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国资发﹝2023﹞30号
益阳市国资委
关于印发《益阳市国资委权力和责任清单》的通知
各监管企业、机关各科室、二级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权力运行,健全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更好地服务监管企业,市国资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结合授权放权情况,制定了《益阳市国资委权力和责任清单》(以下简称《权责清单》)。《权责清单》经市国资委党委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权责清单》列示了市国资委履行的具有权力性质的工作事项,主要包括市国资委依法履行股东权力、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权力以及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赋予的其他具有较强约束力的工作事项。有关企业党的建设工作职责,按照党中央、省委、市委的要求履行。未列入清单的工作事项,应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和市国资委“三定”方案相关工作部署全面正确履行。
二、《权责清单》的工作事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政策文件调整及市国资委相关职能发生变更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三、此件作为内部文件掌握,不对外公开。
附件:《益阳市国资委权力和责任清单》
益阳市国资委
2023年12月28日
附件:
益阳市国资委权力和责任清单
一、总 则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三定”方案规定,益阳市国资委是益阳市人民政府的国资监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监管职责:
(一)规划与投资管理。主要负责对监管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投资进行监管,负责企业功能界定和分类,负责公司章程制定或修改审批。
(二)企业改革改组管理。主要负责对所出资企业新设方案制定和重组、改制、改革试点方案审核以及企业董事会建设管理。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管理及收益收缴。
(四)产权管理。主要负责对监管企业资产评估、国有产权、企业资本金变动、融资事项审批,负责国有资产交易监管。
(五)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主要负责监管企业负责人综合绩效考核,薪酬审批、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工资总额预算管理。
(六)财务管理。主要对监管企业重大财务事项进行监管、对国有资产进行统计。
(七)人事管理。根据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主要对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进行管理。
(八)综合监督管理。主要对国资监管进行指导监督、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以及监督整改。
二、权责事项表
类别 |
序号 |
权责 事项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报送材料 |
责任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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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划 与投 资管 理 |
1 |
发展战略与规划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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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义务是:(一)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 3.《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十二)以管资本为主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十四)以管资本为主推动国有资本合理流动优化配置。 4.“三定”方案。 |
一、履职内容 组织对监管企业的布局结构调整、产业发展总体规划、五年战略规划、三年滚动计划进行审核,企业根据审核意见进行修订后报市国资委。 二、履职程序 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审核 1.企业明确负责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的工作机构,建立相应工作制度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2.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制订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报送市国资委。 3.市国资委组织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进行审核,并向企业反馈审核意见。 4.企业根据审核意见,对战略规划进行修订并报市国资委。 5.企业对落实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及时调整相关工作,市国资委适时组织对部分企业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三、事中事后监管 对企业战略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 |
1.请示。 2.董事会决议。 3.其他必要材料。 |
企业 改革 发展 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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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划 与投 资管 理 |
2 |
企业功能界定和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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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二、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四)划分国有企业不同类别,按照谁出资谁分类的原则,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制定所出资企业的功能界定与分类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 |
一、履职内容 制定监管企业的功能界定与分类方案,并进行界定、分类,根据发展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二、履职程序 1.定性审核。市国资委根据定性标准对企业进行定性分类,初步确定各企业具体类别。 2.定量复核。对于定性确定的类别有异议的企业,可申请市国资委对其类别进行定量校核。 3.审核批准。定量复核结束后,市国资委将企业分类结果上报市政府审定。 4.动态调整。企业根据改革发展情况,认为确有必要调整功能分类的,可在重新计算业务占比的基础上向市国资委申请,市国资委按照复核程序对企业申请进行确认、调整。 三、事中事后监管 加强对监管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工作及分类施策工作的监管。 |
1.企业调整功能分类请示文件。 2.董事会决策文件。 3.其他必要材料。 |
企业 改革 发展 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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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划 与投 资管 理 |
3 |
监管企业投资监管 |
投资负面清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 3.《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十一)建立国有资本布局和机构调整机制。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根据政府宏观政策和有关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国有资本进退机制,制定国有资本投资负面清单,推动国有资本更多投向关系负面清单,推动国有资本更多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和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4.“三定”方案 |
一、履职内容 市国资委制定监管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或投资主体,实行分类监管,并适时动态调整。审核批准范围内的企业基金投资项目。审核项目是否依法依规、是否符合中央、省、市里有关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的总体方向,是否符合市国资委对董事会的授权放权、是否符合企业发展战略、是否市场前景良好、是否与自身投资能力相匹配。督促企业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并实行备案管理。对列入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 二、履职程序 (一)投资负面清单管理 1.市国资委建立发布监管企业投资负面清单。 2.指导企业制定投资负面清单,提高投资风险防控能力。 (二)年度投资计划备案 1.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规划和已履行法定决策或报审程序的项目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含投资预算)。 2.每年2月底前,企业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市国资委备案(进入市国资委“特别监管主体”名单的企业,其年度投资计划须经市国资委审批后实施)。 3.市国资委在收到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报告后的3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反馈。 4.企业根据市国资委意见作出修改。 (三)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监管 1.列入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企业应在完成内部决策后、启动实施前向市国资委报送相应材料或文件。 2.市国资委依法依规履行出资人审查把关程序,并对符合规定的相关文件在20个工作日内以提示函的方式反馈书面意见。有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 (四)基金投资审批 1.企业按规定履行调研、设计、论证、决策程序,并向市国资委报审。 2.市国资委对企业报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备后予以受理。 3.市国资委对相关请示事项进行审核、沟通,审核通过后按程序发提示函。 三、事中事后监管 1.市国资委对企业重大投资项目随机监督监察,重点检查项目决策、执行过程和实施效果等情况,进行提示或警示。 2.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重大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选择部分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或专项审计,并向企业通报结果。 3.市国资委指导督促企业加强投资风险管理,并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及时将评价结果予以反馈。 4.加强评价考核。将投资及运营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综合绩效考核范围,对存在重大问题的项目及时进行变更调整、中止整顿或终止清算。 |
