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益阳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0-07-08 10:55     来源:住房保障科 作者:     [字体:  ]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既有多层住宅使用功能,改善居住条件,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根据《湖南省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湘建房〔2018〕159号)文件精神,我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益阳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可采取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我局住房保障科提出,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7日。

联系地址:益阳市康富南路001号

联系电话:0737-4209358

电子邮箱:105220728@qq.com

 

 

                                                   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7月8日


 

                                    益阳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一、适应范围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屋产权明晰(违法违章建筑物除外),正常使用,未设电梯,且近期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或征收计划、满足房屋居住安全要求的既有多层住宅。

二、基本原则

(一)按照“政府引导、有序推进、业主自愿、保障安全、简化手续、便民利民、属地管理,依法监管”的原则,把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以下简称“增设电梯”)作为我市老旧住宅改造的重要内容,着力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和人居环境。

(二)增设电梯应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不得危害所属房屋结构安全。

(三)既有住宅以单元或者楼栋为单位增设电梯。增设电梯应当经该单元或者楼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2/3(以下简称“双三分之二”) 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就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筹集以及电梯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的分担达成书面协议。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或者影响业主专有部分采光、通风的,还应当同时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四)增设电梯用地应位于既有住宅建设用地建筑红线范围内,不得占用市政道路、消防通道、公园绿地,不得压占地下管线,不得危及公共安全。

三、实施主体

同意增设电梯的所有业主是增设电梯的申请主体。经申请主体协商同意,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电梯制造或安装企业等作为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协调增设电梯申报、备案、设备采购、工程实施、运行管理、维护保养等相关工作。鼓励企业采用工程总承包加运维方式整体实施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项目。

四、办理流程

(一)前期准备

1、明确实施主体  

业主协商一致,明确增设电梯的实施主体。

2、制定方案

增设电梯方案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增设电梯设计方案;

(2)增设电梯设备购置安装、工程建设等费用筹集方案和分摊方案。

(3)电梯运行维修费用(电费、维修费、保养费、检验检测费、管理费等)资金筹集和分摊方案;

3、签订协议

按照申请条件由申请人征求相关业主形成增设电梯的统一意见并签订协议。协议内容需包括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增设电梯设备购置安装、工程建设等费用筹集方案和分摊方案、电梯运行维修费用(电费、维修费、保养费、检验检测费、管理费等)资金筹集和分摊方案等。

4、公示公告

1.建设主体委托具有相应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2.协议、设计图纸等在所属街道和社区的指导并监督下,在拟增设电梯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所在街道、社区应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达成调解协议;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或者有异议但达成调解协议的,由社区核实盖章确认。

(二)申报审批

1.申请人按照《益阳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办理审批所需资料清单》向所在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增设电梯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辖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辖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到申请人申请后,应当在6个工作日内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并联备案。

2. 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的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同意备案的加盖“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备案专用章”,不同意备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3.因存在增设电梯位置特殊等原因,确需进行现场查勘的,由辖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召集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到现场进行联合查勘。

4.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签署备案意见后,将申请资料返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由辖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一回复。

(三)组织实施

实施主体对增设电梯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和工程及设备质量负总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生产企业等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备案通过的设计图纸和国家、省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施工。

增设电梯备案后,施工单位开工前,增设电梯实施主体可以向所在辖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提供技术指导。

五、相关要求

(一)安全要求

增设电梯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增设的电梯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相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由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制造和安装、符合电梯救援相关要求。安装前应报告所在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入使用前应经监督检验合格。

(二)规划要求

增设电梯应以安全实用为原则,必须在原房屋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实施,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应尽量减少占用绿化,尽量减少对周边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不得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

(三)办理要求

增设电梯工作应当坚持“四个统一”: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流程、统一保障。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确保增设电梯工作专人、专章、专窗、专办。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按照简化、便民、高效的原则,依法积极支持增设电梯各项工作。

(四)使用登记与建档移交要求

1.申请人应依法在电梯投入使用前向所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2.工程竣工后,增设电梯实施主体应按照辖区城建档案馆的要求将建设工程相关资料移交城建档案馆。

3.区、县(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和公积金管理部门在建档移交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维修资金和公积金使用审批等相关工作。

六、政策支持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所需建设资金及运行使用、维护管理资金主要由业主承担,具体费用应根据业主所在楼层等因素协商,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业主可以申请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与物业维修资金。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对自行管理的职工住宅组织实施增设电梯工作。

(一) 费用减免

切实减轻人民群众的经济负担,增设电梯的申报过程中,土地不计容,免征土地出让金;免征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勘测设计、检验检测机构按成本价收取相关费用。                                                                                             (二)确权登记                                                                                                            增设电梯后增加的公共建筑面积,计入房屋公摊面积可办理不动产登记证;因加装电梯确需增加入户建筑面积的,可办理不动产登记证。

(三)金融支持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支持各类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广告投放等社会资本探索参与增设电梯的方式和途径。

七、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负责增设电梯相关政策制定、立项争资、业务指导、督查检査等工作。

(二)各辖区人民政府是增设电梯工作的责任主体,领导本行政区内的增设电梯工作,在区、县(市)政务中心设立一站式审批窗口,受理增设电梯行政备案。

(三)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承办增设电梯工作,负责一站式受理及备案工作,负责相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相关工作。

(四)区、县(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把握政策机遇,积极争取立项争资,支持增设电梯。

(五)区、县(市)财政部门要在可能条件下筹措资金,支持增设电梯,牵头制定补助标准和实施办法。

(六)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增设电梯规划备案等相关工作。

(七)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梯安装告知受理,电梯使用登记,监督开展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电梯使用环节的日常监督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八)区、县(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和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维修资金和公积金提取相关工作。

(九)各街道、社区负责增设电梯公示公告监督、政策解释与宣传,和因增设电梯而产生的矛盾纠纷协调调解工作。

八、其他事项

(一)不动产发生转移时,受让人继续享有和履行原增设电梯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二)老旧小区改造时,应当根据群众意愿,将增设电梯纳入改造方案同步推进。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公布具有相应资质的增设电梯部分技术支撑企业单位名单等参考信息,方便群众自主选择。

(四)增设电梯涉及电力、通信、水、电、气、数字电视等管线移位及其他配套设施项目改造的,相关单位应开辟绿色通道,并按照规定免收或按成本价收取相关费用。

(五)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在政务中心等显著位置公布增设电梯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与管线迁改部门的联系电话、咨询地点、办理时限。

(六)原房屋开发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对增设电梯工作应予以协助、支持。

(七)在本细则出台前已增设电梯的,实施主体可申请补办相关手续。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支持。

九、本细则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1.益阳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办理所需资料清单.docx

         2.益阳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联合备案表.xlsx

         3.益阳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流程图.pdf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