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时,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处罚
发布时间: 2024-01-17 08:47     来源:益阳市应急局 作者:     [字体:  ]

事项介绍

基本编码
430206013W00
实施编码
11430900MB198267594430206013W00
事项名称
建设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时,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处罚
实施机构名称
益阳市应急管理局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2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9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时,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使层级
县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咨询方式
0737-4223048
监督投诉方式
0737-4224956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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