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益阳市“大吨小标”车辆安全隐患 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来源:益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布时间:2020-11-19   点击数:2759 作者:装备工业科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益阳市“大吨小标”车辆安全隐患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益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益阳市公安局

益阳市交通运输局                    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18日

 

 

 

 

 

 

 

 

 

 

 

 

 

 

益阳市“大吨小标”车辆安全隐患整治行动方案

 

为深刻汲取湘潭“9.22”重大事故教训,依法依规妥善解决“大吨小标”车辆问题,进一步提升行业治理体系治理能力水平,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理念,高度重视“大吨小标”车辆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在车辆生产、销售、上牌等环节严格把关,确保我市不再新增“大吨小标”车辆(以2019年11月22日《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交通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为节点,此后产生的“大吨小标”车辆均视为新增车辆),对市内现有存量“大吨小标”车辆依法妥善处理,切实消除“大吨小标”车辆安全隐患。

二、工作任务

(一)杜绝新增“大吨小标”车辆。

1.强化生产源头管控。加强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内涉及我市企业的生产一致性管理,对生产产品与国家标准和《公告》不符、未经3C认证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逐级提请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处理。(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牵头,市场监管部门配合)。

2.强化销售源头管控。加强对市内销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是否存在销售“大吨小标”等非标车辆情况的执法检查,一旦发现依法查处;对涉及《公告》内企业的,及时通报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逐级提请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处理。(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公安部门配合)。

3.强化上牌源头管控。加强对车辆检验机构的管理力度,防止新的“大吨小标”车辆通过检测并取得合法上牌资格。对车辆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致使新的“大吨小标”车辆通过检测并取得上牌资格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部门牵头,市场监管部门配合)。

4.强化运营源头管控。加大对市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运营企业的管理力度,对发现存在使用新增“大吨小标”车辆开展道路运输运营的,责令其立即整改,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处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5.强化机动车改装管控。对《公告》内企业从事车辆非法改装、违反规定擅自销售车辆二类底盘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逐级提请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处理。对已备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交通运输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其他生产、销售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按其职责分别负责)。

6.强化路面环节管理。强化路面执法力度,对未注册登记的新增“大吨小标”车辆,公安部门依法查扣并移交市场监管部门;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常手段取得注册登记的新增“大吨小标”车辆,一律撤销登记并移交市场监管部门。同时,将相关问题线索通报交通、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倒查相关省内运营企业、检测机构、销售企业、生产改装企业等主体的责任,依法从严处理。对涉及市外《公告》内企业的,逐级提请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处理。(公安部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配合)。

(二)妥善处理存量“大吨小标”问题车辆。

1.对现有“大吨小标”车辆进行整改。根据在检查、执法、上牌、年检过程中掌握的存量“大吨小标”车辆线索,要求市内相关生产、销售、运营主体采取措施对已生产、销售、使用的“大吨小标”车辆按照其《公告》及合格证参数进行整改。(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按其职责分别负责)。

2.对未整改到位的“大吨小标”车辆依法予以处理。对未整改到位的“大吨小标”车辆,检验机构一律不得出具检验合格报告,公安部门应将车辆录入缉查布控系统并依法查处其违法上路行为,对存在超限超载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交通运输、公安部门依法予以顶格处理,从使用环节消除“大吨小标”车辆存在环境。同时,对市内企业生产的“大吨小标”车辆,督促其通过召回、以旧换新、强制报废等手段消除存量,企业拒不处理的,提请国家有关部门开展缺陷调查,对其实施责令召回;市外企业生产的,将相关情况逐级上报至国家有关部门,建议依法依规从严处理。(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按其职责分别负责)。

三、时间安排

(一)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各地将杜绝新增“大吨小标”车辆作为经常性工作实施。

(二)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各地认真组织相关生产、销售、运营主体对“大吨小标”车辆进行整改。

(三)从2021年1月1日起,对未整改到位的存量“大吨小标”车辆,依法进行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交通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框架下成立“大吨小标”车辆安全隐患整治工作专班,各区县(市)也要成立相应整治工作机构,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二)加强统筹协作。“大吨小标”车辆安全隐患整治涉及面广,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要形成合力,按照职能分工协同开展整治行动,建立密切协作和联系沟通机制。

(三)加强工作落实。按照辖区管理的原则,各职能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责任,确保不再新增“大吨小标”车辆生产、销售、上牌、上路,推动存量“大吨小标”车辆依法依规处理。要建立健全工作长效机制,防止“大吨小标”车辆死灰复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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