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来源: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5-03-26   点击数:40 作者: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主体

(实施层级)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频次

备注

1

对全省政策性粮油库存(含地方政府储备粮政策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县级以上),会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湖南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发行等部门联合开展。

1.《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开展粮食安全监督检查。
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三条粮油仓储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4.《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地方储备粮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执法督查处、市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执法督查科、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执法督查股

政策性粮油承储企业

企业承储的中央政府储备粮(油)、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国家一次性储备粮、地方政府储备粮(油)、地方临储粮等政策性粮油,以及被检查库点存储的商品粮(油)库存、规模落实及相关政策制度落实情况。

现场检查

按本单位

每年3月

底前报经

同级司法

行政部门

备案审查

涉企年

行政检

计划执

行。

按照企业自查、区县督导、市州巡查、省级抽查的要求推进,省局组织开展省内交叉重点检查,检查地方政府储备粮油和政策性粮食、中央其他事权政策性粮食的数量不低于辖区内相应库存总量的40%。

2

对粮油收购活动的行政检查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县级以上)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依职责对粮食经营者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定粮食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采用普查、随机抽查、巡查、重点检查、交叉检查、提级查办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中的质量安全状况实施监督抽查。
3.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农发行《关于进一步强化国家政策性粮食日常管理和依法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粮执法[2021]85号),第四款严格落实粮食和储备部门属地监管责任。地方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要按照《若干意见》关于“地方政府对辖区内承储最低收购价粮、临时存储粮等其他中央事权粮食的企业,依法履行属地监管责任”的规定,加强对政策性粮食的监督检查,切实履行好属地监管责任。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执法督查处、市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执法督查科、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执法督查股

粮食经营者即辖区内从事粮油收购的各类主体

政策性收储和市场化收购。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本单位

每年3月

底前报经

同级司法

行政部门

备案审查

涉企年

度行政检

查计划执

行。

各市、县局结合实际常态化开展检查,严格落实粮油安全党政同责和属地监管责任,压实企业收购政策执行主体责任,切实加强粮油收购过程中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的属地管理。省局派出工作组适时开展督导检查。

3

对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的行政检查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县级以上)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依职责对粮食经营者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定粮食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采用普查、随机抽查、巡查、重点检查、交叉检查、提级查办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中的质量安全状况实施监督抽查。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调控与储备处、执法督查处,市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调控与储备科、执法督查科,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调控与储备股、执法督查股

辖区内粮食经营者

粮食经营者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包括是否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是否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等内容。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本单位

每年3月

底前报经

同级司法

行政部门

备案审查

涉企年

度行政检

查计划执

行。


根据国家局工作安排,省局组织专项检查。2025年拟在全省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中一并开展执行统计制度情况检查。

4

对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政策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县级以上)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依职责对粮食经营者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定粮食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采用普查、随机抽查、巡查、重点检查、交叉检查、提级查办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中的质量安全状况实施监督抽查。
3.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储备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粮检法[2016]12号),二、落实督导措施(三)强化监督指导。市、县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中储粮直属库和农发行分支机构切实加强粮食出库管理,建立经常性巡查制度,及时受理投诉、协调纠纷,争取把各类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
4.《关于切实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销售出库监管的意见》(国粮发[2018]264号),三加大执法力度(二)严格执法督查1.细化落实监管责任。地方粮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突出问题导向,建立定期巡查、不定期抽查制度,切实加强对粮食流通各环节的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处罚。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执法督查处、市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执法督查科、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执法督查股

辖区内国家和地方政策性粮食出库企业、定向处置加工转化企业

国家和地方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加工转化相关政策制度落实情况。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本单位

每年3月

底前报经

同级司法

行政部门

备案审查

涉企年

度行政检

查计划执

行。

按照企业自查、县市区督导、市州巡查、省级抽查的要求推进。2025年拟在全省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中一并开展。

5

对物资储备安全的行政检查

省、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创新方式强化监管与时俱进做好执法督查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粮执法[2020]246号),三、聚焦核心职能,强化政府储备安全执法监督(九)加强政府物资储备监督检查。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执法督查处、市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执法督查科

地方储备物资承储单位(基地、仓库)

储备物资实物数量、品种、规格、质量状况、储存管理和物资调运、应急响应等。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本单位

每年3月

底前报经

同级司法

部门

案审查

涉企年

度行政检

查计划执

行。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组织开展。

说明:
1.本清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严禁本系统省、市、县三级行政执法机关(含所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重复行政检查。
3.本机关对于未列入清单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一律不得实施行政检查;违规实施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并可以向局法规和安全处(本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联系电话:0731-84813214)和省司法厅(联系电话:0731-84588562,电子邮箱:zhifajianduchu111@163.com)举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