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发改价费〔2024〕43号
益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明确2024年春季中小学教育收费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大通湖区发改财政局,市直有关学校:
为加强我市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切实维护中小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643号)、《关于核定2024年春季中小学教材价格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4〕58号)、《关于公布中小学春季教辅材料指导价格目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20〕51号)、《湖南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450号)、《关于印发〈湖南省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451号)、《关于加强湖南省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工作的补充意见》(湘教发〔2017〕25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学校学生公寓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3〕611号)、《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4〕89号)、《益阳市中小学课后工作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益教联〔2021〕19号)、《益阳市教育局关于继续使用<益阳市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目录>的通知》(益教通〔2019〕74号)、《益阳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校阅读教育工作的通知》(益教通〔2020〕74号)、《益阳市教育局关于继续开展“学习新思想,做好接班人”主题阅读和“书香校园”评比活动的通知》(益教通〔2021〕51号)《益阳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转发省教育厅关工委<关于做好(课堂内外)订刊、学刊、用刊工作有关职项的通知>的通知》《益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益阳市2023年中小学读书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益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23年秋季-2024年春季中小学教科书目录〉的通知》(益教通〔2023〕44号)精神,现就我市2024年春季中小学收费政策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义务教育阶段收费项目及标准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向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按规定代收作业本费、教辅材料费、课后服务费、校服费外,严禁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收取的费用外,还可在坚持学生自愿的前提下,向接受相关服务的学生收取住宿费、就餐补卡费、研学实践费和校外活动费。除此之外,不得另收其他费用。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免费向学生提供小学1-3年级同步教学实践训练。
(一)伙食费。由学校按“保本不赢利”的原则制定标准,报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发改部门审定后执行。不具备统一配餐条件,只提供饭菜加热服务的学校,可按每生每期不超过50元的标准收取服务费。
(二)作业本费。按价格主管部门在小学1至2年级每生每期不超过7元、小学3至6年级每生每期不超过10元、初中每生每期不超过15元的额度内核定的标准执行。
(三)教辅材料费。坚持“一科一辅”原则和附件3价格执行,同时实行限额控制,三、四、五、六年级每生每期均不得超过70元,七年级不得超过100元,八年级不得超过150元(含考试辅导材料),九年级不得超过260元(含考试辅导材料)。限额内据实收取,超过限额按限额收取。其他类教辅材料由学生和家长自行向有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购买。
(四)住宿费。依据《关于印发<湖南省学校学生公寓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请县市区学校依据新文件重新报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审核。
(五)校服费。学生自愿购买校服需代收费的学校,校服费应据实代收,不得营利。依据《湖南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执行。
(六)就餐卡补办费。对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首次办卡免费,补办就餐卡按不超过10元/卡标准收取。
(七)校内课后服务费。依据《益阳市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执行。
(八)学生健康体检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组织学生健康体检由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向学生个人收取费用。
(九)校外活动费。校外活动费(指郊游、看电影、参观展览、劳动周劳动实践)。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校外活动时,属学生个人消费且须由学校统一支付的,可按次向学生据实收取,事后及时公布。不得按月或学期预收。
(十)研学实践费。中小学开展研学实践,要尽可能利用本地资源,依据《推进益阳市中小学研学旅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执行,小学四到六年级一般安排不跨县域、初中一到二年级一般安排不跨市域开展研学实践活动。各地可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筹措中小学生研学实践经费,对应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承担的部分,学校要事先征求家长意见,按照自愿和非营利的原则按次向学生据实代收,并公开收费明细。学校在开展研学实践活动前,必须制定详细的活动方案和应急预案,并按照管辖权限报教育部门审核,发改部门备案。研学实践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创收,对贫困家庭学生要减免费用。严禁未履行报备程序自行违规组织开展研学实践活动,严禁以家长委员会或承办机构基地等名义代收研学实践费,严禁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在研学实践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接受承办机构基地利益输送,损害学生利益。
二、高中阶段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
公办普通高中,除按规定收取学费、作业本费、教辅材料费、课本费和新生体检费外,还可向自愿接受相关服务的学生收取住宿费、伙食费、校服费、研学实践费、就餐卡补办费和校外活动费。
(一)学费。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分省级示范性高中和其他高中两个档次,省级示范性高中学费标准为每生每期1000元,其他高中为每生每期800元。
(二)作业本费。按每生每期不超过20元的标准执行。
(三)教辅材料费。坚持“一科一辅”原则和附件4价格执行,同时实行限额控制,每生每期高中一年级不得超过200元,高中二年级不得超过350元(含考试辅导材料),高一、高二学生在市推荐目录内征订教辅材料时可按“打捆推荐、自主选择、限定总额、滚动收取”的原则进行。高中三年级不得超过420元(含考试辅导材料)。限额内据实收取,超过限额按限额收取。其他类教辅材料由学生和家长自行向有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购买。