一、投资负面清单管理 1.综合尽职调查报告及特定的专项尽职调查报告。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专业性强、复杂程度高的项目,应提供独立的风险分析及防控报告和项目可研报告的外部专家评审意见)。 3.企业党委会相关会议纪要。 4.企业董事会决议。 5.企业监事会对项目决策程序和内容的意见。 6.涉及股权投资的,提供法律意见书(如以控股为目的,提供并购重组方案)。 7.涉及资产对价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8.涉及矿产资源开发的,出具在资源储量管理部门备案的详勘级别资源勘查报告。 9.待签协议或合同文本。 10.项目决策或报审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基金投资 1.请示。 2.前期论证报告。 3.企业党委会会议纪要、董事会决议、董事会会议记录等。 4.其它必要材料。 |
企业 改革 发展 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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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划 与投 资管 理 |
4 |
监管企业公司章程制定或修改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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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二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修改公司章程;第六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审批核准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4.“三定”方案 |
一、履职内容 审核批准监管企业中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及其修改方案;对监管企业中多元投资主体公司的章程修改议案提出股东意见;制定或参与制定新设国家出资企业章程。 二、履职程序 1.企业报送公司章程修改请示或提交新成立公司章程草案。 2.市国资委在委内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初审意见并反馈企业。 3.企业根据初审意见修改完善或报送补充材料。 4.市国资委按程序进行批复,或授权股东代表在股东会上发表意见。 5.企业章程修改或制定后,按规定办理有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事中事后监管 章程批复文件抄送市国资委相关科室开展监督检查。 |
1.关于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的请示。 2.董事会决议。 3.特殊行业监管部门许可。 4.其他相关材料。 |
企业 改革 发展 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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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改革 改组 |
5 |
所出资企业新设方案制定和重组、改制、改革方案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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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条 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将改制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十三条第一款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二)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 4.《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六、建立依法合规的操作规则(十九)国有企业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前,应依据本意见制定方案,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重要国有企业改革之后国有资本不再控股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5.《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五、试点工作实施(一)试点企业数量。各市、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分别选择5-10户企业,开展首批试点。(二)试点企业确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地方国有企业,由市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有关部门,在审核申报材料的基础上确定。开展试点的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由国有股东单位在审核有关申报材料的基础上,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确定。 6.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关于地方国有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改革﹝2016﹞564号) 7.“三定”方案 |
一、履职内容 1.根据国家战略、产业政策和深化国企改革的要求,提出新设公司的意见以及公司的组建方式、业务结构、出资方式等。 2.审核重组方向是否有利于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战略安排,是否符合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方向,是否符合国有企业布局结构调整方案,是否有利于相关行业健康发展和市属监管企业做强做优做大。 3.审核企业重组整合的具体方案。 4.制定监管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整体方案;明确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操作流程;对监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进行审核。 5.在申报的基础上确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企业,并对员工持股方案进行备案。 二、履职程序 (一)企业新设方案制定和重组方案审核 1.根据国有企业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总体战略、市委市政府有关产业发展需要,决定新设公司并提出组建方案或制定企业重组整合方案。 2.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程序后,重要国有企业的新设方案或重组整合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同意。 (二)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审核 1.集团层面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由企业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经市国资委审核,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二级及以下企业层面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经企业完成内部决策程序后报上一级产权持有单位审核,由企业集团批准,事后报市国资委备案。其中,重要子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经企业集团审核后报市国资委批准。 2.市国资委对报审材料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社会资本质量、合作方诚信与操守、债权债务关系等内容,并将意见反馈企业。 3.企业根据初审意见修改完善或报送补充材料。 4.市国资委按程序批复或报市政府批准。 (三)员工持股试点审批 1.立项及审核程序 ①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立项申请,按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要求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经集团公司批准后报市国资委审批。 ②县市区出资企业。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立项申请,按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要求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经集团公司批准后,报本级国资监管机构初步审核,再由本级国资监管机构报市国委审批。 2.试点企业完成内部决策程序后,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层级,将员工持股方案、公司内部决策文件、员工持股稳定风险评估方案、法律意见书报集团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审核,同时抄报市国资委备案。 (四)监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改制方案审核 1.监管企业报送本企业或其重要子企业的改制(含上市、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变更公司形式、破产)申请及方案并征求市国资委相关科室意见。涉及政策性业务的企业,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 2.按程序向市政府上报请示。 3.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向企业下发批复实施改制。将改制批复抄送证监会等部门。 三、事中事后监管 1.内部整合方案报市国资委备案。 2.监督指导企业做好后续工作。 3.定期跟踪检查,及时掌握情况,发现问题,纠正不规范行为。实施过程出现制度不健全、程序不规范、管理不到位等问题,致使国有资产流失、损害有关股东合法权益或严重侵害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
