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鼓励投资规定

来源:未知来源 发布时间:2003-10-10   点击数: 作者:

第一条 为了鼓励投资,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投资者是指在本市进行投资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投资者在本市投资,除享受国家和省有关优惠政策外,还享受本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投资以下项目,实际特别优惠政策:

(一)高新技术项目;

(二)工业及农业产品加工项目;

(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旧城改造项目及其他公益事业项目;

(四)收购、兼并国有工商企业;

(五)大型旅游项目;

(六)大型商场与物流配送中心项目。

第四条 投资者享受下列政府奖励政策:

(一)凡投资本规定第三条所列项目的新建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从应纳所得税年度起,前2年由受益地财政按其入库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100%给予奖励,第3年至5年按50%给予奖励。

(二) 投资本规定第三条所列项目以外的新建企业,自企业开业之日起5年内,年实际入库税金300万元以上的,由受益地财政按其入库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50%的给予奖励。

第五条 投资者享受下列收费减免政策:

(一) 投资第三条所列项目,办理有关登记手续,一律只收工本费。

(二) 在本市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投资第三条所列(一)、 (二)、(三)类项目,企业建设期内免费(不含登记工本费,下同)市内所得部分。

(三)投资本规定底三条所列项目的新建企业,市内各项有偿服务性收费按不超过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的50%收取。

(四)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用地面积在30亩以上的成片旧城改造项目,免收新建房屋中与原拆迁房屋同类同面积部分的工程报建费。

第六条 投资者享受下列用地优惠政策:

(一) 投资本规定第三条所项目,租赁使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的,土地租金按评估租赁价格减半收取。

(二) 在市内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投资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一)、(二)、(三)类项目的,按每亩7万元的价格,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且一次性付清土地价款的,土地价格优惠30%;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或安置就业1000人以上,或项目建成后年入库税金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项目,土地价格实行特别优惠,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土地价格优惠部分实行先收后返,由项目受益地财政从该项目实现税收年度起5年内入库税金的地方所得部分中提取返还。

享受本规定用地优惠政策的企业,自用地之日起3年内未达到优惠用地条件的,必须补交已享受的土地优惠价款。

第七条 投资入股、收购、兼并、租赁国有工商企业的,享受本市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益发[2003]10号)所列优惠政策。

第八条 对投资项目实行全程代理服务。所有外来投资企业和市域内规模企业的登记注册手续,及其在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由政府职能部门办理的各种行政审批手续,均可委托全程代理服务中心无偿代理。凡本市职权范围内的审批事项,小型、简单项目办结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大型、复杂项目办结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益阳市鼓励外商投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此前已享有《益阳市鼓励外商投资暂行规定》优惠政策的已建企业,仍执行原定优惠政策。

200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