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对养老服务机构监管职责的具体意见
发布时间:2021-12-20 11:12 作者: 来源: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现就益阳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从严把关养老服务机构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对新申报成立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要对发起人(拟任负责人)加强相关政策宣讲,协调业务主管部门做好前置审查,对发起人(拟任负责人)经济状况、信用记录等做深入了解,预防少数人员借公益事业的名义从事非法营利性经济活动,损害老年群体权益。

二、多管齐下,履行好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管职责。一是通过实施年度检查进行监管。要重点关注养老服务机构年度财务报告,督促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对连续两年或累计三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养老服务机构,督促申报注销或依法依规给予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二是要开展执法监察。对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协调业务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对所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开展联合执法监察。要进行亮证执法检查,对发现的违反《条例》的问题,商业务主管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视情况采取约谈主要负责人、予以警告、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停止活动等措施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涉嫌构成犯罪的,将涉嫌犯罪线索移交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

三、坚决打击和取缔非法养老服务机构。多渠道公布非法社会组织举报电话,对发现和接收到的非法养老服务机构线索,及时派出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坚决打击养老服务机构的非法活动,坚决取缔非法养老服务机构。

四、组建好执法监察队伍。区县市民政部门领导要充分重视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工作,明确专人负责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明确3-5名具有行政执法资质的专职(或兼职)执法队员,并对执法监察工作给予必要的设施设备和经费保障。

 

2021年12月1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