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制造业等(“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零售业等(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行业纳税人。
>支持措施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零售业等(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行业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可以在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和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申请途径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申请材料
1.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应在规定的留抵退税申请期间,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2.纳税人符合留抵退税条件且不存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留抵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出具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主管部门
税务部门
>适用对象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均可享受
>支持措施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
>申请途径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申请材料
无
>主管部门
税务部门
>适用对象
自用或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物流企业;向物流企业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出租方。
>支持措施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5号)
>申请途径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申请材料
无
>主管部门
税务部门
>适用对象
失业保险参保单位和个人、工伤保险参保单位
>支持措施
1.自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政策,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
2.自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
>申请途径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申请材料
无
>主管部门
税务部门
>适用对象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
>支持措施
1.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2.自2022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
>申请途径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申请材料
无
>主管部门
税务部门
>适用对象
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
>支持措施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湖南省对地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减征50%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2.《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湘财综〔2019〕11号)
>申请途径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申请材料
无
>主管部门
税务部门
>适用对象
新购进设备、器具的企业
>支持措施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申请途径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申请材料
无
>主管部门
税务部门
>适用对象
高新技术企业
>支持措施
对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申请途径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申请材料
无
>主管部门
税务部门
>适用对象
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
>支持措施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申请途径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申请材料
无
>主管部门
税务部门
>适用对象
向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
>支持措施
自2018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申请途径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申请材料
无
>主管部门
税务部门
>适用对象
纳入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清单的企业或项目
>支持措施
1.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生产企业或项目,第1—10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2.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生产企业或项目,第1—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10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
3.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企业或项目,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
4.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5.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
6.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1—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
>政策依据
《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条件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申请途径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申请材料
无
>主管部门
税务部门
>适用对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
>支持措施
自2018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
>申请途径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申请材料
无
>主管部门
税务部门
>适用对象
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
>支持措施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申请途径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申请材料
无
>主管部门
税务部门
>适用对象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支持措施
1.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业包括文化体育、教育医疗、旅游娱乐、餐饮住宿、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申请途径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申请材料
无
>主管部门
税务部门
>适用对象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
>支持措施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8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7号)。
>申请途径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申请材料
无
>主管部门
税务部门
>适用对象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支持措施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申请途径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申请材料
无
>主管部门
税务部门
>适用对象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支持措施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申请途径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申请材料
无
>主管部门
税务部门
>适用对象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支持措施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湖南省明确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
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
2.《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
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号)。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申请材料
无
>主管部门
税务部门
>适用对象
小型微利企业
>支持措施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
>申请途径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申请材料
无
>主管部门
税务部门
>适用对象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具体包括:
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支持措施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湖南省明确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3.《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我省支持和促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2号);
4.《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湘财税〔2019〕10号)。
>申请途径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申请材料
无
>主管部门
税务部门
>适用对象
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支持措施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湖南省明确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3.《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我省支持和促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2号);
4.《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湘财税〔2019〕10号)
>申请途径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申请材料
无
>主管部门
税务部门
>适用对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支持措施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湖南省明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3.《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湘财税〔2019〕10号);
4.《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我省支持和促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2号)。
>申请途径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申请材料
无
>主管部门
税务部门
>适用对象
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支持措施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湖南省明确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3.《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湘财税〔2019〕10号);
4.《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我省支持和促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2号)。
>申请途径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申请材料
无
>主管部门
税务部门
>适用对象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合伙人和天使投资个人
>支持措施
1.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4.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2022年第6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申请途径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申请材料
无
>主管部门
税务部门
>适用对象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支持措施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申请途径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申请材料
无
>主管部门
税务部门
>适用对象
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支持措施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60号)。
>申请途径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申请材料
无
>主管部门
税务部门
>适用对象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支出用于目标脱贫地区扶贫的企业
>支持措施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49号)。
>申请途径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申请材料
无
>主管部门
税务部门
>适用对象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单位和个人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支持措施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55号)。
>申请途径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申请材料
无
>主管部门
税务部门
>适用对象
小微企业
>支持措施
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
>政策依据
1.《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2.《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7〕264号);
3.《关于发布湖南省自然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
4.《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的通知》(自然资源登2021年2号)。
>申请途径
不动产登记窗口
>申请材料
小微企业免缴不动产登记费承诺书
>主管部门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适用对象
中小企业
>支持措施
一是提升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市场份额。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政府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全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标准以上的项目(包括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工程)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专门面向中小
企业预留份额由30%提高至40%,其中小微企业不低于60%。
二是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成本。采购文件工本费、专家评审费、采购代理费零负担,在我省政府采购首购产品、电子卖场乡村振兴馆的农副产品,无论金额大小都可以在电子卖场采购。
三是保障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现金流。采购人不得以内部程序为由延缓合同资金支付。采购人可在合同中约定不低于合同金额30%的预付款,中小微企业合同预付款比例可提高到50%以上,供应商可以保函、电子增信替代预付款担保、质量保证金、投标、履约保证金。继续推广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利用政府采购交易数据核定供应商信贷额度进行信用融资。要求各级采购人在2022年6月底前完成各项保证金、合同拖欠款的清理和结算工作。
>政策依据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湘财购〔2022〕17号)
>申请途径
无需申请,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填写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即可享受
>申请材料
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
>主管部门
财政部门
>适用对象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支持措施
湖南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调整为:
1.开发项目位于长沙市的,计税毛利率为15%;
2.开发项目位于全省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
3.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适用于2022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2022年第1号)
>申请途径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申请材料
无
>主管部门
税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