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化县文物保护与考古研究中心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26-03-30 15:57     来源:局法规与招投标管理科 作者:     [字体:  ]
    一、基本情况
    安化县陶澍墓文物保护利用设施建设项目于2018年11月30日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控制价为1195.63万元,招标人为安化县文物管理所(2022年更名为安化县文物保护与考古中心),由湖南省文保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中标,中标价为1186.45万元。经安化县审计局审计核实,该项目建设内容均为建筑及市政公用工程,未涉及文物保护工程,但招标人在招标公告中要求潜在投标人具备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一级资质,涉嫌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
    二、查处过程
    安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5年5月12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安化县陶澍墓文物保护利用设施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新建管理用房1000平方米、配套休息服务中心500平方米、新建停车场2000平方米、绿化美化300亩、新建供电及排水系统等,均属于房屋市政工程,并未涉及文物保护工程。然而,招标人在招标公告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囯家文物局颁发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一级资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之规定,该项目招标人存在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的违法行为。
    三、处理结果
    2025年6月5日,安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招标人安化县文物保护与考古中心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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