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章程(修订草案)
时间:2022-03-02 【点击量:8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益阳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 YIYANGCITY RURAL COOPERATIVE ECONOMIC ORGANIZED UNITED ASSOCIATION (以下简称农合会)。
第二条 性质:农合会是由益阳市范围内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农产品企业、农业科研院所等农村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发〔2015〕11号、湘发〔2016〕3号和益发〔2016〕11号文件的要求部署,认真贯彻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充分发挥合作经济组织的特有作用,以服务“三农”为己任,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推动益阳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多种服务。
第四条 农合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益阳市供销合作社、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益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农合会会址:益阳市大桃北路横村巷9号(益阳市供销合作社)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农合会的业务范围:
(一)按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求,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管理、规范和发展农村各类合作经济组织。
(二)总结和交流发展农村经济的基本经验,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研究成果或建议。
(三)积极参与和推动益阳市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工作,为全市供销系统综合改革出谋献策。
(四)组织开展科技、信息、经贸、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农业和生态资源综合开发项目的业务和咨询,推动全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又好又快发展。
(五)做好合作经济理论专业教育和合作经济组织会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为发展农村经济培养专业人才。
(六)承办益阳市供销合作社和有关单位委托的学术研究和政策研究任务以及其他有关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农合会会员种类分三种:
(一)单位会员。各区县(市)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部门及涉农单位,凡拥护农合会章程,提出书面申请,经农合会批准,即为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关心和热爱合作经济事业,有一定工作能力和实践经验,拥护农合会章程,并提出书面申请,经农合会审查批准,即为个人会员。
(三)特邀会员,凡热心和支持合作经济事业,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经个人同意,单位推荐,农合会邀请,即为特邀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农合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农合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农合会的意愿;
(三)在农合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农合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农合会的活动;
(三)获得农合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农合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农合会的决议;
(二)维护农合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农合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关心农合会工作,向农合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农合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农合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农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决定农合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制定和修改农合会章程;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益阳市供销合作社审查同意并经益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农合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农合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定农合会的工作计划;
(十一)组织和指导会员开展活动;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农合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农合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聘任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农合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通过,报益阳市供销合作社审查并经益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连续任职。
第二十三条 农合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2/3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报益阳市供销合作社审查并经益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连续任职。
第二十四条 农合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益阳市供销合作社审查并经益阳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农合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民间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农合会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设立秘书处,为农合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农合会可以设立相关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农合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农合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农合会秘书长的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负责起草制订和实施农合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名单,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在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财务资产的管理、使用
第二十七条 农合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或益阳市供销合作社专项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农合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农合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准确。
第三十一条 农合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农合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益阳市民政局和益阳市供销合作社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农合会的资金和资产。
第三十五条 农合会在职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其经费来源由农合会承担。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六条 农合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农合会章程修改后,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益阳市供销合作社审查同意,并报益阳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八条 农合会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农合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并报益阳市供销合作社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农合会终止前,须在益阳市供销合作社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农合会经益阳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农合会终止的剩余资产,在益阳市供销合作社和益阳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农合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3年8月8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2022年3月 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修改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益阳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益阳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信息来源:市农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