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0-04-13 11:28 作者: 来源:湖南省民政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湖南省委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方案》和《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意见》,更好地发挥法治在推动湖南民政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民政法治建设的总体要求

  (一)坚持依靠法治建设促进民政事业转型发展。近年来,全省各级民政部门紧紧围绕《法治湖南建设纲要》,加强法治民政建设,民政法规规章不断完善,依法行政能力不断提升,民政法治化水平逐步提高,但民政法治建设在立法、执法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适应的问题,影响了民政事业发展。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省和民政法治建设的新形势下,迫切要求以法治精神、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履行民政职能,发展民政事业。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要深入贯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深刻认识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民政法治建设作为一项长期性、基础性、全局性工作抓紧抓好,依靠全面加强法治建设,促进民政事业转型发展。

  (二)坚持深化改革与法治建设共同推进。改革是推动民政事业转型发展的不竭动力,法治是推进民政事业转型发展的基本方式。要以民政事业转型发展为目标,将深化民政事业改革和全面加强民政法治建设有机结合,两轮驱动,做到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同步考核,以改革推动、促进、提升民政法治建设,以民政法治建设引领、规范、保障民政事业改革,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保证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推进。

  (三)坚持立法、执法、守法、普法一体建设。围绕全面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以推动民政立法进程为重点,以提高民政执法水平为核心,以加强民政法治监督为支撑,以提升民政普法工作为基础,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力争到2020年,基本建立内容协调、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民政法规制度体系,完善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民政执法机制,形成上下联动、多方参与、学用结合、注重实效的民政普法格局,建设政治坚定、能力过硬、作风优良、奋发有为的民政法治队伍,为民政事业转型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二、突出抓好民政法治建设重要环节

  (四)加快民政科学立法进程。积极主动配合民政部做好国家有关民政立法调研论证,及时反映立法需求。加大先行性、创制性立法力度,积极主动争取省人大、省政府制定和修订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保障上位法有效实施,发挥立法对民政事业改革转型发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突出立法重点,科学编制2015-2020年立法规划,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创新,加快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社会救助、社会组织、减灾救灾、社会工作、志愿服务、优抚安置、殡葬管理、婚姻登记、收养登记、行政区划、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老龄事业等方面的法治化进程。注重提升立法质量,通过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民政立法机制、民政立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确保民政立法体现规律要求、适应时代需要、符合人民意愿、解决实际问题。加强对市州民政立法业务指导,加强立法项目准备,争取将社会组织、社区建设、社会工作、殡葬管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纳入市州立法的重要内容。探索在县市区设立民政法律法规制度观察点。

  (五)加快民政政策创制步伐。加强民政规范性文件创制,对立法条件尚不成熟、实际工作又亟需规范的,积极争取以党委、政府或者部门联合发文等方式制发规范性文件。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重大规范性文件必须经过公开征求意见、咨询论证、听证、合法性审查、廉洁性审查、集体研究决定等程序,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省厅重点加快推进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老龄事业、退伍安置、社会事务、社会组织、资金管理等领域规范性文件的制发。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2015年对民政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今后原则上每两年清理一次。

  (六)完善民政决策法定程序。制定出台《湖南省民政厅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和范围,严格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坚决克服以现场办公、文件签批等形式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开展民政决策听证和风险评估,凡依法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决策事项,必须进行听证和风险评估,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

  (七)改进民政执法工作。按照严格执法的要求,强化主动执法意识,切实加强民政执法,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条件,准确把握行政确认标准,严格界定行政给付对象,确保民政法律法规准确有效实施。规范民政执法行为,细化具体操作流程,制定执法文书示范文本,明确各类法律文书使用要求,加强民政执法文书档案管理,实行民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强化对立案审批、调查取证、处罚决定等执法活动全过程的监察。实施民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定期汇编印发具有典型性或指导意义的案例,加强对自由裁量权基准和法律法规实体适用的指导。大力推进民政执法体制改革,整合民政部门内部执法职能,相对集中民政行政检查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推进民政综合执法,逐步实现执法队伍专业化。

  (八)加大依法行政监督力度。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制定实施《湖南省民政厅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规定》,认真听取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意见和建议;及时办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事项;完善民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建立民政公共服务实施建设项目库,促进民政资金和项目规范运行;推进执法监督信息化建设,完善民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改进工作方法,推进民政依法行政。切实加强内部监督。完善电子监察制度,规范民政权力运行;全面排查梳理民政系统主要法律风险,避免重大行政过错和行政赔偿;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有关部门及时纠正,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每年对2-3件民政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和专项督查,对发现的普遍性问题或者区域性风险,及时制发《执法监督建议书》,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问,督促和约束民政系统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权力;定期组织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案卷评查,评查情况通报全省。

