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综合绩效考核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0-04-08 10:03     来源:益阳市国资委 作者:     [字体:  ]

益阳市国资委党委书记、主任  黄新初

(2020年 4月 13日)

 

一、《益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综合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

《暂行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关于进一步深化国资监管和国企改革的实施意见》(益发〔2016〕12号)《关于印发<益阳市本级融资平台公司转型实施方案>的通知》(益发〔2019〕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制定的。

二、《暂行办法》制定的主要意义

《暂行办法》的制定出台和组织实施,是完善企业法人治理机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规范国有企业运营和企业负责人行为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举措。通过合理设置考核指标体系,规范考核工作流程和工作程序,客观公正地评价企业负责人考核期内的经营业绩和工作实绩,规范和核定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从而实现健全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长效机制,激发企业负责人干事创业的热情和创优争先的激情,引导促进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持续健康发展。

三、《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包括总则、分类考核、目标管理、年度综合绩效考核、任期综合绩效考核、考核实施和附则等内容。

(一)总则。明确了《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由市委、市国资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

(二)分类考核。市国资委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以及企业主营业务范围和产业特征,将企业划分为商业类企业和公益类企业。针对不同类别企业,突出不同考核重点,设置考核指标及权重,合理确定差异化考核标准,实施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目标管理。企业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在综合研究宏观经济、行业经济运行、行业对标情况、自身实际等因素基础上,提出中长期发展目标,报市国资委审定。

(四)年度综合绩效考核。年度综合绩效考核以一个公历年为考核期。考核基准分为100分(加减分均在20分以内),其中:经营业绩类指标40分,中心工作类指标40分,企业管理类指标10分,党建工作类指标10分。总分(包含奖励加分)最高不超过120分。

(五)任期综合绩效考核。任期综合绩效考核以连续三个公历年为考核期。考核基准分为100分(加减分均在20分以内),其中:经营目标类指标80分,专项工作类指标20分。总分(包含奖励加分)不超过120分。

(六)考核实施。企业负责人综合绩效考核由市国资委综合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实施,采取由市国资委主任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综合绩效责任书(或下达综合绩效考核指标)的方式进行。

(七)附则。其他系统(行业)及各区县(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综合绩效考核,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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