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政办发〔2020〕15号
发布时间:2020-06-05 11:17 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政办发〔2020〕1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4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7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改革总体部署,紧密结合我省实际,积极稳妥推进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快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以下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进一步提高公共教育服务供给效率和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强化省级统筹。在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总体框架下,落实省以下各级政府按规定履行教育领域财政事权的责任,充分发挥省级的统筹均衡、分类引导作用,有效调动市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坚持科学规范,清晰划分权责。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科学划分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统一分类分档分担办法,理顺各级支出责任,实现权责匹配。

  ——坚持突出重点,守住保障底线。以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基本公共服务为重点,夯实政府分级负责机制,落实国家和省级基础标准,加快推进教育领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坚持分类施策,平稳推进改革。保持现行财政教育政策体系总体稳定,分类、平稳推进改革。对现行划分事项中,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予以确认;不尽合理但改革条件成熟的,进行调整;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明确改革方向,适时调整完善。

  二、主要内容

  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其他阶段教育(含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终身学习教育四个方面。

  (一)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总体为中央、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并按具体事项细化,其中:经常性事项,所需经费一般根据国家或省级基础标准,明确分级分档负担比例,中央、省财政承担的部分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安排;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事项,所需经费由市县财政统筹安排,中央、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支持。

  1. 公用经费保障。统一执行国家制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60%(对享受或比照享受西部政策的地区承担80%),余下部分由省与市县财政按照湘政办发〔2019〕16号文件确定的分类分档办法和比例分担(以下简称由省与市县财政按既定比例分担)。财政非省直管县省级负担之外的部分,由市本级和财政非省直管县共同承担,具体比例由各市确定(下同)。

  2.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统一执行国家分类制定的基础补助标准。所需经费中央财政统一承担50%,余下部分由省与市县财政按既定比例分担。

  3. 校舍安全保障。统一执行国家制定的农村公办学校校舍单位面积补助测算标准,所需经费农村公办学校由中央财政承担60%、地方财政承担40%,城市公办学校由地方财政承担。地方财政承担部分由省与市县财政按既定比例分担。

  4. 免费教科书。免费提供国家课程教科书,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免费提供地方课程教科书,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承担;在限额范围内为建档立卡贫困户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辅材料,所需经费由市县财政承担。

  5. 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统一执行国家制定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基础标准。国家试点范围为武陵山、罗霄山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省级试点范围为其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民族县,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财政承担;其他革命老区县自行开展试点,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资金根据试点开展情况给予生均定额奖补。试点范围根据扶贫政策动态调整。

  6. 农村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工资性补助。统一执行国家制定的工资性补助基础标准,所需资金国家计划由中央财政承担,省级计划由省财政承担。

  7. 农村基层教育人才津贴(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省级分类制定贫困地区、非贫困地区农村基层教育人才津贴基础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省与市县财政按既定比例分担。

  8. 涉及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的事项。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项目,所需经费由市县财政统筹安排,中央和省财政通过相关转移支付统筹支持,今后根据城乡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形势,适时调整支持内容、范围和重点。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计划教师选派专项工作,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与省财政按5:5比例分担。贫困地区农村教师公费定向培养省级计划,由省级分类制定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省与市县财政按7:3比例分担;市县计划所需经费由市县财政承担。教师培训专项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县财政统筹安排,中央和省财政通过相关转移支付统筹支持。其他教师队伍建设支出事项,所需经费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省级财政通过相关转移支付统筹支持。

  此外,对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中央和省财政继续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对各地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经费统筹支持,市县财政按规定统筹使用相关转移支付和本级财力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二)学生资助。

  学生资助是相对独立完整的政策体系,将其总体确认为中央、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并按照具体事项细化,其中:用于激励引导方面的事项所需经费主要由中央和省财政承担,或按照隶属关系等由各级财政分别承担;用于困难资助方面的事项,所需经费一般根据国家或省级基础标准,明确分级分档负担比例。学生资助中央和省财政承担的部分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予以安排。

  9. 学前教育幼儿资助。省级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标准,所需经费中央财政给予一定奖补支持,余下部分由省与市县财政按既定比例分担。

