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和事项准入退出制度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9-11-11 10:14 作者:益阳市民政局 来源:湖南益阳民政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为进一步深化社区服务管理体制改革,强化社区党组织引领,提升社区自治水平,增强社区服务功能,着力提高区县(市)职能部门、乡镇(街道)与社区协作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健全条块联动机制,明确条块分工协作,理顺条块协作流程,形成条块工作合力,提高条块工作实效,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益阳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  总体目标

以减负、增能、强基为总体目标。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理顺社区工作关系,减轻社区负担,结合政府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权力、责任、服务、效能“四张清单”制定工作,明确社区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建立事项准入退出机制,不断提高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能力,全面提升社区治理水平。

第二条  基本原则

坚持应减必减、可简尽简。加强对社区工作事项的清理工作。注重处理好减负与落实社区治理与服务各项任务的关系,既要清理社区承担的不合理工作事项,又要保障各项社区治理任务和公共服务得到落实。

坚持依法依规、规范管理。社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组织法》开展自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履行法定职责和做好需社区承担的工作事项,做好政府为加强基层建设需要社区协助开展的工作事项。以清理后社区工作事项目录为基准,加强规范化管理。

坚持权责统一、注重绩效。对于经审核准入的工作职责(工作事项),区县(市)职能部门应明确工作目标、内容、权限、分工、时效等具体工作要求,落实人员、经费、场地以及业务培训和工作制度等相关保障措施,确保权责对等。

第三条  厘清事项

根据我市社区工作实际,在广泛征求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意见的基础上,对社区原有的工作事项进行了清理、规范和整合,明确社区承办和需社区协助的工作事项,具体内容依照《益阳市社区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第四条  审核机构

各区县(市)要成立社区工作事项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核委员会”),由区县(市)委副书记任审核委员会主任,分管副区县(市)长任审核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会成员单位由区县(市)委组织部、政法委,区县(市)民政局、编办、司法局等部门组成。审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县(市)民政局,负责统一受理、协调联络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审核范围

凡在《益阳市社区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内的事项,均自动纳入社区工作范围。各部门、各单位要求在社区新增或退出工作事项的,均需通过区县(市)审核委员会会议审核批准;未经审核批准的,不得擅自新增或退出。

第六条 经费保障

社区承办的工作事项所需经费及运转经费由区县(市)财政予以保障。需由社区协助的工作事项和确需工作需要、经审核批准新增的工作事项,严格按照“权责对等、费随事转”的原则,将所需资金和政策支持同步下沉到社区,资金由各主管单位商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结算,由财政部门拨付到社区,并由主管单位负责提供必要工作条件。

第七条  申请主体

准入申请由区县(市)各议事协调机构或区县(市)职能部门提出。

第八条  审核程序

凡属此次清理规范的社区工作事项以外的项目,需进入社区,或现有社区工作事项需退出社区的,需首先向区县(市)审核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然后报区县(市)审核委员会研究,经区县(市)审核委员会同意后,方可进入或退出社区。针对新增或退出的社区工作事项,原则上每年集中审定两次,各部门须于每年6月和12月集中向区县(市)审核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第九条  程序调控

对于议事协调机构或职能部门未提出准入申请,但确需社区协助完成的工作事项,区县(市)审核委员会可以按照本办法设定程序予以确认。经核准的社区工作事项,已完成或需提前退出的,按实际时间自行完结,由原申请部门报区县(市)审核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监督考核

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编办、市司法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对各区县(市)有关事项进行跟踪督办和考核评价。

 

附件:益阳市社区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附件:益阳市社区公共服务事项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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