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重要事项民主决策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对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中重要事项决策的科学性,加强登记管理机关服务管理能力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重要事项界定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有关法律法规没有细分明确的、需要集体民主决策的重要事项。
二、民主决策会议召集人
社会组织管理科负责人或社会组织执法监察支队负责人或社会组织综合党委专职副书记,如认为有必要,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可以召集召开民主决策会议。
三、民主决策会议成员
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社会组织管理科负责人、社会组织执法监察支队负责人、社会组织综合党委专职副书记、市民政局首席行政审批员、社会组织管理科工作人员2名。
四、民主决策会议基本程序
(一)召集人介绍待决策事项基本情况。
(二)与会人员逐一发表明确意见。
(三)根据民主集中原则做出决策。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
2021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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