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关于切实做好《粮食经营台账管理办法》宣贯实施的通知
湘粮调〔2026〕27号
各市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
为及时掌握粮食流通真实情况,规范粮食流通秩序,维护粮食经营者合法权益,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出台了《粮食经营台账管理办法》(国粮粮规〔2025〕437号,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确保《办法》在我省全面贯彻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办法》实施的重要意义
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是《粮食安全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是规范粮食流通秩序的重要措施。粮食经营台账管理是服务粮食经营者管理和决策、强化经营活动全链条监管的重要举措,是维护粮食经营主体合法权益、守护粮食安全的有力支撑。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和粮食经营主体要切实提升政治站位,深刻领会《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要结合“依法管粮”要求,准确把握《办法》中关于适用范围、台账内容、记录要求、数据报送及监督管理新规定,确保《办法》各项要求落地见效,为区域内粮食宏观调控、粮食安全保障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坚实的数据支撑。
二、坚持分类施策,精准落实各类主体建账要求
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经营主体实际,坚持分类施策、精准指导,简化流程、强化服务,帮助区域内粮食经营主体理解建账要求、掌握填报方法,切实落实好台账管理。省局制定了各类经营主体经营台账参考样式(见附件),供没有建立经营台账或建立不完善的粮食经营者参照。经营台账建立明确以下要求:一要明确建账范围。凡在我省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加工、销售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均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二要差异化建立台账。承担政策性业务的主体,台账应包含主体信息、购销交易行为信息(含来源去向、质量指标)、资金财务信息及政策执行信息(如轮换计划)等四大类内容;从事商业性经营业务的企业,台账应包含主体信息、购销交易行为信息、资金财务信息的基础内容(如日期、品种、数量、单价、来源、去向等);粮食经纪人、农业合作社等从事商业性经营业务的非企业主体,可采取简便易行的方式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内容应包含业务发生日期、品种、数量、金额、计量单位等基本要素。三要鼓励信息化建账。鼓励经营主体通过信息化方式建立和管理台账。如经营主体现有的会计账簿、信息化管理系统已涵盖《办法》规定内容的,视同已按规定建立台账,不再重复建立实体账本,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三、规范记录报送,确保数据质量
各粮食经营主体要切实履行法定义务,确保台账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一要坚持记账。要以收购码单、销售发票、出入库凭证等原始资料为依据如实记录,做到“日清月结、有据可查”,严禁伪造、篡改、损毁台账资料。二要规范内容填写。不同性质粮食应分账记载,质量指标按国家标准填写。台账应清晰记录粮食的品种、数量、单价、金额、来源(如从哪个农户收购)和去向(如销售给哪个加工厂)。三要妥善保管备查。粮食经营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确保记录可查询、可追溯、可核验。四要按时报送数据。各经营主体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储存、销售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报送数据须与生产经营实际相符,与粮食经营台账相符。
四、强化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将《办法》的宣贯与日常监管紧密结合。一要开展排查登记。要对辖区内粮食经营主体进行全面排查登记,建立名录库,指导未建账单位规范建账,确保“应建尽建、不缺一户”。二要实现可溯源管理。实现可溯源管理,是建立台账确保粮食安全的重要目标之一,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对企业的台账实施穿透式管理测试,如不能实现可溯源管理,则要在制度设计、台账管理上再优化。三要加强执法检查。要将台账管理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事项,重点核查建账完整性、数据真实性、保管合规性等情况,严防以陈顶新、以次充好等违法违规行为。四要严肃法律责任。对未按规定建立台账、台账填写不规范、数据不实、拒不配合监管等行为,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请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迅速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和政策宣讲,确保区域内粮食经营主体知晓政策、掌握要点,推动《粮食经营台账管理办法》在2026年4月1日顺利施行。
附件:1.粮食经营台账(封面参考样式)
2.政策性粮食经营台账(参考样式)
3.商业性粮食经营台账(参考样式)
4.非企业主体粮食经营台账(参考样式)
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6年3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