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湖南省司法厅、湖南省民政厅联合发出通知,印发《关于开展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法制审核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在制定或者修订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统称村(居)规民约)过程中,组织开展法制审核工作进行具体细化和规范。这标志着湖南在全国率先出台规范村(居)规民约法制审核工作专门文件。
《指导意见》指出:加强法制审核,是坚持合法合规原则、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村(居)规民约工作的重要抓手,是制(修)定村(居)规民约必不可少的程序和环节,是维护村(居)民基本权益,确保国家法律权威和政令统一的重要保障,有利于充分发挥村(居)规民约的积极作用,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
《指导意见》要求,重点对村(居)规民约制(修)定主体、程序和文本内容是否合法进行“法律体检治疗”,并明确了法制审核的执行主体和具体流程,以确保全省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法制审核工作常态化、规范化、法治化运行。
《指导意见》专门就法制审核工作职责分工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民政部门密切配合,争取党委和政府重视支持,把村(居)规民约法制审核纳入全面加强基层建设和法治乡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市州司法局、民政局要强化统筹协调,加强对县市区的业务指导和工作督导。县市区民政局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支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开展法制审核工作。县市区司法局要切实履职尽责,组织指导司法所认真做好村(居)规民约法制审核工作。要指导和督促乡镇(街道)党(工)委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加强协调推动,将村(居)规民约法制审核工作作为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党建述职的重要内容,纳入村(社区)“两委”班子目标责任考核内容。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加强指导,严格把关,抓好落实。村(社区)“两委”要组织做好村(居)规民约制(修)定工作,按规定提请审核。要强化激励约束,树立一批村(居)规民约范本,打造一批示范村(社区),引领村(居)规民约工作全面提质增效。要充分发挥法制审核对村(居)规民约合法有效的把关作用,未经审核或者已经审核但未按审核意见修改完善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对村(居)规民约制(修)定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出现严重法律问题,经司法所审核指出后拒不改正的,要进行通报批评。
省司法厅、省民政厅就贯彻执行《指导意见》提出明确要求: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沟通协调,强化组织指导,加强政策业务学习培训,加强请示汇报和工作对接,提升运用《指导意见》开展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法制审核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工作落到实处。要开展集中清理。各县市区要在2020年10月底前对所辖村(社区)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制(修)定情况和备案审核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建立工作台账,分类进行处理。要建立长效机制。各级司法行政和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进行定期会商、抽查或现场督查,确保我省村(居)规民约、民公约的制(修)定法制审核工作常态化、规范化、法治化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