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侵占、毁损、拆除、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处罚
事项介绍
基本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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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206018W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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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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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30900MB198267594430206018W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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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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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占、毁损、拆除、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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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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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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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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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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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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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2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 ||
行使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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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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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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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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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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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7-4223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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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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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7-4224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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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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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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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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