 | 核实单位性质、规模、服务等 | 《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4号) | 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 相关机构 |
50 | 转诊转院申请确认 | 医疗病情诊断证明书、转诊转院申请表。 | 核实人员参保信息 、人员基本情况、病情程度等。 | 《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4号) | 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 相关机构 |
51 |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审核、验证 | 1、益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或线下培训合格证明(中级连续4年,高级连续5年)1份。 | 证明申请人已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 1、《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国人部发〔2007〕96号);2、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 25 号)。 | 专技科 | 相关单位 |
52 | 博士后设站申报 | 1、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复印件 1份 2、单位博士后工作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规划等 复印件 1份。 | 证明申报单位符合博士后设站资质要求 |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年度申报通知。 | 专技科 |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
53 | 职称申报评审及证书管理 | 1、学信网学历电子注册备案表1份;2、现有职称证书1份 (复印件)。 | 提交中、高级评审材料,推荐申报到各系列职改办参评。 | 1.《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4〕14号)。 | 专技科 |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
54 | 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 | 申请组建高(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报告 原件1份。 | 证明组建单位符合中、高级评委会资质要求。 | 1.《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 2.《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0〕4号)3.《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4〕14号)。 | 专技科 |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
55 | 国家和省海外高层次人才服务 | 《专家本人相关情况说明》原件1份 | 证明申请人已达到高层次人才标准,推荐申报享受相关高层人才政策。 | 1.《关于印发〈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组通字〔2017〕9号)。 | 专技科 |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
56 | 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管理发放 | 1、持当天报纸近照1张(电子版本)。 | 证明申请人在世。 |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中发〔2011〕12号)。2.《关于调整政府特殊津贴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88号)。 | 专技科 |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
57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管理服务 | 1、学历查验材料1份(复印件);2、从业经历1份(复印件1份);3、符合免考条件的证书1份(复印件)。 | 证明申报人符合考试报名条件。 | 1.《关于发放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职〔1990〕3号) 2.《关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98号)3.《关于印发〈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5〕6号) | 专技科 | 试行告知承诺制办理 |
58 | 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 1、学历查验材料1份(复印件);2、从业经历1份(复印件1份);3、符合免考条件的证书1份(复印件)。 | 证明申报人符合考试报名条件。 |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15〕64号)。 |
专技科 | 试行告知承诺制办理 |
59 | 注册建筑师 | 1、学历查验材料1份(复印件);2、从业经历1份(复印件1份);3、符合免考条件的证书1份(复印件)。 | 证明申报人符合考试报名条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第52号令)。 | 专技科 | 试行告知承诺制办理 |
60 | 监理工程师 | 1、学历查验材料1份(复印件);2、从业经历1份(复印件1份);3、符合免考条件的证书1份(复印件)。 | 证明申报人符合考试报名条件。 | 1、原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建监〔1996〕462号)。 |
专技科 | 试行告知承诺制办理 |
61 |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 1、学历查验材料1份(复印件);2、从业经历1份(复印件1份);3、符合免考条件的证书1份(复印件)。 | 证明申报人符合考试报名条件。 | 1、原人事部、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3号)。 |
专技科 | 试行告知承诺制办理 |
62 | 翻译专业资格(笔译、口译) | 1、学历查验材料1份(复印件);2、从业经历1份(复印件1份);3、符合免考条件的证书1份(复印件)。 | 证明申报人符合考试报名条件。 | 1、《人事部关于印发〈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3〕 21号)、《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厅发〔2003〕17号)。 | 专技科 | 试行告知承诺制办理 |
63 |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 | 1、学历查验材料1份(复印件);2、从业经历1份(复印件1份);3、符合免考条件的证书1份(复印件)。 | 证明申报人符合考试报名条件。 | 1、原人事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1号)。 |
专技科 | 试行告知承诺制办理 |
64 | 一级注册计量师、二级注册计量师 | 1、学历查验材料1份(复印件);2、从业经历1份(复印件1份);3、符合免考条件的证书1份(复印件)。 | 证明申报人符合考试报名条件。 | 根据原人事部、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40号)文件精神,从2011年起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实施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 组织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专技科 | 试行告知承诺制办理 |
65 |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 1、学历查验材料1份(复印件);2、从业经历1份(复印件1份);3、符合免考条件的证书1份(复印件)。 | 证明申报人符合考试报名条件。 | 1、原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注册核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21号)。 | 专技科 | 试行告知承诺制办理 |
