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民政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4年)
填报单位:益阳市民政局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实施对象 | 是否涉企 | 备注 |
1 | 市级民办非企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益阳市 民政局 |
社会组织管理科 | 【行政法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五条 第一款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法人 | 否 | |
2 | 市级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益阳市 民政局 |
社会组织管理科 | 【行政法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条 第一款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法人 | 否 | |
3 | 慈善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益阳市 民政局 |
慈善促进科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条 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款 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
法人 | 否 | |
4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 行政许可 | 益阳市 民政局 |
慈善促进科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
法人 | 否 | |
5 | 市级社会团体撤销登记 | 行政处罚 | 益阳市 民政局 |
社会组织管理科 | 【行政法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
法人 | 否 | |
6 | 市级社会团体违规、违法从事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益阳市 民政局 |
社会组织管理科 | 【行政法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法人 | 否 | |
7 | 对市级非法社会团体从事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益阳市 民政局 |
社会组织管理科 | 【行政法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二条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法人 | 否 | |
8 | 市级民办非企业撤销登记 | 行政处罚 | 益阳市 民政局 |
社会组织管理科 | 【行政法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第二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
法人 | 否 | |
9 | 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违规、违法从事活动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益阳市 民政局 |
社会组织管理科 | 【行政法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
法人 | 否 | |
10 | 对市级非法民办非企业从事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益阳市 民政局 |
社会组织管理科 | 【行政法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七条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法人 | 否 | |
11 | 对非法基金会从事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益阳市 民政局 |
社会组织管理科 | 【行政法规】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四十条 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 |
法人 | 否 | |
12 | 基金会撤销登记 | 行政处罚 | 益阳市 民政局 |
社会组织管理科 | 【行政法规】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 (一)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 (二)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 |
法人 | 否 | |
13 | 基金会违规、违法从事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益阳市 民政局 |
社会组织管理科 | 【行政法规】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
法人 | 否 | |
14 | 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 | 行政处罚 | 益阳市 民政局 |
社会事务和区划地名科 | 【行政法规】 《行政区划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 | 否 | |
15 |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它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益阳市 民政局 |
社会事务和区划地名科 | 【行政法规】 《行政区划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公民、法人 | 否 | |
16 | 违规、违法从事募捐活动处罚 | 行政处罚 | 益阳市 民政局 |
慈善促进科 | 【地方性法规】 《湖南省募捐条例》(2010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募捐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返还募捐财产,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募捐财产不能返还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将该财产交由合法募捐人管理。 第三十六条 募捐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返还募捐财产;不能返还的,由民政部门责令交由其他募捐人用于原募捐用途或者其他公益事业;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许可证: (一)以募捐名义进行营利活动的; (二)公布虚假信息的; (三)不按照规定公布募捐方案的; (四)不按照募捐方案规定时间、地域、方式进行募捐的;(五)不按照募捐方案使用募捐财产的。 |
公民、法人 | 否 | |
17 | 对违反《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益阳市 民政局 |
养老服务科 | 【部门规章】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8月21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 (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 (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四)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 (七)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 (八)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人 | 是 | |
18 | 对违反《殡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益阳市民政局 | 市殡葬事务中心 | 【行政法规】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 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 | 是 | |
19 | 封存和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行政强制 | 益阳市 民政局 |
社会组织管理科 | 【行政法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
法人 | 否 | |
20 | 封存和收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行政强制 | 益阳市 民政局 |
社会组织管理科 | 【行政法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
法人 | 否 | |
21 | 封存基金会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行政强制 | 益阳市 民政局 |
社会组织管理科 | 【行政法规】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被责令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法人 | 否 | |
22 | 社会救助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益阳市 民政局 |
社会救助科 | 【行政法规】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应监督管理制度。 |
法人 | 否 | |
23 | 全市性社会团体年度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益阳市 民政局 |
社会组织管理科 | 【行政法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
法人 | 否 | |
24 | 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益阳市 民政局 |
社会组织管理科 | 【行政法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十九条第一款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
法人 | 否 | |
25 | 基金会年度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益阳市 民政局 |
社会组织管理科 | 【行政法规】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 (二)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三)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
法人 | 否 | |
26 | 养老机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益阳市 民政局 |
养老服务科 | 【行政法规】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 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 (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民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对民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第三十八条 对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备案民政部门应当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核实备案信息;对未备案的养老机构,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及时备案。民政部门应当每年对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和质量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现场检查。 第三十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民政部门应当结合养老机构的服务规模、信用记录风险程度等情况,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违法失信、风险高的养老机构,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施严管和惩戒。 第四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
法人 | 是 | 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 |
27 | 市级社会组织备案登记 | 其他行政权力 | 益阳市 民政局 |
社会组织管理科 | 【行政法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 【行政法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行政法规】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十四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登记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凭登记证书依法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将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
法人 | 否 | |
28 | 市级社会组织(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年检 | 其他行政权力 | 益阳市 民政局 |
社会组织管理科 | 【行政法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发给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行政法规】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行政法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八条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
法人 | 否 | |
29 | 养老机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益阳市 民政局 |
养老服务科 | 【部门规章】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 第十一条 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书、养老机构登记证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的承诺书等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备案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养老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信息等; (二)服务场所权属; (三)养老床位数量; (四)服务设施面积;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网上备案。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收到养老机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回执;材料不齐全的,应当指导养老机构补正。 第十三条 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登记事项,或者变更服务场所权属、养老床位数量、服务设施面积等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养老机构在原备案机关辖区内变更服务场所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营利性养老机构跨原备案机关辖区变更服务场所的,应当及时向变更后的服务场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备案。 第十四条 民政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备案事项及流程、材料清单等信息。 民政部门应当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进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机关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 |
法人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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