  10. 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国家统一实施的普通高中免学费补助,所需经费按照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测算安排,中央财政按照国家制定的免学费分省补助标准负担60%(对享受或比照享受西部政策的地区承担80%),余下部分(含超出国家测算补助标准部分)由省与市县财政按既定比例分担。国家统一实施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按照国家制定的平均资助标准,由中央财政承担60%(对享受或比照享受西部政策的地区承担80%),余下部分由省与市县财政按既定比例分担。省级统一实施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贫困户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教科书(教辅材料)政策,教科书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承担,教辅材料所需经费由市县财政承担。

  11. 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国家统一实施的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所需经费按照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测算安排,其中中央财政按照国家制定的免学杂费测算补助标准负担60%(对享受或比照享受西部政策的地区承担80%),余下部分(含超出国家测算补助标准部分)由省与市县财政按既定比例分担。国家统一实施的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按照国家制定的平均资助标准,由中央财政承担60%(对享受或比照享受西部政策的地区承担80%),余下部分由省与市县财政按既定比例分担。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制度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12. 高校国家助学金。统一执行国家制定的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和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地方高校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60%,余下部分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省与市州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13. 高校国家奖学金等资助。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大学生服兵役资助、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国家助学贷款奖补等5小项,划分为中央财政事权,统一执行国家制定的相关资助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来华留学生奖学金、高校毕业生赴贫困地区基层就业学费补偿等3小项,划分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统一制定基础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承担。

  14. 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补助。地方高校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跨省份就读学生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本省份就读学生所需经费由省与市州财政按照高校隶属关系分别承担。地方高校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补助,跨省份就读学生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本省份就读学生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继续负担50%,余下部分由省与市州财政按照高校隶属关系分别承担。地方高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补助,由省与市州财政按照高校隶属关系分别承担。

  (三)其他阶段教育。

  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其他阶段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总体为中央、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所需财政补助经费主要按照隶属关系等由同级财政承担,中央和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市县统筹给予支持。

  15. 学校生均经费拨款。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生均基础补助标准或按中央要求由省级制定生均基础补助标准。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所需经费由省与市县财政按既定比例分担。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拨款、高等职业院校生均经费拨款、普通本科院校生均经费拨款,所需经费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省级财政根据各地政策落实情况通过相关教育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16. 教师队伍建设补助。农村基层教育人才津贴(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农村教师公费定向培养,参照义务教育阶段相应政策资金分担办法执行。其他教师队伍建设支出事项,所需经费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省级财政通过相关教育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17. 其他阶段教育改革发展补助。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改革发展所需财政补助经费,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省级财政通过相关教育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按照保持现有省与市县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原则,上述改革涉及的省与市县支出基数划转,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基本公共服务相关具体事项,执行国家统一制定和调整的基础标准,或按照国家规定由省级制定和调整基础标准;在确保国家和省级基础标准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市县如需制定高于省级基础标准的地区标准,应事先按程序报省级有关部门备案后执行,高出部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县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和财力状况新增的事项,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民族教育、特殊教育、民办教育以及高校、军队、农垦、林场林区、国有企业所属学校等,其管理和财政支持方式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现行体制和政策执行。中央、省级基本建设支出分别按中央、省级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中央、省级财政事权或中央、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事项。

  (四)终身学习教育。

  构建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教育体系、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新时代劳动教育体系,整合省级教育资源和教育管理服务平台,建成省级数字教育资源公共服务体系,并与国家资源公共服务平台对接。相关优质教育教学资源库、在线精品课程和平台建设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财政为主承担。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支出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密切协调配合,根据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切实落实支出责任,确保财政教育投入持续稳定增长。

  (二)协同推进改革,形成良性互动。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与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根据教育改革发展等形势,适时调整省级基础标准,优化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三)明确管理职责,形成工作合力。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作为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牵头部门,要在完成自身负责工作的同时,认真做好对市县的指导督促工作。各市要根据本方案,结合实际合理划分教育领域市与所辖区、财政非省直管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四)完善预算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提高教育领域资金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要加强对基础标准落实、基础数据真实性、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性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推动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五)修订完善制度,促进规范运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抓紧修订完善相关项目管理及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度,充分体现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精神,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本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doc

教育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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