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曾某某系某县置业有限公司、广州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控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广州控股公司曾与某县政府就招商引资一事签订合作协议,拟投资建设“皮具产业园”。广州控股公司遂与其他股东成立某县置业公司专门用于在该县投资拍地,后因与县政府发生合作纠纷,广州控股公司未如期拍地。曾某某遂将股东投资到某置业公司账户里的“合同履约金”转账至广州控股公司账户,供广州控股公司使用。
某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挪用资金罪,某县法院判决被告人曾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曾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某中院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本案经最高人民法院评查并由省高院出具整改方案并复查。
【审理情况】省高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曾某某是广州控股公司股东的股东,其作为某县置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将案涉资金转入广州控股公司,不能据此认定曾某某谋取了个人利益。我国实行公司独立法人制度,在没有证据证明股东与公司存在人格混同的情形下,公司股东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彼此独立,不能认定为公司得利就是股东得利,更何况曾某某是广州控股公司的股东。本案认定曾某某谋取了个人利益,是对“谋取个人利益”的扩大适用,并不恰当。其次,某县置业公司的股东对于该案“合同履约金”是否为定金,广州控股公司是否有权没收定金等争议,属于民事纠纷,不宜按刑事犯罪处理。故本案认定曾某某犯挪用资金罪,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本案启动再审程序予以纠正。
【典型意义】本案是省高院依法启动再审,牢固树立谦抑、审慎司法理念,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准确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生动体现。通过强化涉民营企业产权案件申诉、再审工作,健全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依法甄别纠正机制,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营造让企业家安心创业、放心经营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