一、企业新设方案或重组方案审核 1.新设方案或重组方案。 2.企业党委会决议、企业董事会决议。 3.法律意见书。 4.其他必要材料。 二、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审核 1.企业混改工作方案。 2.企业混改实施方案。 3.集团董事会决义。 4.改制前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改制方案决议。 5.股东会决议。 6.法律意见书。 7.其他必要材料。 三、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审批 1.试点企业立项申请。 2.集团董事会决议。 3.改制前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改制方案决议。 4.股东会决议。 5.法律意见书。 6.其他必要材料 四、改制方案审核 1.改制申请。 2.企业改制方案。 3.职工安置方案。 4.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改制方案决议。 5.企业债权银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或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派出单位出具的确认文件。 6.改制法律意见书。 7.集团董事会决议。 8.股东会决议。 9.其它必要材料。 |
企业 改革 发展 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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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改革 改组 |
6 |
企业董事会建设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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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七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3.“三定”方案 |
一、履职内容 市国资委审核批准监管企业规范董事会建设的总体方案;备案确认规范董事会建设议事规则、运行机制等重要制度;依法履行股东法定职权,审批董事会依照授权通过的应由出资人批准的决策事项;负责董事会日常管理工作 。 二、履职程序 1.企业履行内部程序向市国资委报审董事会依照授权通过的应由出资人批准的决策事项、董事会建设总体方案。市国资委依法依规进行批复。 2.企业向市国资委报备董事会建设相关重要制度及年度报告。外部董事向市国资委报备监管企业各项重大事项。 三、事中事后监管 对董事会重大投融资决策的实施效果进行跟踪监督,要求董事会对决策失误作出专项报告。加强沟通对接,进一步完善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制度。 |
1.按照相关规定应由出资人批准的决策事项请示。 2.企业董事会建设总体方案。 3.董事会建设相关制度。 4.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5.外部董事年度工作报告。 |
企业 改革 发展 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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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国有 资本 运营 与收 益管 理 |
7 |
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管理及收益收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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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2.《中共益阳市委办公室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益办〔2019〕59号)第四条(八)资本收益与财务管理科负责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有关工作。 3.益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益阳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益财企〔2018〕225号)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包括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市国资委和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能的部门(以下简称市级预算单位)及其监管(所属)的市属企业,包含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第八条市级预算单位负责提出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建议,组织所监管(所属)市属企业申报国有资本收益、编报支出计划建议并进行审核;编报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建议草案;向所监管(所属)市属企业批复预、决算;组织和监督所监管(所属)市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和执行预算;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
一、履职内容 1.组织监管企业申报国有资本收益、编报支出计划建议,并编制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2.督促监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3.批复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二、履职程序 1.按市财政局要求组织监管企业按有关政策申报国有资本收益,向监管企业下发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监管企业将国有资本收益直接上交国库。 2.市国资委编制国有资本预算建议草案经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报市财政局。收到市财政局批复后,再批复监管企业。 三、事中事后监管 组织对监管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核算和上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及编制报告。 2.财务报表。 3.董事会决议。 4.其他必要材料。 |
资本 收益 与财 务管 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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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产权 管理 |
8 |
产权登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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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制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一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4.《益阳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5.“三定”方案 |
一、履职内容 负责监管企业的产权登记管理,为企业报送的产权登记事项办理登记。审查企业报送材料是否齐备、相关行为是否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 二、履职程序 1.企业按程序逐级上报并经审核后,向市国资委申请办理产产权登记。 2.市国资委对相关产权登记信息进行核对,必要时与企业进行沟通。 3.材料齐备后完成产权登记。 三、事中事后监管 1.产权登记相关事项做好动态管理。 2.对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工作进行核对。 3.汇总分析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和变动情况。 |
1.企业产权登记申请文件。 2.佐证材料。 3.内部决策文件。 4.其他必要材料。 |
产权 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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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产权 管理 |
9 |
监管企业资产评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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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七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4.《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条)第八条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5.《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 6.《益阳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一、履职内容 负责监管企业资产评估、清产核资中介机构选聘及服务,对市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核准,对市国资委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备案。 1.审查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2.审查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 3.审查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4.审查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5.审查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6.审查评估依据是否适当。 7.审查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 8.评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规定。 9.审查审核专家是否达成一致意见。 二、履职程序 1.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初审同意后,向市国资委提出核准、备案申请。 2.市国资委收到核准、备案申请后,对符合核准、备案要求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审核,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备案;对不符合核准、备案要求的,予以退回。 三、事中事后监管 1.统计监管企业资产评估备案项目情况。 2.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汇总分析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情况。 |
