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机构节能知识问答
发布时间:2020-12-22 17:49 作者: 来源:益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公共机构节能知识问答

1、《公共机构条例》产生的依据是什么?

答: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本条例。

2、《条例》什么时间制定和实施?

答: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3、《条例》中的公共机构指什么?

答: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4、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节能管理部门的关系是什么?

答: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5、公共机构该怎样开展节能工作?

答: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制止能源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6、管理机关事务节能工作的机构怎样开展公共机构节能教育宣传?

答: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节能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每年6月有节能宣传周活动。

7、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负有什么责任?

答: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8、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怎样开展节能工作?

答: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将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按年度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

9、公共机构开展节能工作有哪些措施?

答: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10、公共机构对节能统计人员有什么要求?

答: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公共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11、公共机构在节能产品采购中有什么样的规定?

答: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12、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怎样开展建筑节能?

答: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13、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的基本项是什么?

答:是对水、电、气、煤、油、市政热力等能源消耗计量记录和财务账单进行审计,再评估分类与分项的总能耗、人均能耗和单位建筑面积能耗。

14、公共机构节能措施有哪些?

答: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加强用能系统和设备运行调节、维护保养、巡视检查,推行低成本、无成本节能措施;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15、公共机构进行节能改造的要求是什么?

答:公共机构实施节能改造,应当进行能源审计和投资收益分析,明确节能指标,并在节能改造后采用计量方式对节能指标进行考核和综合评价。

16、公共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应采取哪些方式节能?

答:(1)公共机构应当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及时关闭用电设备。(2)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在26度以下。(3)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加强运行保养。(4)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5)对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实行重点监测。(6)公务用车应当按照标准配备,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并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7)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17、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本级公共机构监督检查内容有哪些?

答:(一)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情况;(三)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四)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五)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六)用能系统、设备节能运行情况;(七)开展能源审计情况;(八)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

18、对公共机构负责人查处的事项有哪些?

答:(一)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备案的;(二)未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或者未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的;(三)未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或者未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的;(四)未按照要求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的;(五)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未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的;(六)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者未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七)未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的;(八)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

19、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人员的处罚事项有哪些?

答: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节能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0、《湖南省公共机构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适用原则是什么?

答:节能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基本准则;坚持科学规范、重点突出、注重示范、统筹安排、限期执行、节能保效的原则;优先安排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创建单位申报的节能项目,扶持合同能源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原则。

21、《湖南省公共机构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支持哪些节能项目?

答:(一)能源资源计量器具设备节能改造项目;(二)照明、锅炉、热水、空调、门窗等办公设施设备节能改造项目;(三)用水器具改造、水电管网和雨水收集系统改造项目;(四)太阳能、空气能、水汽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项目;(五)既有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项目;(六)国家和省确定的其他节能改造项目。

22、申请节能专项项目资金的条件是什么?

答:(一)项目总预算不低于50万元;(二)申报项目科学可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三)满足循环经济、安全、节能、环保、降耗等要求,达到一定标准的年节能量。

23、申请节能专项项目资金的单位所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答:(一)实行财务独立核算、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公共机构;(二)有自行管理的用能系统,共同使用一套用能系统的多个单位以主要管理单位的名义进行项目申报,项目单位原则上在同一预算年度只能申报一个节能项目;(三)具有较为完善的能耗统计、计量与管理制度,能够及时、按质、按量完成公共机构能耗统计等各项工作任务;(四)实行专门的项目管理,并建立绩效考核制度。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需提供什么资料?

答:(一)公共机构节能项目申请报告,具体包括预期节能目标、项目实施节能改造的技术、设施设备种类和数量、可行性分析、技术支持单位的资质、项目预算明细及资金来源、项目进度等;(二)公共机构节能项目及资金申请表;(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申报节能项目的时间有什么要求?

答:每年6月底前,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和省财政厅按下列程序组织申报;省以下公共机构节能项目由市州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统一受理,会同市州财政部门审核遴选后,联合行文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和省财政厅申报。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资料必须真实有效。

节能专项资金审核及资金拨付程序是什么?

答;(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对单位申报的项目情况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统一管理;(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库内的项目进行集中评审和实地查验,于每年11月底前形成评审意见,并确定下一年度实施项目和资金分配方案;(三)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将年度实施项目和资金分配方案在本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四)公示无异议后,省财政厅会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和年度实施项目,及时下达指标文件;(五)专项资金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的60日内正式下达。

节能专项项目怎样实施和管理?

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和省财政厅应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检查,督促项目按计划进度实施,确保项目按期实现预算绩效目标。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对节能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交项目绩效报告;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要组织开展节能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对项目单位节能专项资金支出进行评价,并向省财政厅提交绩效评价报告;省财政厅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节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必要时进行财政重点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节能专项资金使用要求是什么?

答:节能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或挪用。

29、节能专项资金使用操作流程怎样?

答;对节能专项资金实行“制度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公开”。

30、对项目申报的违规查处事项有哪些?

答:项目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经查实,收回或不予拨付专项资金,且在2年内不予受理其项目申请;属于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追究法律责任:(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同一项目变相重复申报的;(二)未按计划实施项目的;(三)截留、挤占或挪用节能专项资金的;(四)项目实施完成后,实际节能效果未能达能预期目标的;(五)不按要求提交项目绩效报告的;(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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