66 | 注册设备监理师 | 1、学历查验材料1份(复印件);2、从业经历1份(复印件1份);3、符合免考条件的证书1份(复印件)。 | 证明申报人符合考试报名条件。 | 1、原人事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40号)。 | 专技科 | 试行告知承诺制办理 |
67 | 注册测绘师 | 1、学历查验材料1份(复印件);2、从业经历1份(复印件1份);3、符合免考条件的证书1份(复印件)。 | 证明申报人符合考试报名条件。 | 1、原人事部、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4号)。 | 专技科 | 试行告知承诺制办理 |
68 | 建造师 | 1、学历查验材料1份(复印件);2、从业经历1份(复印件1份);3、符合免考条件的证书1份(复印件)。 | 证明申报人符合考试报名条件。 | 1、原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2〕111号)以及《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 专技科 | 试行告知承诺制办理 |
69 |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初级、中级) | 1、学历查验材料1份(复印件);2、从业经历1份(复印件1份);3、符合免考条件的证书1份(复印件)。 | 证明申报人符合考试报名条件。 | 1、原人事部、新闻出版总署下发的《人事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86号)。 | 专技科 | 试行告知承诺制办理 |
70 | 执业药师(药学、中药学) | 1、学历查验材料1份(复印件);2、从业经历1份(复印件1份);3、符合免考条件的证书1份(复印件)。 | 证明申报人符合考试报名条件。 | 1、原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的《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 | 专技科 | 试行告知承诺制办理 |
71 | 注册城乡规划师 | 1、学历查验材料1份(复印件);2、从业经历1份(复印件1份);3、符合免考条件的证书1份(复印件)。 | 证明申报人符合考试报名条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在总结原注册城市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6号)。 | 专技科 | 试行告知承诺制办理 |
72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 1、学历查验材料1份(复印件);2、从业经历1份(复印件1份);3、符合免考条件的证书1份(复印件)。 | 证明申报人符合考试报名条件。 | 1、《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 专技科 | 试行告知承诺制办理 |
73 | 一级造价工程师 | 1、学历查验材料1份(复印件);2、从业经历1份(复印件1份);3、符合免考条件的证书1份(复印件)。 | 证明申报人符合考试报名条件。 | 1、原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8〕8号)、《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77号)。 组织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专技科 | 试行告知承诺制办理 |
74 | 注册安全工程师 | 1、学历查验材料1份(复印件);2、从业经历1份(复印件1份);3、符合免考条件的证书1份(复印件)。 | 证明申报人符合考试报名条件。 | 1、《应急管理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8号)。 |
专技科 | 试行告知承诺制办理 |
75 |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 | 1、学历查验材料1份(复印件);2、从业经历1份(复印件1份);3、符合免考条件的证书1份(复印件)。 | 证明申报人符合考试报名条件。 |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20〕1号)。 |
专技科 | 试行告知承诺制办理 |
76 |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 1、学历查验材料1份(复印件);2、从业经历1份(复印件1份);3、符合免考条件的证书1份(复印件)。 | 证明申报人符合考试报名条件。 |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6号)。 |
专技科 | 试行告知承诺制办理 |
77 | 1、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确认 | 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 退休审批 |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 养老保险科 | 职工原所在单位主管部门 |
2、职工正常退休(职)申请 | ||||||
3、职工提前退休(退职) | ||||||
78 | 1、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确认 | 关于XXX调动的证明 | 退休审批 | 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关于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劳力字〔1992〕33号):企业职工档案的内容和分类:(一)履历材料;(二)自传材料;(三)鉴定、考核、考察材料;(四)评定岗位技能和学历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定技能的考绩、审批等材料);(五)政审材料;(六)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七)奖励材料;(八)处分材料;(九)招用、劳动合同、调动、聘用、复员退伍、转业、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出国、退休、退职等材料;(十)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 养老保险科 | 调入单位主管部门 |
2、职工正常退休(职)申请 | ||||||
3、职工提前退休(退职) | ||||||
79 | 1、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确认 | 姓名变更的证明 | 退休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一条: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 养老保险科 | 公安机关 |
2、职工正常退休(职)申请 | ||||||
3、职工提前退休(退职) | ||||||
80 | 1、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确认 | 职工离开单位的证明 | 退休审批 | 国务院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通知(国发〔1982〕59号)第二十条: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被除名,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 | 养老保险科 | 职工原所在单位主管部门 |
2、职工正常退休(职)申请 | ||||||
3、职工提前退休(退职) | ||||||
81 | 1、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确认 | 提供原始工资表等补充资料的证明材料 | 退休审批 |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个人不得私自索取证明材料的通知》(组通字〔1985〕4号) | 养老保险科 | 职工原所在单位主管部门 |
2、职工正常退休(职)申请 | ||||||
3、职工提前退休(退职) |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