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益阳市恒祥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 韬 职务:董事长
地址:益阳市迎宾大道
经查明,当事人益阳市恒祥房地产有限公司在迎宾大道开发的十二街区恒祥苑项目,总建筑面积54023.8平方米,共4栋,应建人防地下室面积2701.19平方米,于2020年1月通过篡改地勘资料申请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行政许可,并且缴纳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2420266.24元。
上述事实,有《益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调查笔录》《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当事人的书面《关于十二街区恒祥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的情况说明》《营业执照》等证据材料证实。以上证据材料来源合法,足以证实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通过提供篡改的地勘报告获得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行政许可,以达到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目的,违反了人防法律法规规定。本机关根据调查结果,于2022年4月15日向当事人下达了《益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防罚先告字〔2022〕1号),告知了本机关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内容,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对益阳市恒祥房地产有限公司处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以上罚款,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缴至中国银行益阳分行营业部(账号:609357363742,户名:益阳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拨付专用户)。如当事人对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益阳市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条文
益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2年4月25日
附件
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民用建筑不修建或者少于规定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建或者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可以并处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但总额不得超过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