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财政局、发改局,高新区经济合作局,大通湖区发改财政局:
根据《益阳市产业兴市暨产业扶贫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益办发〔2018〕18号)文件精神,现将《益阳市产业兴市暨产业扶贫三年行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益阳市产业兴市暨产业扶贫三年行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益阳市财政局 益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1月2日
附件:
益阳市产业兴市暨产业扶贫三年行动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产业兴市战略,有效发挥市级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推动全市重点产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共益阳市委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产业兴市暨产业扶贫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益办发〔2018〕18号)(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兴市暨产业扶贫三年行动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包括整合现有各类产业发展奖励补助资金和新增安排的专项资金),用于培育发展我市重点产业的补助资金,资金规模1.5亿元以上。原已纳入预算安排的各类产业发展奖励补助资金,其资金管理仍按其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同时加大对产业兴市暨产业扶贫三年行动的相关重点项目的支持,预算新增安排的专项资金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专项资金列入市年度财政预算,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做好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资金下达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预算建议,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公示,提出专项资金安排方案,检查督促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三年行动计划》,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充分体现政策目标导向,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专款专用、严格监管的原则,并实行管理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全过程公开。
第二章 支持范围、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原则上主要包括《三年行动计划》中重点培育的十大产业。主要方向为:
(一)支持重点产业中具有较大带动力和影响力的重大项目建设实施;
(二)支持企业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应用及产业化;
(三)支持企业开展绿色制造和智能制造;
(四)支持企业创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
(五)支持创新创业,支持创建市级双创示范基地;
(六)支持重点产业集聚区建设;
(七)支持重点产业研发、设计、检测等生产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八)支持带动作用强、扶贫效果好的重点产业扶贫项目;
(九)市委、市政府确定需要支持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为无偿补助。原则上一个项目只支持一次。同一年度内,对同一项目单位原则上不重复安排。重点支持中心城区产业项目。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额度根据项目投资额度、技术创新水平、经济社会效益等因素综合研究确定,单个项目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不少于30万元。对当年成功申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的单位,补助10万元。对当年成功申报市级双创示范基地的项目,补助15万元。对重点产业集聚区补助20万元。对重点产业研发设计检测公共服务平台补助20万元。市委、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申报资格和条件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企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研究与开发或应用条件;
(三)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有良好的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按时向财政、发改部门报送财务信息和经济运行信息,无不良记录。
第十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
(二)拥有可靠的技术来源、投资来源和成熟的技术方案,无知识产权纠纷;
(三)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有推广、示范、带动效应;
(四)项目符合环保、节能、降耗、安全等要求;
(五)项目在湖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核准备案,并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市本级项目储备库。
第四章 申报、审查和拨付
第十一条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适时下发当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对项目申报工作进行部署。申报通知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门户网站公开。
第十二条 市直单位项目直接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申报;其他项目由区县(市)发改局会同财政局组织申报。区县(市)发改局、财政局对申报项目初审、汇总,联合行文上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需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二)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企业上年度纳税凭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四)项目核准备案等相关证明;
(五)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和项目真实性承诺函;
(六)其他相关资料。
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编制要求在项目申报通知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为已经开工的在建项目。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查及确定:
(一)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汇总申报项目,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二)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年度资金预算,研究提出专项资金拟支持项目安排建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将拟支持项目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向市人民政府上报专项资金计划安排请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行文下达专项资金。
(四)专项资金原则上分二批下达,最迟在每年11月底之前下达完毕。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项目实行验收管理。自专项资金计划下达日起到项目竣工验收一年内,原则上应完成项目验收工作。凡有专项资金以前年度支持的项目未验收的单位,不得申报新的专项资金项目。
第十八条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进度实施项目建设,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重大变更时(指投资主体发生变化、投资规模缩减20%以上的变更),项目单位应在变更发生前,以书面形式经原推荐申报单位审核后上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根据项目调整具体情况,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严禁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专项资金设置年限为2018年至2020年,到期自动终止,如需延续,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抄送:市政府办,市审计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委,市质监局。
益阳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8年11月2日印发