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的背景和意义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为适应行政执法复杂性、多样性的特点,而在行政立法时赋予行政执法机关有一定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但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如不合理行使,会造成行政权力扩张、行政处罚随意性大以及“同案不同罚”“人情罚”等问题,客观上影响行政执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廉洁性。为规范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促进行政处罚行为公平、公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和民政业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我厅于2010年制定了《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的通知》(湘民办发〔2010〕29号)(含附件《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并于2015年12月11日重新修订公布了该文件(湘民发〔2015〕57号,规范性文件登记号:HNPR—2016—10001)。
目前,《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15〕57号)生效已满5年,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了重大变化,尤其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通过。因此,亟待对《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的相应内容进行修订。
二、主要修订内容
1、关于不予处罚情形、从轻减轻情形、从重情形等条文的修订。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九条增加了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不予处罚、从重处罚情形,所以对原《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进行了修订,新增了相关的内容。
2、重新设置裁量阶次,新增了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的裁量阶次。8月,我厅收到省司法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免罚轻罚规定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根据该文件要求,我们再次对《办法》进行全面修订,对原有的31个行政处罚事项分别增加了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的裁量档次,并明确了免罚轻罚规定的具体适用情形。因此,《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般划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五个裁量阶次,阶次之间相互衔接。
3、删除原《湖南省募捐条例》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权基准,新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权基准。2016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2021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湖南省募捐条例》作出修改。考虑到《湖南省募捐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内容大部分与《慈善法》重合,因此,此次修订我们删除了原《湖南省募捐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权基准,并在对《慈善法》和《湖南省募捐条例》的行政处罚条款进行整合的基础上,新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九十九条、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4、新增第六章“养老服务”的内容。《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于2020年9月1日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我们亟需对《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进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综合了《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频率、社会影响等因素,对相关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进行了划分。
5、新增第七章“志愿服务”的内容。2017年6月7日,《志愿服务条例》经国务院第175次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务院于2017年8月22日发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我们亟需对《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进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结合志愿服务工作实际,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频率等因素,对相关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进行了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