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震局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
行政许可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中国地震局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暂行)》(中震防发〔2022〕1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是指省级及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单位的行政许可申请,根据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审定,确定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行为。
第三条本项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为中国地震局和省级地震局。
中国地震局负责实施大型水电等国家重大工程、核电站和核设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
湖南省地震局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
第四条湖南省地震局公共服务处会同震害防御处负责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归口管理,公共服务处负责受理申请、形式审查、资料建档、作出审定并送达等窗口管理工作;震害防御处负责成立专家库、开展必要的现场巡查、组织技术审查、提出行政许可决定建议等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制、一次性告知制、首问责任制、顶岗补位制、服务承诺制、文明服务制等各项制度,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条湖南省地震局实施的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的申请与受理、审定与公开等活动,应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湖南省行政区域内重大工程建设单位在完成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后,可向湖南省地震局提出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申请。
建设单位可委托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以下简称评价单位)提出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申请。
第八条建设单位申请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建设单位对第九条(一)(三)项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评价单位对第九条(二)项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申请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2份,加盖公章,附件1);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10份,加盖公章,含工程地质剖面、钻孔柱状图及波速测试结果、土样动力参数等原始数据);
(三)地震安全性评价委托合同(复印件2份,加盖公章)。
上述材料均需提供电子版,其中工程地质剖面、钻孔柱状图及波速测试结果、土样动力参数等电子数据按审批部门要求提供。
第十条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服务窗口收到申请材料后,由湖南省地震局公共服务处组织开展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的内容为:是否属于湖南省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范围、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编写格式、主要技术思路和结果表述形式等。
第十一条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服务窗口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湖南省地震局实施的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范围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提出相关办理建议;
(二)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除外),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对更正内容以书面形式确认;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可以要求继续补正;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实施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即通过形式审查后,应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服务窗口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二条申请人在开展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前,应先向湖南省地震局提交备案表(附件3),便于实施过程指导,待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完成后,再正式提交申请。
第三章审定与公开
第十三条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后,由湖南省震害防御处根据《湖南省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技术审查管理细则(暂行)》要求,结合必要的现场巡查和外业检查工作情况,组织开展技术审查。
第十四条湖南省地震局震害防御处根据技术审查意见,综合考虑地震环境、建设工程的重要程度、允许的风险水平及国家经济承受能力和要达到的安全目标等因素,提出行政许可决定建议。
第十五条湖南省地震局公共服务处根据行政许可决定建议,作出书面决定,加盖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申请人,同时抄送重大工程所在市州级地震局。
书面决定包括以下内容:
(一)区域和近场区地震活动性、地震构造环境及场区主要断裂活动性的分析评价意见;
(二)工程场地地震地质灾害初步评价意见;
(三)场地地震动参数。
第十六条本项行政许可的期限为15个工作日,该期限不包含安评报告修改、补充工作、复审和必要的现场巡查时间。
15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湖南省地震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自取得本项行政许可之日起10年内未开工的建设工程,应当提请重新审核,并根据审核意见办理变更或延续手续。
第十八条技术审查不通过的,湖南省地震局公共服务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评价单位(建设单位)必须重新评价、编制报告,并承担所需评审费用。未经审定或者审定未通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不得使用。
第十九条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未经申请人同意,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审查等工作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第二十条湖南省地震局公共服务处负责组织开展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全过程的资料建档工作,确保工作可倒查、可追溯。
第二十一条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上一级主管部门举报。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湖南省地震局公共服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
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申请表
填表单位(盖章): |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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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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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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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概况 |
总投资额 |
xxx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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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类型 |
(例:水利水电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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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规模 |
(例:xxx水电站工程,位于基本地震动参数0.10g地区,坝高250m,属于大(1)型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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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展状况 |
