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融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暂行办法》起草的背景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进一步规范益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融资行为,实现国资监管由管人管事管资产逐步向管资本为主的转变,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暂行办法》起草的法律依据
《暂行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378号)《益阳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益政发〔2020〕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包括总则、投融资监管职责与制度、投资监管、融资监管、责任追究和附则等内容。
(一)总则。《暂行办法》明确了适用的企业范围为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监管企业。对企业的投资、融资、政府性项目内容进行了规定。
(二)投融资监管职责与制度。明确了企业投融资的主体地位以及市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的原则,要求企业建立健全投融资管理制度。
(三)投资监管。明确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规定企业应依法依规按程序组织实施投资项目;市国资委建立企业投资年报告、年计划、季调度和统计分析制度,并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督查,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对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工作。
(四)融资监管。明确企业应建立融资风险预警机制,最大限度控制融资风险;规定企业编制年度融资计划,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融资计划执行情况及分析报告;市国资委建立融资工作统计报告制度、融资监管信息系统,并对企业融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责任追究。明确了国有企业与相关人员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融资监管职责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明确《暂行办法》解释单位和施行起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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