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政府信息公开
检索主题词:政府信息公开
二、案例正文采集
标题:樊某诉益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案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12日,樊某向益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公开“益阳大道东棚户区改造项目立项详细资料”,经审查,市发改委于5月29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益阳大道东片区(建工城.城市之光)棚户区改造项目立项核准”的信息公开申请,于6月2日作出益发改告(2021)第13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对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予以了公开。因此,对于申请人本次申请,市发改委于8月18日作出益发改告[2021]第22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申请事项的资料本机关不掌握,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益阳市住建局、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单位可能掌握相关信息,建议依法向相关单位了解获取该信息。申请人对答复不服,于2021年9月2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调查与处理】
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12日,市发改委收到樊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樊某申请公开“益阳大道东棚户区改造项目(建工城.城市之光)立项详细资料。”市发改委于2021年6月2日作出益发改告[2021]第22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告知樊某申请的事项本机关不掌握,建议向相关单位了解获取申请的信息。另查明,樊某于2021年5月29日向市发改委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益阳大道东片区(建工城.城市之光)棚户区改造项目立项核准”,市发改委于2021年5月20日作出益发改告(2021)第13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已对樊某申请的政府信息予以了公开,并提供附件给了原告。
【处理结果】
2021年10月9日,桃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0922行初34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樊某的诉讼请求,益阳市发改委作出的第22号告知书合法。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樊某向市发改委申请公开“益阳大道东棚户区改造项目立项详细资料”,市发改委在2021年6月2日作出益发改告[2021]第22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中向樊某作出答复,樊某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市发改委制作或者保存,已告知樊某可能掌握相关信息的单位。市发改委作出的益发改告[2021]第22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
【典型意义】
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问题,考虑到“谁制作谁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首要原则,行政机关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其所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避免申请人继续申请,最大限度保障申请人知情权与行政行为合理性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