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决定书( 益高人社工时许决字〔2020〕22号)
行政许可决定书
益高人社工时许决字〔2020〕22号
益阳科力远电池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以书面方式向本行政机关提出的 实行不定时工时工作制 的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和法定的形式。为了保证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和促进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许可依据: 湘人社发〔2018〕40号。
许可范围:业务员、部长、副部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助理、副总工程师、司机。
许可期限: 2020年12月4日至2021年12月3日。
审批意见: 1、你单位应告知劳动者实施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岗位情况,并加强工时管理,不得扩大实施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范围。
2、你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保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和工作任务的完成。
3、请你单位根据以上原则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抄送我局。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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