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暨再生产品推广应用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11-28 14:32     来源:局科技节能科(勘察设计) 作者:     [字体:  ]

市直有关单位,赫山区、资阳区、高新区有关单位:

现将《益阳市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暨再生产品推广应用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益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益阳市科学技术局                                         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益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6日       

益阳市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暨再生产品

推广应用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推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湖南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益阳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暨再生产品强制应用、重点推广等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暨再生产品,是指利用建筑垃圾作为原材料,通过一定技术手段回收、加工处理后,达到相关质量标准并经认定合格的再生产品的统称。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建立健全协调监管工作机制;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牵头实施全市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强制应用、重点推广工作,建立健全市级协同监管工作机制。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立项审批,组织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申报国省级预算内资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生产基地选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在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等建设领域的应用推广;科学和技术部门负责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及装备研发;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培育行业骨干企业;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财政、税务部门负责财税优惠政策的落实等。

第二章 源头管理

第五条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生产基地选址,应当符合《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湖南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益阳市中心城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益阳市中心城区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2021—2035)》以及国土空间规划要求。

生产基地符合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用地性质的,允许企业通过租赁或者先租后让等方式取得项目用地。

第六条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当按照行业规范要求开展经营活动,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依法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依法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全面接收本市产生的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建筑垃圾。

(三)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检验管理制度,生产的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有关规定,并在供应产品时提供再生产品鉴定检验报告和相关质量证明文件。

(四)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和可追溯的生产记录以及检验过程中的各种相关信息、所使用的原材料、各工序加工过程中的工艺参数和产品应用记录等的档案。

(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体系,职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培训制度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检查制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各项规定。

(六)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要求。

第七条  国有资金占主导的建设工程项目按规定需要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的,各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实施:

(一)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建筑垃圾的处置和使用再生产品作相应论证;在工程招标和材料采购环节应当对再生产品的使用明确具体要求并组织验收;在招投标过程中,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项目再生产品使用比例。

(二)设计单位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载明再生产品的使用部位、最低应用比例和技术指标。

(三)施工单位应当选用符合设计要求的再生产品,且用量应符合相关要求。再生产品进场验收时,应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生产企业提供的再生产品鉴定检验报告纳入报验资料,并建立再生产品使用台账。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再生产品的施工质量控制。

(四)监理单位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进场验收时,应审查再生产品鉴定检验报告和相关质量证明文件。督促施工单位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对未按规定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和违反有关技术标准的行为,监理单位应责令施工单位及时纠正,并报告该工程的质量监管部门。

第三章 推广应用

第八条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种类及可适用工程部位,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执行。

第九条  使用国有资金的房屋市政、交通、水利等建设项目,应优先使用符合技术指标、设计要求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在可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部位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占同类建材比例应不低于30%。

可采取甲供材等措施,推广应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鼓励其他工程项目积极采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支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制构件等生产企业使用建筑垃圾再生骨料等产品。

第十条  鼓励在城市更新中建(构)筑物拆除项目实施建筑垃圾现场资源化,循环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再生产品,并优先应用于该地块的重建项目。

第四章 配套支持

第十一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当鼓励、引导并组织我市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生产企业积极申报节能循环经济示范项目。对再生产品研发、应用等关键技术研究项目优先列入市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二条  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根据市场需求,积极研发再生产品,合理确定产品价格,建立完善再生产品售后服务体系,延长产品保修期限,不断提升再生产品的竞争力。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生产企业联合建立研发中心,积极开展建筑垃圾改良应用、再生骨料强化技术、再生细粉料活化技术、专用添加剂制备工艺技术等研发,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艺和产品规范化、标准化。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机关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对符合享受财税优惠、扶持或符合奖励条件的建筑垃圾资源化企业, 财税部门予以支持。

第十五条 各相关单位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媒体监督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应用的监督检查。

(一)建筑节能管理部门应加强再生产品应用宣传工作,负责收集再生产品应用信息。

(二)设计管理和设计审查管理部门应将再生产品设计应用纳入设计检查内容,督促施工图审查机构严格落实本细则规定。

(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将房屋建筑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使用再生产品质量纳入日常监督内容,督促参建各方落实主体质量责任,施工、监理单位严格执行材料进场报验制度,确保施工质量。

(四)工程建设造价管理部门负责再生产品市场价格信息的收集与发布。

(五)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可要求招标人按照规定在招标文件中约定使用符合相关标准的再生产品。

(六)市属建设、施工企业应将再生产品列入本企业甲供目录并依法向资源化利用企业采购。

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使用情况应作为文明施工内容纳入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

