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益阳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益阳市市直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公务活动租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直公务活动车辆租用行为,优化公务用车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益阳市市直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公务活动租车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益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益阳市财政局
2021年7月28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活动车辆租用行为,优化公务用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湖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湘办发〔2019〕13号)、《益阳市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益机16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完成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即市直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公务活动租车行为。
第三条 市直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公务活动租车应当遵循厉行节约、保障公务、规范使用、安全高效的原则,严格租用条件、程序和管理。
第四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直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公务活动租车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公务用车服务中心具体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市直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公务活动租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直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有下列公务活动确需使用车辆,且本单位保留公务用车和市公车服务中心车辆不能满足需要的,可申请租用车辆:
(一)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主办或承办省级或市级开展的大型活动、集体公务活动;
(二)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通知的重要会议;
(三)举办或组织多人参加集体性会议、培训、集会、参观学习、党建、群团、工会等活动,不便个人单独前往的;
(四)开展考察调研、下乡、检查督查等工作;
(五)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
(六)一线执法执勤及行政执法辅助用车;
(七)其他确有必要的重要公务活动。
第六条 市直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应通过市直公车信息化平台调派或租用车辆(派单至市公车服务中心)。市公车服务中心应优先调派自有车辆,自有车辆不能保障的,在市直公车信息化平台中选择社会租车公司提供车辆服务,通过电子卖场采购。
第七条 公务活动租用社会租车公司的车辆应车况好、证照全、技术优,确保安全。
第八条 市直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公务活动不得违规租用、借用、调用社会车辆或其他单位车辆。除因特殊情况在外地需要租用车辆外,各单位未通过市直公车信息平台和电子卖场自行租用社会车辆产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九条 公务活动租车费用由单位在年初部门预算安排的经费中统筹解决,财政不另行安排。
第十条 市直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应当凭《市直公务用车信息平台车辆使用派车单》、电子卖场合同和社会租车公司发票等相关凭证报销本单位公务活动租车费用。
第十一条 市直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公务活动使用市公车服务中心自有车辆产生的车辆使用费,按季度与市公务用车服务中心结算。市公务用车服务中心自有车辆所产生的车辆使用费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市直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按规定程序租用社会租车公司车辆产生的租车费用,应通过电子卖场,与社会租车公司直接结算。
第十二条 市直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公务活动租车严格把关,不得违规审批和报销;市公务用车管理主管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依纪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