□规划 □可研 □设计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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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概况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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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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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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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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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项审批概况 |
审批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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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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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安全性评价 单位概况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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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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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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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技术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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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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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联系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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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及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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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清单 |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12份); £地震剖面、钻孔及波速测试、土样动力参数等原始数据; £地震安全性评价委托合同(复印件,2份); £建设单位委托评价单位提出申请的,应提供建设单位签署的委托书(原件,2份); £以上全部材料的电子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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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同意 公开报告 |
是£; 否£; 不公开理由:£涉及国家或商业秘密;£涉及知识产权;£涉及个人隐私;£其他(请详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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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承诺 |
我单位承诺提交信息属实,如有弄虚作假,自愿承担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 年 月 日 |
附件2
委托书(模板)
我单位因 (原因),不能亲自到现场提交 (项目名称)抗震设防要求审定的相关申请材料,特委托 (单位名称)全权代表我单位办理相关事项。我单位对被委托单位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单位:
年 月 日
附件3
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备案表
填表单位(盖章): |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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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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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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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概况 |
总投资额 |
xxx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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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类型 |
(例:水利水电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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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规模 |
(例:xxx水电站工程,位于基本地震动参数0.10g地区,坝高250m,属于大(1)型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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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展状况 |
□规划 □可研 □设计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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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概况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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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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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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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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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项审批概况 |
审批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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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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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安全性评价 单位概况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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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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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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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技术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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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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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联系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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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及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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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承诺 |
我单位承诺提交信息属实,如有弄虚作假,自愿承担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
