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慈善总会组织社会力量募集资金办法
益阳市慈善总会组织社会力量募集资金办法
(提交益阳慈善总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2019年1月16日)
第一条 为了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慈善资金募集,强化社会募集者队伍建设,壮大慈善资金募集力量,规范慈善资金募集管理,调动社会募集者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慈善资金社会募集工作,由益阳市民政局和益阳市慈善总会负责,益阳市慈善总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凡热心公益事业、乐于奉献,自愿参加我会募集资金的法人或自然人,必须先提出申请,提供单位或身份证明,经本会审查批准成为劝募单位或义工,签订协议,发给劝募单位或义工证书后,方可开展活动。一切募集活动接受本会的检查、监督。
第三条 慈善资金社会募集者是本会与捐款人之间的桥梁,具体负责宣传慈善理念,传诵慈善义举,推介本会慈善项目和活动,动员、联系社会各界参与慈善捐赠事业。社会募集者不得直接接受捐赠的慈善款物。
第四条 为调动社会募集者的积极性,同时,考虑到社会募集者需开支差旅费、通讯费、交通费等,根据其募集资金(到帐资金)的数额,本会按募捐协议约定将所募集资金数额的一定比例作为社会募集者报销差旅及劝募费用。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三。
第五条 根据基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社会募集者募集的资金总额提取用于本会组织社会募集者的工作经费。
第六条 资金募集者须密切配合我会的活动和工作,服从本会的安排,遵守本会的规章制度,并积极宣传本会宗旨和任务;本会对大额资金捐赠者,依据本会有关规定颁发荣誉证书或证牌,并给予表彰。
第七条 募集各类物资,按市场评估价格核算金额,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本会专职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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