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丨大修后的《湖南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上新”了哪些干货?
发布时间:2024-03-06 09:15 作者: 来源: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1月17日下午,湖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大修后的《条例》,聚焦全省科技进步存在的实际问题,注重与国家改革精神相衔接,注重借鉴外省市成功经验,在上位法的基础上,针对湖南的实际,努力细化和补充有关规定,增强条例的针对性、适应性、可操作性,对原条例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

  《条例》在内容上有哪些亮点

  与原条例相比,《条例》在内容上有哪些亮点?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教科文卫委主任委员甘跃华介绍,《条例》更加突出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更加突出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更加突出科技研发机构建设,更加突出科技人才激励,更加突出细化保障措施。

  《条例》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投入,并规定国有高新技术制造业企业研究开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企业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投入占研究开发投入比例应当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鼓励企业建立有利于技术创新的分配制度,进一步激发企业创新活力。

  从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职务科技成果激励、科技成果资产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强调探索建立赋予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制度,建立科技成果试用后有偿转化制度。对国家认定的科技创新产品的研发者和首次应用者,分别给予不高于科技创新产品首台套销售价款百分之五十的奖励。着力破解成果转化中“不能转、不敢转、不会转”的问题,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成现实生产力。

  对支持科技研发机构布局、实验室建设、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各类研发机构等作出了规定,促进完善全省科技研发体系。比如,明确规定应当支持建立新型研发机构,在土地、税收、资金、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支持。

  就科学技术人员设置专章,对战略人才力量建设、人才培养、人才评价、人才激励等方面作出了规定。比如,在战略人才力量方面,明确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持续稳定的科研经费支持和科研条件保障。在人才激励方面,明确赋予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工资薪酬分配、岗位设置方面一定的自主权。

  激发企业创新动力和活力

  企业在创新中占据主体地位,激发企业创新动力和活力对科技进步十分重要。

  记者从省科技厅获悉,2023年,全省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3.3万多家,同比增长超70%;高新技术企业总量预计突破1.6万家,较上年净增2000家以上。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占全省研发投入总量的80%以上。湖南十大技术攻关项目以及“揭榜挂帅”项目,主要由企业牵头承担。

  省科技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周建元介绍,为了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激发企业创新动力和活力,《条例》设置专章,对深化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科技型企业培育体系、加强企业创新能力建设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支持企业牵头承担科技攻关任务,吸纳企业专家参与科技咨询,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科研投入、组织科研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

  明确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领军企业,完善企业创新成长链。支持企业建立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内部机构,开展技术创新活动。

  规定国有高新技术制造业企业研发投入比例、企业研发投入比例应当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对科研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实行高薪聘任、技术入股、股权奖励等激励机制。鼓励大中型企业通过实施新型学徒制和定期选评卓越工程师、技能大师等方式,提高职工整体素质和技术创新能力。

  保障科研人员没有后顾之忧

  人才是第一资源。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胡雪清表示,如何通过立法,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是本次立法的重点。

  胡雪清介绍,《条例》共58条,其中14条规范科技人才创新,约占整部法规的四分之一,共构建了三个机制:

  一是激励机制。第五条的科技奖励、第十四条的职务科技成果奖励、第二十四条的企业分配激励和第五十三条的研发应用奖励,在法规中设定了巨大的、可以预期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必将激发科研人员尽心尽力、一往无前地攻坚克难。

  二是保障机制。第三十三条至第四十条的八个条文,规定了科研人员在选题、人员和经费使用、培训、流动、职称评定、工资分配、兼职取酬、生活待遇等方面的权利,以期保障科研人员开开心心、放开手脚进行科研活动。

  三是容错免责机制。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创新容错机制和第三十二条对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的规定,有利于科研人员安安心心地、没有后顾之忧地大胆创新。

  补齐科技成果转化“短板”

  实验室科技成果,只有在实践中得到转化,才能最大限度造福于民,推动社会进步。

  记者从科技厅获悉,近年来,湖南省着眼产业发展需求,大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产业发展成效显著。以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为例,高校技术合同成交额近三年年均增长35.13%,在湘转化占比由45.38%上升到49.6%。

  “但是,我省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仍存在成果转化规模不大、转化生态不够优化、企业承接能力不强等短板。”周建元表示,对此,《条例》主要从支持企业转化科技成果、探索职务科技成果激励新模式、优化科技成果资产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条例》明确支持企业自主实施或者通过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方式转化实施科技成果;对在本省转化产生直接经济效益,且不属于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财政性资金支持。

  规定探索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制度。高校、科研机构约定按份共有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持有的份额不低于百分之七十;赋予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长期使用权的,许可使用期限不少于十年。

  明确支持高校、科研机构设立科技成果经营公司。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校、科研机构可以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实行单列管理,对以作价投资等方式转化科技成果所形成的国有资产,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围。明确引导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将职务科技成果通过约定由企业试用后有偿转化的方式实施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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