1.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申请文件。 2.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3.资产评估报告。 4.其他必要材料。 |
产权 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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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产权 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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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企业国有产权变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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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条 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第五十三条 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核批准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3.《益阳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4.“三定”方案 |
一、履职内容 1.审核批准监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资产转让、产权无偿划转、产权置换和产权变动事项。 2.审查企业报送的产权变动事项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关于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方向要求及有关规章的规定;国有权益保障和风险防范是否到位;涉及职工安置的是否妥善处置。企业债权债务处置是否符合规定。 二、履职程序 1.经履行内部程序,企业将产权变动事项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报送市国资委。 2.市国资委对企业报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备后予以受理。 3.市国资委对相关请示事项进行合规性审核,必要时与企业进行沟通。 4.市国资委审核通过后按程序进行批复。 三、事中事后监管 督促企业及时办理相关产权登记。 |
1.企业产权变动事项申请文件及方案。 2.内部决策文件。 3.其他必要材料。 |
产权 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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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产权 管理 |
11 |
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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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一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 4.《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号) 5.《益阳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6.“三定”方案 |
一、履职内容 负责审核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事项。审查企业报送材料是否齐备、相关行为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审查资本金变动是否符合国家、省、市对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要求,是否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履职程序 1.企业履行资本金变动事项内部程序后,向市国资委报送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 2.市国资委对企业报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备齐后予以受理。 3.市国资委对相关请示事项进行合规性审核,必要时与企业进行沟通。 4.市国资委审核通过后按程序进行批复。 三、事中事后监管 督促监管企业办理产权登记。 |
1.企业资本金变动请示。 2.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3.其他必要材料。 |
产权 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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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产权 管理 |
12 |
监管企业中长期债券发行等融资事项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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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一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 4.《益阳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5.“三定”方案 |
一、履职内容 1.负责审核批准监管企业中长期债券发行等融资事项。 2.审查企业报送材料是否齐备;审查发债事项是否依法合规,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是否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满足企业主业发展资金需要,是否满足资产负债水平等要求;审查拟发债企业是否建立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 二、履职程序 1.企业履行发行债券等融资事项内部程序后,向市国资委报送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 2.市国资委对企业报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备后予以受理。 3.市国资委对相关请示事项进行合规性审核,必要时与企业进行沟通。 4.市国资委审核通过后按程序进行批复。 三、事中事后监管 1.统计监管企业债券发行和偿付情况。 2.汇总分析监管企业发行债券情况。 |
1.企业中长期债券发行等融资事项请示文件及方案。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内部决策文件。 4.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5.主体及债项评级材料。 6.法律意见书。 7.其他必要材料。 |
产权 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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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产权 管理 |
13 |
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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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三条 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二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需由所出资企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第三十二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重大资产处置,需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3.《益阳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4.“三定”方案 |
一、履职内容 1.审核批准应当由市国资委批准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增资和非公开协议转让、增资事项;对产权转让项目中需要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的相关内容进行备案。 2.选择从事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定期对从事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评审检查。 二、履职程序 1.企业履行相关国有资产交易事项的内部程序后,向市国资委报送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 2.市国资委对相关请示事项进行初审,材料齐备后予以受理。 3.市国资委对相关请示事项进行合规性审核,必要时与企业进行沟通。 4.审核通过后按程序印发批复文件。 三、事中事后监管 1.市国资委对涉及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事项进行管理。 2.市国资委对监管企业规范执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相关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市国资委对企业国有资产进场交易情况进行汇总分析。 |
1.请示文件及方案。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 4.产权转让、增资协议。 5.法律意见书。 6.内部决策文件。 7.其他必要材料。 |
