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12-09 11:21 作者: 来源:市公路建设养护中心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我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在乡村振兴进程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南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20〕29号)、《湖南省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办法(试行)》(湘交农路〔2021〕160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县道县管,乡村道乡村管”的原则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县为主体、国省市补助”的投入机制。

第五条 鼓励农村公路养护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农村公路养护技术水平,推广低成本、高效率、标准化、易操作的养护技术。

第六条 农村公路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非法利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完善市级支持政策和养护资金补助机制,督促各区县(市)足额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对区县(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绩效管理。

第八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深化县级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制定具体措施,完善工作机制,全面推行“路长制”,构建“群众性养护体系”,督促乡、村两级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责任;保障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投入,在国省市补助资金基础上,负责筹集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不足部分;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路政管理。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养护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日常养护、监督检查养护质量,负责检查、指导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协助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县道养护管理工作。

村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区域内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实施日常养护,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村规民约。

第十条 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行业管理、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制定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发展规划,负责汇总、审核和呈报全市农村公路年度养护投资计划,监督国省市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协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相关政策、规划的制定。

市财政局负责筹措农村公路养护市级补助和奖励资金,会同市交通运输局统筹安排和拨付农村公路养护国省市补助资金,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配合相关执法部门参与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违规建筑整治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纳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

市乡村振兴局负责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列入乡村振兴相关规划和计划。

第十一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区农村公路年度养护实施计划,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县道养护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养护管理工作,对乡镇专职工作人员和村民(居民)委员会中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县级农村公路管养机构在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包括养护工程、日常养护、应急养护、路政管理等。

养护工程是指农村公路的大中修、灾后恢复、灾害防治、危桥改造、生命安全防护工程等。

日常养护是指农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管护、附属设施维护等。

应急养护是指在突发情况下造成公路损毁、中断、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等,为较快恢复公路安全通行能力而实施的应急性抢通、保通、抢修。

路政管理是指为维护农村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行政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按照公路养护的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依法实施。

第十四条 因突发事件、紧急抢险而安排的特殊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可采取应急养护的方式依法依规处置。

第十五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加强综合治理,做好农村公路安全保护、超限超载治理等路政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半年组织不少于一次检查或巡查,定期通报并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

县级农村公路管养机构应当定期巡查路况,发现影响公路正常运行的,及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处理;发现严重损坏公路设施或者交通中断时,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及时修复和抢通;难以及时恢复交通的,应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并告知绕行路线。恶劣天气、特殊时期和特殊路段应适当加大巡查频率。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逐步向规范化、专业化、机械化、市场化方向发展。养护责任单位应当与养护作业单位签订养护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合同约定进行养护作业,使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推行信息化管理,推广应用农村公路智能化养护综合管理系统,建立和完善养护管理基础数据库。

第十九条 养护人员在养护作业时,应按有关规定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在公路和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必要时安排专人进行交通秩序维护,确保作业和行车安全,其他车辆应当避让。因农村公路养护需要采取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等行为的,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前提下,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路的管理,禁止在农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打场晒粮、燃烧秸秆、倾倒垃圾、排放污物、种植农作物;

(二)非法挖砂、采石、取土、堆放物品、设置障碍、挖沟引水;

(三)损毁、擅自移动、涂改公路标志或者擅自设置其他标志;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因施工或者其他行为损坏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按照损毁程度予以赔(补)偿。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以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资金保障机制,根据农村公路养护任务和管理需要,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应当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财力的增长逐步增加。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总额不低于“1053”标准,即县道每年每公里10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5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3000元。在省级补助20%的基础上,按市级20%、县级60%的比例列入公共财政预算。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除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和国省专项补助资金外,不足部分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筹措。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鼓励通过开展“四好农村路”“最美农村路”等示范创建活动,以点带面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根据示范创建的结果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拓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融资渠道,鼓励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或者通过拍卖农村公路冠名权、广告经营权等方式依法筹集资金。

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的部署,积极筹措资金和投入力量,组织好本行政区域内乡道养护管理工作。

村民(居民)委员会按照“一事一议”等办法,筹集必要资金,组织村道养护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县两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人员工资、办公和工作经费等基本运行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

第二十七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每年初向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本地区养护资金使用计划,11月底前报备养护计划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审计机关、财政和上级交通运输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考核体系。

第三十条 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推动不力、自筹资金配套不到位、工程质量和完成数量及农村公路完好率未达到省市下达考核目标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核减其下年度的国省市补助投资规模。

第三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实施办法〉和〈益阳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益政办发〔201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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