  (九)加强普法宣传工作。各级民政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把依法行政知识和新颁布的基本法律、民政法律制度列入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自觉养成遇事找法、办事依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行为习惯。全面开展法治教育培训,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新进人员以及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提升民政干部的法治意识和法治水平。认真落实普法责任制,编制实施全省“七五”民政普法规划。创新普法宣传教育形式,加强民政法治文化建设,办好各级民政门户网站依法行政专栏,加强与新闻媒体合作,努力构建民政法治宣传传播体系,全面营造民政法治文化氛围。加大国家宪法日、烈士纪念日、建军节、清明节、防灾减灾日、老年节等重要节点的法律宣传力度,深入开展民政法律法规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六进”活动,不断扩大民政法治宣传的社会影响力。

  三、健全民政法治建设制度保障

  (十)健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认真执行省政府公布的省直部门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积极推进民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及时向社会全面公开民政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范围、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市县民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尽快编制本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各级民政部门要严守权力边界,按照法定权限行使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保证民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十一)健全民政信息公开制度。认真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推进民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强化重点信息公开,推进财政预算、重大建设项目、社会公益事业等领域的信息公开,加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部分重要行政确认的信息公开力度,推动城乡低保、优待抚恤、社会福利、社会组织管理等领域的信息公开。加强信息公开机制建设,将各级民政门户网站作为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加强民政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应用,加强政策宣传,回应社会关切,高效应对和处置负面舆情。完善民政窗口办事公开制度,落实“一次性告知”和“首问责任制”,规范民政窗口单位和基层民政部门行政行为。

  (十二)健全复议应诉工作制度。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畅通复议渠道,依法及时受理和处理行政复议申请,尊重并严格执行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和法院裁决。完善民政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法制工作机构牵头协调、涉诉业务机构负责主办、法律顾问参与协办的民政复议应诉制度,依法做好答辩应诉工作。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答复、行政诉讼答辩集体讨论研究制度,民政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听取案情汇报,确定答复、答辩总体方向,审核答复、答辩法律文书。建立民政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逐步提高民政部门负责人应诉案件比例。建立案件上报制度,本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完结后,要及时将案件简要情况和相关法律文书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加强案件分析研判,对民政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典型案例进行通报,以案析法、以案学法,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在规范行政行为、推动依法行政中的重要作用。落实民政部《关于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定途径解决纠纷和争议。

  (十三)健全民政专家咨询、法律顾问制度。按照民政深化改革和转型发展要求,在有关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科研院校挑选民政领域专家学者,组建民政专家委员会,参与民政重要项目论证和重大决策咨询,参与民政法规规章和重要政策制定,提高民政决策的科学性。建立由民政法制机构、外聘律师、民政系统法律专业干部及其他外部法律专家组成的民政法律顾问队伍,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2015年底前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十四)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制定实施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办法,完善决策过错认定标准和责任追究启动机制,对违反决策程序、出现重大行政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严格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确定不同内设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对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确认的违法行政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强化民政法治建设组织保障

  (十五)加强组织保障。各级民政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对本部门依法行政和法治建设负总责,统一领导和部署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民政工作。成立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民政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层层落实民政法治建设工作任务、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各级民政法制机构和业务部门要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共同推进民政工作在法治的轨道上快速、健康、有序发展。强化民政法治建设经费保障,确保立法、执法、普法宣传、专家咨询论证、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复议诉讼等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十六)加强法制机构建设。加强民政法制机构建设和法制工作人员配备,市州民政局要争取成立单独设立的法制机构,县市区民政局要争取配备专门法制工作人员。强化民政法制机构职能,切实发挥法制机构在民政依法行政中的参谋、助手和顾问作用,重大决策和重要会议要有法制机构参与,重要文件要由法制机构审核把关,重点执法环节要由法制机构监督实施。

  (十七)加强法制队伍建设。加快推进民政法制队伍专业化建设,注重引进法律专业人才,充实到民政法制干部队伍。各级民政法制机构新录用人员,应当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加大法制工作人员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优先提拔任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

  (十八)加强督查考核和评估。建立健全民政法治建设督办机制,定期检查通报民政法治建设进展情况,促进民政法治建设各项工作全面落实,每年12月底前,下级民政部门要向上级民政部门报告民政法治建设推进情况和下一年工作计划。探索建立科学规范、标准统一、简便易行的法治建设评估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建立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述法三位一体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民政法治建设奖惩机制,每年对本机关内设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和下级民政部门的法治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并把评估结果作为衡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省厅将民政法治建设纳入民政重点工作综合评估内容,组织开展民政法治示范单位和依法办事示范窗口单位创建活动,对立法创制工作成绩突出的市县民政部门及其有关人员予以表彰。

  2015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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