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益阳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市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2-10-08   点击数: 作者:服贸科

益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益阳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益阳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市)财政局、发改局,益阳高新区产业发展局,大通湖区发改财政局:

根据《益阳市加快推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益政办发〔2022〕21号)精神,现将《益阳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益阳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益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益阳市财政局

2022年 9月2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财政资金对我市现代服务业的引导作用,补齐服务业发展短板,优化产业发展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益阳市加快推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益阳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引导服务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安排应符合《益阳市“十四五”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益阳市加快推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重点支持主辅分离、升规入库及新增的领军企业等,在当年度统一组织申报。

第四条 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及相关责任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申报、遴选、向社会公示等申报审核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管理、审核下达、绩效自评和绩效管理;

项目单位对申报、合规和有效使用承担主体责任。

第五条 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章 支持范围、额度、方式及安排原则

第六条 支持范围、额度及方式

1.主辅分离后的企业,分离生产流程中非核心但具有比较优势的研究开发、工业设计、检验检测认证、第三方物流等服务功能,设立独立法人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服务3家以上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对新增入库或年营业收入增速超过20%的规模(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在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一次性奖励5万元;

3.对首次进入全国服务业500强的市内企业,在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奖励100万元;对首次晋升5A、4A、3A、2A级并入规的物流企业,在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服务业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商标、中华老字号、中国特色商业街,在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服务业标准试点单位、湖南老字号等,在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4.对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区县(市)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七条 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同一个企业不重复奖励。

第三章 资金申报与审核支付 

第八条 申报单位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对象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财务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3、诚信守法经营、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九条 申报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请示文件;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符合支持范围的相关凭证和行业主管部门盖章;

4、申报单位对申报内容和附件真实性承诺函。

第十条 申报审核程序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每年11月底前下达申报通知,同时在益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网站公布,所在区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申报通知12月底前向市发展改革委集中统一申报。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企业对资金使用绩效承担主体责任。按照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市场满意度等内容设定绩效目标,根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障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严格审核绩效管理,做好年度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三条 企业获得奖励一年后,项目单位要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分别报送项目所发挥经济社会效益材料。

第十四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使用奖励的单位,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不得申请项目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