产权 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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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产权 管理 |
14 |
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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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进行清产核资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情况的;(二)企业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情况的;(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特定经济行为必须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 2.《益阳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3.“三定”方案 |
一、履职内容 审核批准监管企业需要进行清产核资情况如下: 1.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情况的。 2.企业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情况的。 3.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特定经济行为必须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 二、履职程序 1.审企业履行相关国有资产需要清产核资事项的内部程序后,向市国资委报送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市国资委审查市属企业报送材料是否符合规定。 2.市国资委审查企业相关事项申请是否符合规定。 3.市国资委审核通过后按程序进行批复。 三、事中事后监管 市国资委监督企业按批复意见执行。 |
1.请示文件。 2.企业清产核资实施方案。 3.其它材料。 |
产权 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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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业绩 考核 与薪 酬管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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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企业负责人综合绩效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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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国家出资人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与其任命的企业负责人签订业绩合同,根据业绩合同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3.《益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综合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益国资发〔2020〕8号) 4.“三定”方案 |
一、履职内容 1.审核企业报送的考核目标是否符合市国资委提出的总体目标要求,是否与发展战略、财务预算相衔接。 2.审批监管企业年度财务合并报表范围、决算期初数调整、中介机构变更、影响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主要财务指标口径变化及其他调整事项等。 3.根据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等对不同企业进行分类考核,对企业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计分、评定考核结果等级。 4.组织相关科室审核企业提出的特别加分申请依据,提出加分意见。 二、履职程序 1.考核初期,企业根据总体目标要求报送提出年度、任期具体考核目标和必要的说明材料。经与市国资委沟通、审核并国资委党委会通过后,下达综合绩效考核指标。 2.考核期中,对企业综合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实施动态监控。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年度、任期综合绩效考核目标执行情况。 3.考核期末,企业报送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形成的综合绩效总结分析报告(年度决算审计机构的聘请要求企业结合决算工作向市国资委报告)。市国资委组织职能科室对企业进行考核,形成考核与奖惩意见并及时反馈企业。 三、事中事后监管 1.年度综合绩效考核结果为D级的企业,由市国资委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帮助分析问题、改进工作。连续两年为D级企业,且无重大客观原因,对企业负责人予以调整或提出调整建议。 2.根据年度、任期考核指标实际完成情况,提出实施年度、任期奖惩意见。 |
1.企业综合绩效考核目标完成情况报告及相关附件、佐证资料。 |
考核 分配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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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业绩 考核 与薪 酬管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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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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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国家出资人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第二十九条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企业管理者,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的,依照其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本章规定对上述企业管理者进行考核、奖惩并确定其薪酬标准。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确定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其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的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3.《关于深化市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益发﹝2020﹞ 3号)第三条(三)1、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市国资委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以下简称薪酬审核部门)核定薪酬方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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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履职内容 1.根据企业主要负责人考核结果,确定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标准。 2.审核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方案。 3.审核审计、巡视等反映的市属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有关违规事项的整改落实情况。 二、履职程序 1.根据监管企业财务决算结果以及企业年度综合绩效考核结果等测算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水平。 2.将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测算情况报党委会审议。 3.向监管企业下发通知。 4.审核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方案。 5.将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信息向社会公开披露。 6.将市属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审核结果报市人社局备案。 三、事中事后监管 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情况纳入审计、巡视、纪检监察的监督检查范围。 |
1.考核与薪酬审核结果通知。 2.薪酬分配方案。 |
考核 分配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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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业绩 考核 与薪 酬管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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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企业领导人员履职待遇、 业务支出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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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2.《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办发〔2015〕23号) 3.《益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领导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
