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 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益阳市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4-06-19   点击数: 作者:湖南省发展改革委

  为促进民办中小学教育健康有序发展,规范民办中小学收费行为,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我委转发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湖南省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规〔2024〕307号),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规定,《湖南省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湘发改价费规〔2022〕451号)将于2024年6月到期,《关于进一步完善民办学历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9〕457号)将于2024年7月到期。我们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了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以及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的意见,形成《湖南省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三、政策亮点

  (一)进一步明确民办中小学分类。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明确民办中小学分为非营利性民办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

  (二)进一步规范民中小学收费行为。一是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643号)等现行有关文件规定,对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标准制定和调整程序提出明确要求。二是根据现行文件和实际情况,完善了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定调价启动时间、公示内容。三是根据国家规定和我省现行文件,完善民办中小学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表述。

  (三)进一步明确职能职责。一是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643号)等现行有关文件规定,明确市州、县发展改革部门、教育部门负责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标准调整的备案工作。二是明确文件由3家联合发文单位按照职责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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