年 月 日 |
湖南省地震局重大工程场地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技术审查管理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技术审查(以下简称技术审查)工作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中国地震局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技术审查管理细则(暂行)》(中震防发〔2022〕1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所称技术审查是指对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以下简称安评报告)进行的技术论证评审,为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提供依据。
第三条中国地震局负责大型水电等国家重大工程、核电站和核设施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重大工程安评报告的技术审查。
湖南省地震局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除前款规定以外的重大工程安评报告的技术审查。
第四条安评报告技术审查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湖南省地震局震害防御处负责局本级安评报告技术审查具体工作,其专家遴选、工作要求、审查费用及监督管理等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技术审查专家库
第六条湖南省地震局震害防御处负责建立省级技术审查专家库,对符合条件的专家,组织审核后遴选入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省级技术审查专家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地震安全性评价领域或行业部门涉及工程地震安全相关领域的资深专家;
(二)具有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地震工程学或相关专业背景,并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具有良好科学道德和社会信用记录。
第八条出现下列情形的,不再作为省级技术审查专家:
(一)因身体条件、业务水平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技术审查职责的;
(二)在履行技术审查职责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不能胜任技术审查专家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技术审查专家在安评报告技术审查工作中具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选择是否参与技术审查工作;
(二)获取技术审查工作所需的有关信息和材料;
(三)自由发表技术审查意见。
第十条技术审查专家应当在安评报告技术审查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遵守与技术审查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二)独立、客观、公正地作出判断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三章技术审查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以下简称评价单位)对提交的安评报告和工程地质剖面、钻孔柱状图及波速测试结果、土样动力参数等原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技术审查的主要依据如下:
(一)《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GB17741);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审要点》;
(三)行业其他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三条技术审查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技术思路和方法的正确性;
(二)现场工作量及工作深度;
(三)基础资料的客观性与完备性;
(四)分析论证的科学性;
第十四条安评报告在通过形式审查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查,该期限不包括安评报告修改、补充工作、复审和必要的现场巡查时间。
第十五条技术审查应当在专家库中选取不少于9名专家组成技术审查专家组,并确定1名组长。组成成员中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地震工程学专业领域的专家分别不少于2名。
第十六条技术审查实行回避制度,与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技术审查专家参与技术审查。
第十七条技术审查形式为会审和函审。原则上采用会审形式,可采取线下会议或视频会议形式开展工作。审查过程中,建设单位代表、评价单位总技术负责人和专业技术负责人均需到场。评价单位应负责对报告内容提供必要的技术说明。
确因湖南省地震局工作安排、专家时间等原因不能进行会审的,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可采取函审方式进行技术审查,审查要求与会审保持一致。
第十八条
(一)会审程序
1.根据项目特点,成立技术审查专家组,并确定专家组组长、会议记录员;
2.确定会议时间,提前3个工作日告知申请人,并将安评报告相关材料提前交由技术审查专家审阅;
3.评价单位总技术负责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思路和方法、基础资料、现场工作、结论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进行详细汇报;
4.技术审查专家组对汇报内容和报告质询;
5.专业技术负责人对专家所提问题答辩;
6.审查专家组形成审查意见。
(二)函审程序
1.根据项目特点,成立技术审查专家组,并确定专家组组长;
2.评价单位应提交书面报告,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思路和方法、基础资料、现场工作、结论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进行详细书面汇报,书面报告应经评价单位总技术负责人审定并签名;
3.通过形式审查后,湖南省地震局震害防御处将安评报告相关材料提交技术审查专家审阅;
4.技术审查专家组对汇报内容和报告提出书面质询,安评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对专家所提问题进行书面答辩,质询答辩也可结合线上视频会议方式进行;
5.专家组成员对安评报告进行详细审查,并将成员审查意见反馈至湖南省地震局震害防御处;
6.专家组组长综合专家组成员意见形成专家组审查意见反馈至湖南省地震局震害防御处。
第十九条查专家组的要求,对计算结果进行验算,或对关键资料证据通过现场巡查等方式进行验证。
第二十条技术审查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
(一)全体同意通过的,为通过;
(二)三分之一以下不通过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技术审查专家组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提交修改后的报告和修改说明,技术审查专家组组长复审认定后通过;
(三)三分之一及以上不通过的,为不通过。
同一项目经两次技术审查后仍未通过的,湖南省地震局将对相关评价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重点督查、检查,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建设单位,在湖南省地震局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技术审查主要确定以下内容是否科学合理:
(一)区域和近场区地震活动性、地震构造环境及场区主要断裂活动性的分析评价意见;
(二)工程场地地震地质灾害初步评价意见;
(三)场地地震动参数。
第二十二条审查专家成员意见和审查专家组意见,均需签字确认。技术审查不通过的,技术审查专家组应出具不通过的理由。
视频会审或函审的,审查专家成员意见和审查专家组意见签字后以邮寄方式送湖南省地震局震害防御处。
第二十三条湖南省地震局震害防御处应当妥善保管安评报告技术审查相关资料,并定期将资料移交局档案管理部门存档。具体包括:
(一)提交的各种原始材料,经修改的应包括修改后的安评报告及修改说明;
(二)技术审查会议通知、函审通知和签字的专家审查意见;
(三)技术审查专家组组长签字的审查意见。
第二十四条技术审查专家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使用、向其他个人或单位提供在项目技术审查过程中获得项目资料、专家名单、审查结果等信息。
第四章技术审查费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技术审查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会议费、专家咨询费、现场巡查工作费,会议费开支、专家咨询费发放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和中国地震局、湖南省地震局相关管理规定。其中承担专家组长职责的,适当提高技术审查费发放标准。
第二十六条湖南省地震局震害防御处负责组织或委托机构组织技术审查,所需技术审查费用由湖南省地震局承担,不得向建设单位和评价单位摊派。
第二十七条技术审查费的发放范围限于专家组名单中的审查专家,非专家组人员不得领取技术审查费。
第二十八条发放技术审查费时,线下会审的,技术审查费发放凭证应由专家本人签字,不得代签。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湖南省地震局接受中国地震局震害防御司定期或不定期对地震安评技术审查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安评报告质量、专家选取、工作程序、资料保管、技术审查费发放等情况。
第三十条湖南省地震局加强对省内评价单位监督管理,定期不定期开展评价单位资格审查备案管理、信用管理、质量管理、现场巡查等方面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三十一条个人或组织发现技术审查存在违法违规的活动,有权向主管部门直至上一级主管部门举报。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湖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技术审查细则(试行)》(湘震发〔2020〕9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由湖南省地震局震害防御处负责解释。
湖南省地震局办公室
2022年9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