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湖南某家纺有限公司与湖南某家具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依法平等保护涉台企业,推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

来源:益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5-12-08   点击数: 作者:

  【基本案情】湖南某家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纺公司)系2003年9月在湖南设立的台资公司,前身始于1988年在台湾地区创立的某寝具有限公司。家纺公司持有第24类“床罩; 枕套; 被子; 被罩; 床单”等商品上第1182822号“图片图片”注册商标。2010年10月,该枚商标被行政认定为第24类“床罩、被子、床单”上的驰名商标。

  陈某于2002年4月在第20类家具商品上获准注册第1751420号“图片图片”商标,于2007年6月成立湖南某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具公司),主要生产销售“富丽真金”品牌的床垫等家具。

  家纺公司自2016年起先后通过申请商标异议、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程序及行政诉讼,将家具公司注册在第20类上的“富丽真金”商标全部无效掉后,家具公司仍然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富丽真金”。2023年,家纺公司诉至法院,主张两家具公司的前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审理情况】长沙中院一审判决家具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赔10万元。双方均不服,向省高院上诉。省高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家纺公司第1182822号商标在2001年2月前已被相关公众所熟知,“富丽真金”字号在家具公司于2007年成立时属于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家具公司使用“富丽真金”文字作为企业名称并从事与家纺高度类似的家具行业,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两公司之间具有特定联系,其行为构成对某家纺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家纺公司选择先行宣告家具公司商标无效后再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并非怠于维权,本案侵权损害赔偿应自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计算。遂在维持停止侵权的同时,将判赔数额提高至50万元。二审判决后一个月,家具公司已主动更改企业名称。

  【典型意义】本案系对涉台企业予以平等保护、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以鼓励创新、遏制仿冒搭车为导向,依法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强化知名品牌保护,严厉打击不诚信的仿冒搭车行为,并对双方长达十余年的使用争议作出明确的市场划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护涉外、涉港澳台经营主体合法权益,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决心和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