(四)课本费。未列入省发展改革委选定的教材目录的不得在我市销售。与教材配套的光盘、通过互联网下载形式取代磁带的数字音像材料等由学生家长自愿购买,学校根据教学计划选定,按附表2规定的价格据实收取费用。
(五)住宿费。依据《关于印发<湖南省学校学生公寓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请县市区学校依据新文件重新报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审核。
(六)伙食费。学校实行打卡或购票(卡)就餐的由学生自由选择伙食标准,学校食堂按照“保本不赢利”的原则执行。只提供饭菜加热服务的学校,按每生每期不超过50元的标准收取服务费。
(七)校服费。学生自愿购买校服需代收费的学校,校服费应据实代收,不得营利。依据《湖南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执行。
(八)就餐卡补办费。对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首次办卡免费,补办就餐卡按不超过10元/卡标准收取。
(九)校内课后服务费。依据《益阳市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执行。
(十)新生体检费。按照省教育厅、省卫健委、省医保局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校外活动费。学校外活动费(指郊游、看电影、参观展览、劳动周劳动实践)。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校外活动时,属学生个人消费且须由学校统一支付的,可按次向学生据实收取,事后及时公布。不得按月或学期预收。
(十二)研学实践费。中小学开展研学实践,要尽可能利用本地资源,《推进益阳市中小学研学旅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执行,小学四到六年级一般安排不跨县域、初中一到二年级一般安排不跨市域开展研学实践活动。各地可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筹措中小学生研学实践经费,对应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承担的部分,学校要事先征求家长意见,按照自愿和非营利的原则按次向学生据实代收,并公开收费明细。学校在开展研学实践活动前,必须制定详细的活动方案和应急预案,并按照管辖权限报教育部门审核,发改部门备案。研学实践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创收,对贫困家庭学生要减免费用。严禁未履行报备程序自行违规组织开展研学实践活动,严禁以家长委员会或承办机构基地等名义代收研学实践费,严禁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在研学实践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接受承办机构基地利益输送,损害学生利益。
三、民办学校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
民办中小学收费应当体现公益属性,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按照民办中小学校非营利或者营利性的办学性质,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管理。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在不超过核定的学费、住宿费标准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学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制定。其中,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调整应当报同级教育部门和发改部门备案,未按规定调整收费标准、未按程序备案的学校不得提高收费标准。民办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湖南省中小学服务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四、规范中小学教育收费行为
(一)严格教辅材料管理。各地要按照“限年级、限学科、限范围、限数量、限总额”的“五限”原则,落实“一科一辅”政策。各级各类学校(包括民办学校)要严格杜绝非法出版物进校园,教材、教辅须统一到当地新华书店正规发行渠道征订,并积极探索线上、线下等征订模式的改革。根据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面向学生公开发行的课堂内外中的《创新阅读》,《高中生》 《初中生》《小学生导刊》《幼儿画刊》以及“学习新思想,做好接班人” “爱国主义主题阅读” “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五维一体资源包”“阅美湖湘·点亮成长”读书行动等教育刊(读)物和阅读图书,各地不得将其列入教辅材料,应由学生家长自愿向有资质的机构订阅。
(二)加强学生食堂管理。学校食堂按照“保本不赢利”的原则执行,保证学生伙食质价相符。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应按规定建立伙食台账,分月定期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规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严禁将中小学按照国家和我省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范围。严禁普通高中学校联合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小语种、体艺类课程培训收费。严禁中小学补课乱收费。严禁强制学生购买平板电脑或教育APP,作为教学、管理工具要求统一使用的教育APP,不得向学生及家长收取任何费用。严禁学校和教师以家长委员会的名义组织收费、摊派或捐资。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图书馆查询、午休管理服务、自行车看管、取暖、降温、饮水、商业保险、校园安全保卫等费用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严禁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收取保险佣金。严禁学校在军训期间向学生收取除伙食费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四)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学校要按规定在缴费处、学生住宿区、食堂等学生相对集中的醒目位置设立固定公示牌(栏、墙)对学生的收费项目、内容和标准进行公示,自觉接受学生或学生家长的监督。
(五)加强自愿收费项目管理。学校所有的自愿收费项目应充分体现自愿原则,在听取学生及学生家长的意见后,签订自愿征订单。自愿征订签名应以学生监护人为准,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未能及时签名的,学校应设法征求学生监护人意见和建议,并作备注。
(六)中小学校要严格落实退费政策规定。因办学单位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受教育者退学的,办学单位应全额退还学生所缴费用,造成学生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学生休学、退学或经批准转学的,除已终结商品买卖和劳务服务关系的代收费项目外,其它收费由学校实行按月退费(学期按5个月计算),当月不足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中途转入的学生,按实际在校月数和应分摊的收费标准收费;学生私自离校和因自身原因被学校按规定开除学籍或因触犯法律、法规不能继续接受教育的,所交学费、住宿费不予清退。
(七)加强日常监管力度。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和财政、教育、市场监管部门的密切配合,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认真落实教育收费政策。要进一步优化举报、投诉受理机制,对群众反映的教育乱收费问题每一件都要落实查办,切实维护教育收费秩序,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坚决禁止侵害学生利益的行为。
附件:1.2024年春季义务教育教材价格表
2.2024年春季高中教材价格表
3.2024年春季义务教育同步配套类教辅材料参考价格表
4.2024年春季高中同步配套类教辅材料参考价格表
益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