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使用情况应纳入绿色建筑星级评定、绿色施工工地确定、绿色建造项目评定等内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附件: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主要种类及适用工程部位参考目录

附件

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主要种类及适用工程

部位参考目录

序号

主要产品

产品质量检验参考标准

使用的工程部位

 

1

 

再生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建筑碎料小型空心砌块JC/T 2369-2016

建筑工程:非承重墙体、围墙、基础砖胎膜等部位;市政工程:基础砖胎膜、护坡等部位。

2

 

再生骨料混凝土实心砖

建筑垃圾再生骨料实心砖JG/T 505-2016

建筑工程:非承重墙体、围墙、基础砖胎膜等部位;市政工程:管井、管沟、电缆沟、基础砖胎膜、护坡等部位。

3

再生骨料承重混凝土多孔砖

承重混凝土多孔砖GB/T 25779-2010

建筑工程:承重墙体、围墙、基础砖胎膜等部位;市政工程:管井、管沟、电缆沟、基础砖胎膜、护坡等部位。

 

 

4

再生骨料非承重混凝土多孔砖

非承重混凝土空心砖GB/T 24492-2009

建筑工程:非承重墙体、围墙、基础砖胎膜等部位;市政工程:管井、管沟、电缆沟、基础砖胎膜、护坡等部位。

5

再生骨料混凝土路缘石

混凝土路缘石C/T 899-2016

建筑工程:小区道路的路缘部位;市政工程:机动车道、人行道、自行车道、立交、铁路、地铁、广场等道路交通工程的路缘部位。

6

再生骨料混凝土路面砖

混凝土路面砖GB/T 28635-2012

 

建筑工程:小区道路中的路面部位;市政工程:人行道、自行车道、景观道路(绿道)、停车场、广场等市政工程的路面部位。

7

再生骨料混凝土透水砖

再生骨料地面砖和透水砖 CJ/T 400-2012

建筑工程:小区道路中人行道、自行车道的路面部位;市政工程:人行道、自行车道、景观道路(绿道)、广场等市政工程的路面部位;绿化小品的围护部位。

8

再生骨料混凝土植草砖

植草砖

NY/T 1253-2006

建筑工程:小区道路、停车场的路面部位;绿化小品的围护部位;市政工程:景观道路(绿道)、广场、停车场等市政工程的路面部位;绿化小品、绿化护坡的围护部位;河岸及海岸的水工部位。

9

再生骨料混凝土墙板

泡沫混凝土墙板、屋面板JC/T 2475-2018

建筑工程:非承重内墙体等部位。

10

再生粗骨料

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2010

建筑工程:地基回填等部位。市政工程:市政管道回填、路基垫层、水稳层、地下管廊回填、人行道垫层等部位。

11

再生细骨料

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2010

建筑工程:地基回填等部位。市政工程:市政管道回填、路基垫层、水稳层、地下管廊回填、人行道垫层等部位。

12

再生骨料干混砌筑砂浆

建筑用砌筑和抹灰干混砂浆JG/T 291-2011

建筑工程:砌筑隔墙、批荡等部位。市政工程:市政道路水沟、公共配套设施等部位。

13

再生骨料干混抹灰砂浆

建筑用砌筑和抹灰干混砂浆JG/T 291-2011

建筑工程:砌筑隔墙、批荡等部位。市政工程:市政道路水沟、公共配套设施等部位。

14

再生骨料干混地面砂浆

建筑用干混地面砂浆JC/T 2457-2018

使用于室内室外地坪工程。

15

道路用无机结合料

道路用建筑垃圾再生骨料无机混合料 JC/T 2281-2014

城市次干路(二级和二级以下公路)基层、底基层;城市主干路(高速和一级公路)底基层;用于墩、台、挡土墙结构回填材料;地基回填。

16

 

再生生态护坡砖和干垒挡土墙砌块

生态护坡和干垒挡土墙用混凝土砌块JC/T 2094-2021

使用于水利工程、水系治理工程的河道护坡、驳岸等水工部位;园林景观工程的绿化围护、花池砌体等部位;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的边坡挡土墙等部位。

17

再生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砖

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GB/T 15229-2011

建筑工程:非承重墙体、围墙、基础砖胎膜等部位;市政工程:基础砖胎膜、护坡等部位。

18

再生码头砖

《混凝土路面砖》GB/T 28635-2012

用于机场、码头、船厂、物流货场、工厂等工程地面铺设。

  抄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

  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4年11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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