一、履职内容 1.审查企业领导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是否符合上级和市国资委有关政策精神和要求。 2.审核企业公务用车编制,审查企业领导人员公务用车、办公用房是否存在违规或者超标准等问题。 二、履职程序 1.企业报送当年企业领导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执行情况、下一年度预算安排;报送企业公务用车购置申请、公务用房处置及改革情况。 2.对企业报送的方案进行初步审核。 3.对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增长不合理的企业提出意见,对预算方案中反映出来的企业领导人员公务用车、办公用房违规问题及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核查处理。 4.按要求对企业领导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予以备案,按要求对企业办公用房情况、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相关情况予以备案,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三、事中事后监管 将企业领导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作为审计、巡察的重要内容。 |
1.企业领导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及下一年度预算安排方案。 2.企业公务用车编制申请、公车总编制数、公务用车购置申请。 3.企业公务用车处置及改革情况。 4.企业办公用房情况。 5.其他必要材料。 |
考核 分配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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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业绩 考核 与薪 酬管 理 |
18 |
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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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拟定所出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调控所出资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 2.《益阳市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益政办发﹝2020﹞5号) 3.中共益阳市委办公室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益办〔2019〕59号)第四条(八)资本收益与财务管理科负责负责制定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制度,对监管企业上报的工资总额预算进行核准或备案管理。 |
一、履职内容 1.核准实行工资总额预算核准制管理企业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 2.审核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企业的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 3.对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清算审核。 4.审查监管企业年终工资总额预算调整申请。 5.审查审计、巡视等反映的工资总额管理违规事项整改落实情况。 二、履职程序 1.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按程序经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每年4月底前报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预算调整履行监管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每年10月报市国资委复核或重新备案。 2.市国资委按照规定对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进行审核或备案,提出审核或备案意见。 3.对核准制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进行批复。 三、事中事后监管 将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情况纳入出资人监管及纪检监察、审计巡视巡察等监督检查工作范围,对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弄虚作假以及其他严重违反收入分配政策规定的企业,市国资委视情况采取警示、通报批评、核减工资总额基数等处罚措施,并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
1.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 2.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及总结分析报告。 3.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资本 收益 与财 务管 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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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财务 管理 |
19 |
监管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监管 |
19.1规范 对外 担保 、 对外 捐赠 事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四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十七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第三十条 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第四十五条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权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三)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
一、履职内容 1.对监管企业年度对外捐赠预算安排及执行情况进行备案。 2.对监管企业担保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原则禁止监管企业向控股、参股企业超股权比例提供无反担保措施的担保,以及向监管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对集团内担保,监管企业制订监督计划报市国资委备案,计划内担保由企业自行决策。 二、履职程序 1.对监管企业对外捐赠预算备案项目进行备案,包括企业财务及资金状况、项目背景、实施计划、预期效果,并反馈相关意见。监管企业因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需要超出预算范围内的对外捐赠事项,捐赠后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情况。 2.对监管企业担保事项进行备案审查,要求对于企业因在处置、并购子企业过程中形成的对集团外企业担保,应采取有效措施,在规定时限内解除担保责任。 三、事中事后监管 在各类监督检查中对监管企业对外捐赠情况、不符合规定的担保事项予以关注,需要时提出处理意见。 |
1.对外担保、捐赠备案文件。 2.企业内部决策文件。 3.其他必要材料。 |
产权 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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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财务 管理 |
19 |
监管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监管 |
19.2财务 风险 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四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十七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第三十条 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第四十五条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权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三)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
一、履职内容 1.关注监管企业经营过程中阶段性财务风险的管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贸易业务、垫资业务、高风险业务、两金占用、亏损子企业、或有风险等),提出管控要求,推动监管企业降低系统性财务风险。 2.加强监管企业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重大资产减值计提管理,相关事项实行事前备案。 二、履职程序 1.根据监管企业财务风险问题进行风险识别、分类、衡量、评价,指导企业提出具体处置应对方案,并督导企业抓好落实、整改。 2.对监管企业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重大资产减值计提,要求企业做好事前备案;对其他会计政策和估计变更、一般资产减值计提等情况,要求企业结合决算工作向市国资委报告。 三、事中事后监管 在日常财务监督中予以关注。 |
1.企业财务风险报告。 2.企业相关财务事项事前备案文件。 3.企业相关财务事项调整申请。 |
资本 收益 与财 务管 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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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财务 管理 |
19 |
监管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监管 |
19.3债务风险 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四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十七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第三十条 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第四十五条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权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三)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3.债务风险防范化解的相关法规、制度文件、政策。 |
