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一批典型案例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10-28 10:15     来源:局质量安全科 作者:     [字体:  ]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高新区开发建设局,市质安监站:

今年来,我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持续深入开展“打非治违”,持续加强建筑施工管理,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文明施工得到有效加强。但未批先建、未竣工交付使用、建筑施工扬尘治理“6个100%”不到位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请各地各单位“以案示警”,举一反三,全面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全面加强建筑施工安全,全面强化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严厉打击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请各地各单位及时收集整理相关案例,对年度未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未形成典型案例的,在年度考核中予以扣分。

一、安化县梅城镇紫云完小项目违法挂靠案

(一)基本情况。刘某在承揽梅城镇紫云完小科教楼建设项目时,存在违法挂靠行为,该案由安化县纪委紫云村专案组移送安化县城管执法局处理,2020年5月15日立案。经调查核实,梅城镇紫云完小科教楼项目由安化县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中标后,由刘某挂靠该公司独自承建。

(二)法律依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结合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考虑该案没有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便于该企业疫情后复工复产的实际情况给予处理。

(三)处理结果。对安化县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免予行政处罚,对该公司法人进行约谈;对刘某挂靠安化县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承建梅城镇紫云完小科教楼项目的行为,对刘某罚款96253元的行政处罚。

二、赫山区衡龙新区龙桥新村安置房建设某项目消防工程违法分包案

(一)基本情况。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工作检查中发现,长沙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明知分公司不具备合同签订资格,与总承包单位湖南某建设有限公司签订衡龙新区龙桥新村安置房建设某项消防工程专业分包合同。

(二)法律依据。该单位违法分包的行为,违反了《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应当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三)处理结果。鉴于当事人对违法建设行为有深刻认识,配合赫山住建局调查违法事实,积极落实整改,根据《湖南省住建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编第二章第二节第一条一般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的规定,决定对施工单位湖南某诚建设有限公司益阳赫山区分公司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对施工单位湖南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罚款10000元。

三、安化县某医院附属设施建设项目擅自动工建设案

(一)基本情况。根据群众举报,安化县某医院附属设施建设项目于2023年1月开工,2023年8月完工,建筑总建筑面积共1580平方米,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动工建设。经查,该项目违法行为属实。该项目由安化县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施工,合同价款1074400 元。

(二)法律依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动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之规定”。

(三)处理结果。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之规定,对安化县某医院附属设施建设项目罚款11818.4元。

四、某私人联建房屋建设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未进行消防验收或备案擅自投入使用案

(一)基本情况。10户私人联建房屋项目占地面积362平方米、建筑面积1847平方米,共6层。施工单位为湖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工程价款1255260元。经查实,该联建房屋建设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未进行消防验收或备案擅自投入使用。

(二)法律依据。未办理施工许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之规定,未进行消防验收或备案擅自投入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三)处理结果。《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综上,对某私人联建房屋建设项目的当事人罚款40000元。

五、益阳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采取建筑施工扬尘治理案

(一)基本情况。益阳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9日在益阳市某小区一期一标段项目施工过程中,经查明,存在施工便道未硬化、建筑垃圾与裸土未覆盖的行为。

(二)法律依据。该单位施工工地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三)处理结果。鉴于某单位在责令整改期限内已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按要求整改到位,根据《益阳市城市综合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85.1.1条的规定,决定对益阳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六、益阳市大通湖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采取建筑施工扬尘治理案

(一)基本情况。益阳市大通湖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9日在益阳市某小区一期二标段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施工便道未硬化、建筑垃圾与裸土未覆盖的行为。

(二)法律依据。该单位施工工地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三)处理结果。鉴于某单位在责令整改期限内已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按要求整改到位,根据《益阳市城市综合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85.1.1条的规定,决定对益阳市大通湖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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