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19-07-29 15:46 作者: 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编码 事项类型 设立依据 所需材料清单 法定办结期限 承诺办结期限 流程 经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00011400800Y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20个工作日 13个工作日 (一)申请
(二)受理(或不予受理)
(三)审查
(四)决定
(五)送达
劳动关系科 0737-6501546
2 劳务派遣经营变更、延续、注销许可 000114008001 行政许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在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予以注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继续存续,其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设立新公司的,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第二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向许可机关申请注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应当提交已经依法处理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及其社会保险权益等材料,许可机关应当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办理注销手续。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七)近三年来基本经营情况。 10个工作日 7个工作日 (一)申请
(二)受理(或不予受理)
(三)审查
(四)决定
(五)送达
劳动关系科 0737-6501546
3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许可 00011400300Y 行政许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3.《湖南省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实施办法(修订)》第七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90日 60日 (一)申请
(二)受理(或不予受理)
(三)评审
(四)批准
(五)发证
高新区人社分局 0737-6501217
4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分立、合并、变更许可 000114003001 行政许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二、《湖南省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实施办法(修订)》第三十八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名称、办学地址,改变办学性质、类型、形式、培养目标,更换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学校负责人,增加或减少培训职业(工种),扩大办学规模,或者改变隶属关系等,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变更名称、注册地址、负责人、增加职业(工种)和提高办学层次时,审批机关须在收回原许可证后重新换发新证。 (一)变更举办者或法人代表,由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组织进行“离任”财务审计和财务清算后,经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由原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变更。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的报告。
2.按要求填写的《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附件4)。
3.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财务评估和审计报告。
4.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关于资产处置及学员安置等的方案。
5.变更后的举办者或法人代表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同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
(二)变更机构名称由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报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变更。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机构名称的报告;
2.按要求填写的《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
3.《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三)变更校长,由举办者提出,经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报审批机关备案。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校长或行政主要负责人的报告;
2.按要求填写的《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
3.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的意见;
4.新拟任校长或行政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5.《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校长由举办者或法人代表兼任的,按变更举办者或法人代表的程序办理。
(四)变更注册校址,由举办者提出,报审批机关备案。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注册校址的报告;
2.按要求填写的《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
3.新注册地址的资质证明(同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
4.《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五)申请增加培训职业(工种),由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提出,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变更。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增加培训职业(工种)的报告;
2.按要求填写的《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
3.办学设施设备清单及证明文件;
4.拟聘教师的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
5.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培训教材目录;
6.《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六)申请提高培训层次,由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提出,报审批机关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提高培训层次的报告;
2.按要求填写的《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
3、拟聘教师的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
4.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培训教材目录;
5.《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3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一)申请
(二)受理(或不予受理)
(三)审查
(四)批准
(五)发证
高新区人社分局 0737-6501217
5 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430114004W00 行政许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第五十一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第八条: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 四、《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第三条: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国家职业资格分为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 1、《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申请报告1份》                             2、《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名册》复印件                    3、《湖南省日常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三级及以下等级)             4、《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鉴定申报表》(二级及以上等级) 20个工作日 13个工作日 (一)申请(二)受理              (三)审核             (四)缴费:(市财政局非税部门)            (五)鉴定             (六)发证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0737-650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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