一、履职内容 掌握监管企业的债务情况;关注监管企业债务风险,督促监管企业做好风险应对措施,加强债务风险管控力度。 二、履职程序 1.根据监管企业财务状况综合评估监管企业债务风险,指导监管企业制定好债务风险管控方案或制度。 2.对全口径债务常态化监测。每月月底掌握企业未来三个月偿债资金来源及还本付息情况。 3.督促企业落实风险预警制度。根据各债务的结构、期限,评估企业债务清偿能力,督促监管企业根据其债务风险防控制度,落实“一债一策”方案和接续融资方案;督促监管企业提前调度资金,落实偿债资金,确保不发生债务违约风险事件。 4.严格隐性债务变动事项审核。严格按照隐性债务变动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的要求,对照《财政部债务监测平台变动统计模板业务操作指引》的标准,逐一核对还款凭证、银行回执、相关账户的收支明细以及银行对账单、资金来源、化解方式等佐证资料,防止虚假化债不实化债。 5.对监管企业债务风险防范化解情况进行考核。 三、事中事后监管 加强日常财务监督,对债务风险较高的企业重点跟踪分析。对未完成债务风险管控目标的企业,采取约谈企业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与董事会沟通等方式督促企业。 |
1.企业债务风险管控方案或制度。 2.每月月底报送企业未来三个月偿债资金来源及还本付息情况。 3.化解债务时按照《财政部债务监测平台变动统计模板业务操作指引》的标准提供佐证资料。 |
监 督 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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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财务 管理 |
20 |
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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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2.中共益阳市委办公室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益办〔2019〕59号)第四条(八)资本收益与财务管理科负责负中共益阳市委办公室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益办〔2019〕59号)第四条(八)资本收益与财务管理科负责国有资本的统计分析和信息发布工作。 |
一、履职内容 做好国资监管系统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工作。 二、履职程序 1.收集整理审核市、县级国资监管企业财务快报、年报。 2.按季分析企业财务快报、年报主要经营指标情况。 三、事中事后监管 1.按照审核规范对报表质量进行检查。 2.对统计报表质量不合格的单位要求整改。 |
1.企业财务快报、年报。 2.其他必要材料。 |
资本 收益 与财 务管 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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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人事 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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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管理 |
21.1委管 企业 领导 人员 考察 任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等人员;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拟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应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考察、任命。 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含董事、监事、产权代表)。 4.“三定”方案 5.《益阳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益办发〔2020〕1号) 6.《益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人事工作若干规定》 7.其他有关规定 |
一、履职内容 根据管理权限、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委管企业领导人员的推荐、考察、任免工作,委派和管理董事(含职工董事)、监事、国有产权代表人选。备案职工董事。 二、履职程序 1.提出工作方案。 2.确定考察对象。 3.考察或背景调查。 4.委党委讨论决定。 5.依法依规任职。 三、事中事后监管 根据有关规定,加强企业选人用人工作的监督问责。 说明:市管企业相关人员任免事项审批及中层正副职备案工作按照《益阳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益办发〔2020〕1号)《益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人事工作若干规定》等文件执行,并报送相关材料。 |
1.个人现实表现材料。 2.企业党组织出具考察对象廉洁自律情况结论性意见。 3.其他必要材料。 |
人 事 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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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管理 |
21.2监管 企业 人员 管理 |
1.“三定”方案 2.《益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人事工作若干规定》有关条款 3.其他有关规定 |
一、履职内容 根据企业有关情况,市国资委对企业人员实行总量管理和新增人员计划管理。 二、履职程序 1.审批企业新增人员计划、人员招录方案;监督招录工作;备案招录结果。 2.核定企业人员总数,实行台账管理。 三、事中事后监管 不定期核查人员异动情况,与企业工资总额挂钩。 |
1.提出年度新增人员计划。 2.拟订、送审企业人员招录方案,报送人员录用结果。 3.按要求报送所属人员名册(含下属企业)。 |
人 事 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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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人事 管理 |
21 |
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管理 |
21.3外部 董事 的选 派和 考核 评价 |
1.《公司法》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等人员;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拟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应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考察、任命。 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含董事、监事、产权代表)。 4.中央、省、市企业外部董事选聘和管理办法有关条款 5.“三定”方案 6.《益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人事工作若干规定》 7.其他有关规定 |
一、履职内容 根据管理权限、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由市国资委选拔、确定监管企业外部董事人选,并对外部董事任职情况进行年度评价和任期评价。 二、履职程序 (一)选派程序(人事科负责) 市国资委根据任职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外部董事的选聘名额和人选条件。提出外部董事初步人选,并组织相应的测试和考察。研究确定人选,办理聘任或派出手续。 (二)考核评价程序(监督科负责) 1.市国资委组成评价组,拟定评价方案。 2.采取发放评价意见表、个别谈话、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听取任职企业负责人意见等形式听取意见。 3.综合分析评价情况,形成评价报告及对外部董事任职的评价结果。 4.评价结果由市国资委向外部董事本人反馈,并作为对外部董事调整的依据。 三、事中事后监管 结合工作需要,听取纪检监察机构意见。 |
1.企业外部董事换届、增补申请。 2.其他必要材料。 |
人事科 监督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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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监督 管理 |
22 |
违规 经营 投资 损失 责任 追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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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2.《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六、强化监督防止国有企业流失(二十三)严格责任追究。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五、强化国有资产损失和监督工作责任追究。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 5.《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违规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湘政办发〔2017〕59号)。 6.《益阳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办法》(益政办发〔2022〕10号) 7.“三定”方案。 |
一、履职内容 《益阳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办法》(益政办发〔2022〕10号)开展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对重大违规经营投资损失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事项进行核实,提出有关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 二、履职程序 1.受理。有关方面按程序移交问题和线索后,进行受理。 2.初步核实。对受理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及相关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工作。 3.分类处置。根据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和相关部门在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和规定权限,对初步核实后的有关问题和线索提出分类处置意见。 4.核查。对违规经营投资事项进行核查,核实责任追究情形、确定资产损失程度、清查资产损失原因、认定相关人员责任等。 5.处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对相关责任人追究处理,形成处理决定并按程序办理。 6.整改。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企业抓好问题整改落实。 三、事中事后监管 开展责任追究工作,企业及时报送实时报告和定期报告。加强对监管企业任追究工作跟踪,及时向国资委报送整改结果。 |
1.企业较大、重大违规经营投资损失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事项实时报告和定期报告。 2.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有关情况。 3.整改方案及整改落实情况报告。 4.各监管企业每年1月上旬报送上年度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办法执行情况报告。 |
监督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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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监督 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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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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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四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378号)第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三、切实加强企业外部监督(八)完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监督。 4.《中共中央办公、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1号) 5.《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国资发监督规〔2019〕101号) 6.《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南省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45号)(二)加强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强化出资人监督体系建设。 |
一、履职内容 1.开展监管企业内控体系有效性监督。 2.指导监督监管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并进行考核。 二、履职程序 1.各监管企业上报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和年度审计工作总结。 2.市国资委对企业内审工作完成情况检查,并纳入负责人综合绩效考核。 3.各监管企业上报内控监督评价方案、自评报告、内控体系审计报告。 4.市国资委对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综合检查,对企业内控体系抽查评价。 5.跟踪督促问题整改,对问题整改落实不力的,发提示函,必要时进行追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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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度内审工作计划、年度内审工作总结。 2.内控监督评价方案、自评报告、内控体系审计报告。 3.整改方案及整改落实情况报告。 |
监督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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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监督 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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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 监管 指导 监督 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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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十二条第三款“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下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2.《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5号) 3.《关于进一步推动构建国资监管大格局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19〕117号) 4.“三定”方案 |
一、履职内容 依法对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法律事务进行指导和监督;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改革完善;指导监督企业法制建设、法律风险防范。 二、履职程序 1.对实施国有资产监管法规、政策情况,开展调研指导和监督检查。 2.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及时报告重大事项。包括机构设置、职责定位、监管范围发生重大变动,本地区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情况以及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3.发现监管企业、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监管工作存在与国有资产监管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央方针政策不符情形的,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
1.重大事项报告。 2.其他必要材料。 |
政策 法规 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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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监督 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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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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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属监管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
一、履职内容 依据通知要求,对监管企业合规管理进行监督指导检查。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合规管理运行机制,对公司治理、合同管理、市场交易等13个重点领域进行合规管理。 二、履职程序 1、将企业合规管理纳入监管企业负责人综合绩效考核 2、组织年度和任期绩效考核 |
1.合规管理年度报告。 2.重大合规风险事件7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 |
政策 法规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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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监督 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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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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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四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378号)第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3.《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六、强化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二十一)建立健全高效协同的外部监督机制。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三、切实加强外部监督(八)完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监督。 |
一、履职内容 加强有关监督成果运用工作,督办整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对相关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核查。监督检查国资监管监督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问题整改完成情况。 二、履职程序 1.对审计、巡视、巡察等有关方面移交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问题、市国资委委派的外部董事等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反映的问题、委机关职能科室在履职中发现需下达企业整改的问题及信访举报经查实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问题进行分类处置。 2.向企业下达整改意见书。 3.督促企业压实主体责任进行问题整改。 4.核实整改情况,组织核查验收销号,将整改情况纳入负责人综合绩效考核。 5.对问题整改落实不力的,发提示函,强化整改落实。 |
1.企业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报告。 2.其他必要的佐证材料。 |
监督科及相关科室 |
三、附 则
一、应由市国资委承担但未列入权责事项表的工作,市国资委应根据法律法规、上级决策部署和“三定”方案全面正确履行。
二、未按权责事项表正确履行并产生追责情形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党纪条例进行处理。
三、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和职能调整情况,按规定程序相应调整权责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